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基层法院绩效考核工作的完善
2010-06-05 09:00: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院长 郑水泉
人民法院绩效考核,是指结合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内部设计若干反映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基础建设、审判管理、司法政务管理等方面的考核指标,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司法效率、办案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通过奖优罚劣的形式,促进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
当前,绩效考核是基层法院的中心工作之一。开展绩效考核,对于加强法院内部监督,提升审判质效,增强司法公信力,促进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都十分必要。法院开展绩效考核数年来,主流是好的,成绩是主要的,这些都勿容置疑。但任何制度都要经过实践的检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绩效考核制度也不例外。针对绩效考核工作存在的问题,笔者结合基层法院工作实际,浅谈一下自己的完善建议。
一是绩效考核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尊重司法工作的自身规律。当前,绩效考核出现了“各自为战”的局面,考核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考核指标缺乏统一性和科学性,考核结果缺乏权威性和说服力;一些法院在制定考核指标时缺乏充分的调研,没有广泛的征求意见,擅自突破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唯严,偏爱形式,使得绩效考核指标缺乏法律依据和科学依据。鉴于此,绩效考核工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的原则,从司法工作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司法工作的地域性和特殊性,坚持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尊重司法工作的自身规律。
二是绩效考核要坚持以人为本,强化职业的使命感,切实调动法官的积极性。当前,绩效考核误入了“数字至上”的误区,一线法官沦为了“办案机器”。绩效考核开始后,基层法院加班加点已是常事,并渐成了普遍现象。基层一线法官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不少法官长期加班,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为此,绩效考核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一方面增强法官的职业使命感,调动法官的办案积极性,变“要我干”为“我要干”;一方面适时增加一线法官的编制,将基层法官的办案数稳定每年一百件左右,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避免出现法官疲于应付各项考核指标而沦为“办案机器”的境地。
三是绩效考核要坚持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法院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均衡发展。当前,绩效考核要走出以靠“拉关系”才能完成任务,靠弄虚造假才能比出先进的误区。绩效考核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工作,是为了科学管理。绩效考核实行至今,经验颇多,成果甚众,已经具备由各地分散规定上升为全国统一规定的条件。如果绩效考核工作能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安排部署,则会增强绩效考核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指导性。在统一规定出台之前,各级法院的绩效考核也应统一起跑线,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大人员、装备、经费的保障力度,及时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促进长效机制建设。
四是绩效考核要围绕法院中心工作,努力构建一支公正、高效、廉洁、为民、文明的司法队伍。当前,绩效考核要避免走形式、走过场,就要杜绝拉关系、杜绝投机取巧。绩效考核说到底,不是为了争个你先我后,而是通过绩效考核,实现加强内部监督,推动科学发展,促进各项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的目标。为此,各级法院要紧紧围绕法院中心工作,认真总结绩效考核经验,积极转化绩效考核成果,严格落实绩效考核责任追究。通过开展法院绩效考核,推动法院中心工作,构建出一支公正、高效、廉洁、为民、文明的司法队伍。
当前,绩效考核是基层法院的中心工作之一。开展绩效考核,对于加强法院内部监督,提升审判质效,增强司法公信力,促进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都十分必要。法院开展绩效考核数年来,主流是好的,成绩是主要的,这些都勿容置疑。但任何制度都要经过实践的检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绩效考核制度也不例外。针对绩效考核工作存在的问题,笔者结合基层法院工作实际,浅谈一下自己的完善建议。
一是绩效考核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尊重司法工作的自身规律。当前,绩效考核出现了“各自为战”的局面,考核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考核指标缺乏统一性和科学性,考核结果缺乏权威性和说服力;一些法院在制定考核指标时缺乏充分的调研,没有广泛的征求意见,擅自突破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唯严,偏爱形式,使得绩效考核指标缺乏法律依据和科学依据。鉴于此,绩效考核工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的原则,从司法工作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司法工作的地域性和特殊性,坚持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尊重司法工作的自身规律。
二是绩效考核要坚持以人为本,强化职业的使命感,切实调动法官的积极性。当前,绩效考核误入了“数字至上”的误区,一线法官沦为了“办案机器”。绩效考核开始后,基层法院加班加点已是常事,并渐成了普遍现象。基层一线法官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不少法官长期加班,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为此,绩效考核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一方面增强法官的职业使命感,调动法官的办案积极性,变“要我干”为“我要干”;一方面适时增加一线法官的编制,将基层法官的办案数稳定每年一百件左右,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避免出现法官疲于应付各项考核指标而沦为“办案机器”的境地。
三是绩效考核要坚持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法院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均衡发展。当前,绩效考核要走出以靠“拉关系”才能完成任务,靠弄虚造假才能比出先进的误区。绩效考核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工作,是为了科学管理。绩效考核实行至今,经验颇多,成果甚众,已经具备由各地分散规定上升为全国统一规定的条件。如果绩效考核工作能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安排部署,则会增强绩效考核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指导性。在统一规定出台之前,各级法院的绩效考核也应统一起跑线,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大人员、装备、经费的保障力度,及时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促进长效机制建设。
四是绩效考核要围绕法院中心工作,努力构建一支公正、高效、廉洁、为民、文明的司法队伍。当前,绩效考核要避免走形式、走过场,就要杜绝拉关系、杜绝投机取巧。绩效考核说到底,不是为了争个你先我后,而是通过绩效考核,实现加强内部监督,推动科学发展,促进各项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的目标。为此,各级法院要紧紧围绕法院中心工作,认真总结绩效考核经验,积极转化绩效考核成果,严格落实绩效考核责任追究。通过开展法院绩效考核,推动法院中心工作,构建出一支公正、高效、廉洁、为民、文明的司法队伍。
责任编辑: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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