努力践行民本司法 争做新时期好法官
2010-06-18 08:36:2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院长 邱世平
“人民法官为人民”是“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在司法活动中的深入贯彻,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人民法院工作领域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具体反映,是人民法院履行司法审判的根本宗旨和应尽职责。作为基层人民法院,要继续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坚持以人为本,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司法岗位作为服务人民的平台,把司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努力践行民本司法,争做新时期好法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一、法官要常树爱民之心
法官来自人民植根于人民,人民赋予了法官神圣的审判权,必须权为民所用,才不致于辜负人民的信任和重托。法官要带着感情,深入群众,体察民情,倾听民声,努力做到把人民群众的愿望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追求”,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第一目标”。要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抓起,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通过换位思考站在当事人的位置上,设身处地多为当事人着想,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千方百计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牢记党的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决不能以权谋私,以权谋案。坚决纠正和杜绝漠视群众疾苦、伤害群众感情、侵犯群众利益的现象,要一切从实际出发,把对法律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真正从思想上尊重人民群众,感情上贴近人民群众,行动上深入人民群众,工作上依靠人民群众。
作为法官,不仅要懂得法律,也应当懂政治、懂社会人伦风俗、社情民意,将对法律精髓的理解运用到具体工作中去,化解矛盾,而决不能搞官僚审判,机械地就案办案。要立足“为当事人服务、对当事人负责、受当事人监督、让当事人满意”为审判工作准则,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人民利益的保护人。
司法权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其源头在“民”。法官要深刻理解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掌权。要知道我们本身也是民,要时刻将人民放在心中,明确自己是人民公仆的角色,坚持以民为本,以民为镜,以民为重,以民为先的价值取向,把人民群众装在怀中,把善待百姓记在心中,把为民谋利印在脑中,把为民解忧握在手中。
只有这样,才能以公心立公正,以公正得民心。牢固树立人民群众无小事的思想。对待群众要热心,真正克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处理案件要耐心,对他们不明白的法律知识法官要向当事人讲明白,对人民群众应当保护的权利和利益,要充分地保护和支持。审理案件要细心,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查清案件事实,要允许当事人举证穷尽,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确实体现公开公平的原则。
二、法官要常思人文之爱
法官不在于他通过了考试而当上了法官,掌握了审判权,也不在于他一年完成了多少案件,而在于内心有一种高贵的人文素养,有一种自律自重的高尚人格。没有人文关爱的法官有可能使司法的天平失去支点。正所谓一切法,为治一切心;若无一切心,何须一切法?法官只有凭借良知,拥有一颗恒久不变的善心,才能实现司法的价值。法官的人文关爱是一种信念、一种习惯,更是一种力量。
掌握了法律知识,可能仅会断案,只有怀着让当事人满意、为人民负责、对法律忠诚的强烈感情处理案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化解纠纷。试想,本身矛盾并不尖锐的小事,如果因为法官冰冷的言语,淡漠的态度,机械的方法,就完全有可能使当事人失去了和解的最后机会,使原本暂时的矛盾在法官的手中永远定格,这不能不说是法官的悲哀;相反,法官几句充满温情的话语,几次耐心细致的说和调解,也许就能化干戈为玉帛,使几乎走上判决之路的纷争迎刃而解,烟消云散。这才是法官追求的效果,也是法律的最终目的。
作为法官一定要记住:“请冷静地听取当事人的诉说,在他想向您吐露心中委屈的时候,请不要打断他。痛苦的人希望获得胜诉,更渴望向您倾诉衷肠。当事人诉说一旦被阻止,人们会追问:‘为什么他要拒绝?’不是所有诉说都会成功,而一次好的听诉能抚慰人的心灵。”所以,法官的专业能力很重要,然而,法官的道德良知和人为关爱更为重要。仅仅要求法官要用最好的知识来裁判是不够的,法官还必须要有最大的良知和最高的人文关爱。
三、法官要常干为民之事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深刻变化的新时期,涉及人民群众的民生保障问题和纠纷日益增多,关注民生、了解民意、体察民情、解决民忧、保障民利、维护民权,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点和热点。不仅要求维护人民财产安全,还期待保护社会政治权利;不仅要求对社会政治生活的知情权,还期待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权;不仅要求执法公正,还期待公开透明;不仅要求提供社会服务,还期待态度热情、优质高效”等等,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和法官工作的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
为此,要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加大司法救助的力度,特别是对下岗职工、农民工、老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众和特困企业,依法减缓免诉讼费用,确保他们打得起官司,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坚持诉讼引导,尽可能地为人民群众参与诉讼提供便利。针对当前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还不够高,参与诉讼、依法维权的能力还不够强的实际,想方设法采取措施,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
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能动司法,充分发挥司法协理网络的作用,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建立并运用好速调机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涉农案件力求做到当日立案,当时送达,当即调处,快速结案,使矛盾纠纷迅速得到解决,将涉诉群众及时从纠纷中解脱出来;在刑事诉讼中尊重被告人人格,谨慎使用警械,文明审判,文明量刑,体现刑事司法的文明进步和人道主义。
要下力气做好涉法案件的息诉息访工作,坚持情为民所系,难为民所帮,利为民所谋,注重情理交融,以法服人,切实把工作做深做细,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努力把各项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具体措施落到实处。大力开展诉讼外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有些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符合法院的收案条件,法院不应受理,但应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想方设法消化和排除矛盾,法官就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多做诉讼外调解工作,讲理释法,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并协调与相关方的关系,畅通解决问题渠道。
四、法官要常树和谐之风
人民法官为人民,要求我们着眼于社会稳定,着眼于社会和谐,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把工作目标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法官处理案,判决不是目的,让当事人感觉公平正义,息事宁人,化解矛盾才是目的。在审理案件时,一定要尊重民意,坚持“调解优先,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使百姓从中省心省事又省钱,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而决不能简单粗暴一判了之,案结事不了,花了钱得不到平安。
为此,要充分发挥调解的积极作用,按照“理清关系,找准症结;推心置腹,动之以情;依法调解,不留后患”的原则,针对个案的特点和当事人的心理,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以消除当事人之间的误解,增进了解,化解对抗情绪,努力创造稳定、和谐、健康、有序、文明的经济运行环境和社会生活环境,达到构建“权利受尊重、利益有保障、纠纷可诉求、人民安居乐业”的和谐社会目标。
要有效地构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机制相衔接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农村民调组织在调处涉农案件中的优势作用。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及其人员的培训,着力提高民调人员的调解能力,力求在实现“调解主体多元化、调解方式多样化、调解格局社会化、调解手段人性化、调解结果高效化”上下功夫,确保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营造融洽的人文氛围,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
五、法官要常守清廉之本
“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要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关键在廉政。
所谓“公生明,廉生威”。执法者是否清正廉洁,是为公执法还是为私执法的集中体现。保持清正廉洁,是人民群众对法官的基本道德期待,是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严格要求。在当前形势下,司法廉洁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作为法官要经受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不畏强权、不逐物欲、不恋女色,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做一个经济上的“清白人”、作风上的“正派人”,为党和人民掌好用好司法权。
要时常以正面典型教育自己,以反面教材警醒自己,自觉加强道德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切实改进作风、树立良好形象,增强司法为民的责任意识。
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影响,保持清廉本色。要有自觉接受监督的勇气和胆量,学会在监督下工作和生活。严格落实好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五个严禁”,坚持克己慎行,戒贪欲,拘小节,慎交友,重品行,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坚持依法办案,做一名真正清正廉洁的法官。
要经得起清贫、耐得住寂寞、不为金钱所动、不为女色所迷、不为权势所迫,要正确处理私情与法律的关系,铁面无私,刚直不阿,不徇私,不枉法,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大力推进“阳光司法”,拓宽司法民主渠道,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公开性;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和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主动性,推动司法监督的科学化和法治化;畅通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联系沟通机制,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解决司法不公、不廉等问题,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法官要常树爱民之心
法官来自人民植根于人民,人民赋予了法官神圣的审判权,必须权为民所用,才不致于辜负人民的信任和重托。法官要带着感情,深入群众,体察民情,倾听民声,努力做到把人民群众的愿望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追求”,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第一目标”。要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抓起,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通过换位思考站在当事人的位置上,设身处地多为当事人着想,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千方百计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牢记党的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决不能以权谋私,以权谋案。坚决纠正和杜绝漠视群众疾苦、伤害群众感情、侵犯群众利益的现象,要一切从实际出发,把对法律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真正从思想上尊重人民群众,感情上贴近人民群众,行动上深入人民群众,工作上依靠人民群众。
作为法官,不仅要懂得法律,也应当懂政治、懂社会人伦风俗、社情民意,将对法律精髓的理解运用到具体工作中去,化解矛盾,而决不能搞官僚审判,机械地就案办案。要立足“为当事人服务、对当事人负责、受当事人监督、让当事人满意”为审判工作准则,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人民利益的保护人。
司法权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其源头在“民”。法官要深刻理解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掌权。要知道我们本身也是民,要时刻将人民放在心中,明确自己是人民公仆的角色,坚持以民为本,以民为镜,以民为重,以民为先的价值取向,把人民群众装在怀中,把善待百姓记在心中,把为民谋利印在脑中,把为民解忧握在手中。
只有这样,才能以公心立公正,以公正得民心。牢固树立人民群众无小事的思想。对待群众要热心,真正克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处理案件要耐心,对他们不明白的法律知识法官要向当事人讲明白,对人民群众应当保护的权利和利益,要充分地保护和支持。审理案件要细心,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查清案件事实,要允许当事人举证穷尽,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确实体现公开公平的原则。
二、法官要常思人文之爱
法官不在于他通过了考试而当上了法官,掌握了审判权,也不在于他一年完成了多少案件,而在于内心有一种高贵的人文素养,有一种自律自重的高尚人格。没有人文关爱的法官有可能使司法的天平失去支点。正所谓一切法,为治一切心;若无一切心,何须一切法?法官只有凭借良知,拥有一颗恒久不变的善心,才能实现司法的价值。法官的人文关爱是一种信念、一种习惯,更是一种力量。
掌握了法律知识,可能仅会断案,只有怀着让当事人满意、为人民负责、对法律忠诚的强烈感情处理案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化解纠纷。试想,本身矛盾并不尖锐的小事,如果因为法官冰冷的言语,淡漠的态度,机械的方法,就完全有可能使当事人失去了和解的最后机会,使原本暂时的矛盾在法官的手中永远定格,这不能不说是法官的悲哀;相反,法官几句充满温情的话语,几次耐心细致的说和调解,也许就能化干戈为玉帛,使几乎走上判决之路的纷争迎刃而解,烟消云散。这才是法官追求的效果,也是法律的最终目的。
作为法官一定要记住:“请冷静地听取当事人的诉说,在他想向您吐露心中委屈的时候,请不要打断他。痛苦的人希望获得胜诉,更渴望向您倾诉衷肠。当事人诉说一旦被阻止,人们会追问:‘为什么他要拒绝?’不是所有诉说都会成功,而一次好的听诉能抚慰人的心灵。”所以,法官的专业能力很重要,然而,法官的道德良知和人为关爱更为重要。仅仅要求法官要用最好的知识来裁判是不够的,法官还必须要有最大的良知和最高的人文关爱。
三、法官要常干为民之事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深刻变化的新时期,涉及人民群众的民生保障问题和纠纷日益增多,关注民生、了解民意、体察民情、解决民忧、保障民利、维护民权,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点和热点。不仅要求维护人民财产安全,还期待保护社会政治权利;不仅要求对社会政治生活的知情权,还期待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权;不仅要求执法公正,还期待公开透明;不仅要求提供社会服务,还期待态度热情、优质高效”等等,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和法官工作的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
为此,要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加大司法救助的力度,特别是对下岗职工、农民工、老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众和特困企业,依法减缓免诉讼费用,确保他们打得起官司,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坚持诉讼引导,尽可能地为人民群众参与诉讼提供便利。针对当前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还不够高,参与诉讼、依法维权的能力还不够强的实际,想方设法采取措施,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
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能动司法,充分发挥司法协理网络的作用,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建立并运用好速调机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涉农案件力求做到当日立案,当时送达,当即调处,快速结案,使矛盾纠纷迅速得到解决,将涉诉群众及时从纠纷中解脱出来;在刑事诉讼中尊重被告人人格,谨慎使用警械,文明审判,文明量刑,体现刑事司法的文明进步和人道主义。
要下力气做好涉法案件的息诉息访工作,坚持情为民所系,难为民所帮,利为民所谋,注重情理交融,以法服人,切实把工作做深做细,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努力把各项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具体措施落到实处。大力开展诉讼外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有些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符合法院的收案条件,法院不应受理,但应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想方设法消化和排除矛盾,法官就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多做诉讼外调解工作,讲理释法,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并协调与相关方的关系,畅通解决问题渠道。
四、法官要常树和谐之风
人民法官为人民,要求我们着眼于社会稳定,着眼于社会和谐,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把工作目标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法官处理案,判决不是目的,让当事人感觉公平正义,息事宁人,化解矛盾才是目的。在审理案件时,一定要尊重民意,坚持“调解优先,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使百姓从中省心省事又省钱,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而决不能简单粗暴一判了之,案结事不了,花了钱得不到平安。
为此,要充分发挥调解的积极作用,按照“理清关系,找准症结;推心置腹,动之以情;依法调解,不留后患”的原则,针对个案的特点和当事人的心理,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以消除当事人之间的误解,增进了解,化解对抗情绪,努力创造稳定、和谐、健康、有序、文明的经济运行环境和社会生活环境,达到构建“权利受尊重、利益有保障、纠纷可诉求、人民安居乐业”的和谐社会目标。
要有效地构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机制相衔接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农村民调组织在调处涉农案件中的优势作用。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及其人员的培训,着力提高民调人员的调解能力,力求在实现“调解主体多元化、调解方式多样化、调解格局社会化、调解手段人性化、调解结果高效化”上下功夫,确保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营造融洽的人文氛围,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
五、法官要常守清廉之本
“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要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关键在廉政。
所谓“公生明,廉生威”。执法者是否清正廉洁,是为公执法还是为私执法的集中体现。保持清正廉洁,是人民群众对法官的基本道德期待,是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严格要求。在当前形势下,司法廉洁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作为法官要经受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不畏强权、不逐物欲、不恋女色,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做一个经济上的“清白人”、作风上的“正派人”,为党和人民掌好用好司法权。
要时常以正面典型教育自己,以反面教材警醒自己,自觉加强道德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切实改进作风、树立良好形象,增强司法为民的责任意识。
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影响,保持清廉本色。要有自觉接受监督的勇气和胆量,学会在监督下工作和生活。严格落实好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五个严禁”,坚持克己慎行,戒贪欲,拘小节,慎交友,重品行,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坚持依法办案,做一名真正清正廉洁的法官。
要经得起清贫、耐得住寂寞、不为金钱所动、不为女色所迷、不为权势所迫,要正确处理私情与法律的关系,铁面无私,刚直不阿,不徇私,不枉法,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大力推进“阳光司法”,拓宽司法民主渠道,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公开性;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和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主动性,推动司法监督的科学化和法治化;畅通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联系沟通机制,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解决司法不公、不廉等问题,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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