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本职 努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2010-05-24 09:07: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院长 刘雪峰
  社会矛盾化解是中央政法委2010年部署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是对人民法院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主题提出的新使命、新要求。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经济发展中的不确定性、不可预料因素增多。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挑战,法院作为社会矛盾化解的“终极“机关,该如何立足本职,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值得我们深思。

  一、提高办案质效是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治本之策。

  办案质量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要从根本上解决法院所面临的社会矛盾,就必须坚持司法公正,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不断提高审判效率,让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及时实现。从我院工作实际看,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将“一案三责”落到实处。根据市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实施“一案三责”责任追究长效机制,设立“一案三责”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在纪检监察室、审委办、立案庭分设三个办公室,作为“一案三责”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机构,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使干警每办理一起案件都必须承担起预防司法腐败、预防办案质量差错和瑕疵、预防因司法行为不当引发涉诉访的三大责任,从办案源头、全过程、各环节防腐、防错、防访,推进司法管理机制创新,促进办案质效提快速提升。

  (二)是健全完善现有审判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考评工作的统筹协调运作。完善审判管理流程,综合运用指标量化、审限跟踪、督促检查、审判工作通报等手段、严防审限失控,提高办案效率,促进收结案良性循环。立案庭及四个法庭要进一步完善立案风险评估机制,适时把握好案件管理时机和条件,坚决避免因受理不慎、不当引发矛盾激化、引发涉诉访。完善审判效果风险评估机制,建立敏感案件、新类型案件报告和预测预判制度,对于因政策因素、拆迁、企业破产等引发的群体性诉讼案件及判后可能引发上访的案件要及时研判,逐案做好预案,审慎下判,从服务大局、服务人民的高度妥善处理,使潜在的问题能够提前发现、提前处置、提前消化。

  (三)是强化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将原来每年年末30%的比例抽查改为每半年对判决案件逐件评查,实行发回重审、改判案件、信访案件重点评查,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被案件评查委员会和审判委员会评定的错案及严重瑕疵案件记入法官业绩档案,使错案责任追究落到实处。由调研室根据统计报表数据每月下发《审判工作通报》,及时通报案件审判情况,对出现质量问题的案件点案点人。同时细化办案质量统计标准,年终对所有审判员审理的案件数,发改数,发改率在以庭为单位统计的基础上,细化到以人为单位进行统计,并进行全院通报,对发改率过高的审判人员将暂停其审判权。

  二、加大力度清积案是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当务之急。

  执行积案及信访积案的存在已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难题,既影响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也严重影响了法院正常审判职能的发挥,因此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应将其作为当务之急,加大力度认真清理化解。

  (一)是立足我院实际,创新举措清理执行积案。对现有执行积案逐案设置台账,对积案结构进行科学分析,分类研究,因案施策,逐案化解。同时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用好、用足执行联动机制,依靠各方力量最终化解执行难。积极争取县委支持,增加执行救助基金数额,对申请人为弱势群体、特困群体的执行案件,在因客观情况无法执行到位时,要认真做好释法明理和帮扶救助工作,帮助其暂渡难关,避免当事人因一时经济困难走投无路而进入上访程序。对被执行人为企业的案件,依法审慎处理,开拓思路,创新方法,兼顾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争取使案件和谐、顺利执结。同时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新受案件的执结率和实际到位率,避免前清后积现象发生。

  (二)是按照“事要解决,息诉罢访”的目标,抓好信访积案处理。进一步增强对清理信访积案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核查现有信访积案案件底数,由信访案件评查办公室对“积案”认真评查,确定责任主体,由具体责任人负责信访案件的跟踪、处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因案施策,区别对待。对于可依法律程序处理的信访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走法律程序解决;对适宜按照信访工作机制处理的案件,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妥善解决;对无理访及缠访缠诉的信访案件,耐心劝解无效后,要积极收集固定证据,配合公安机关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予以打击,最终妥善化解信访积案。力争实现年末信访积案化解70%的工作目标。

  三、大力加强机制建设是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保障。

  在现代法治国家奉行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使得任何解决不了的纠纷最终都流向法院。而在司法实践中,仅依靠审判手段是无法解决所有矛盾的,因此,要科学把握人民法院在整个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定位,就必须运用统筹兼顾的方法,努力将审判手段与非诉手段结合起来形成共同化解社会矛盾合力,有效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

  (一)是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推进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政仲裁的衔接联动。尽量避免对簿公堂、减少硬性裁判;尽量用非诉手段解决纠纷,促进不同领域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发展。

  在民商事案件审理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赔偿部分的审理过程中,继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选,尊重和参考一些行业惯例、善良风俗和村规民约等非正式的民间规范进行调解,最大限度的节省时间、费用和司法资源,最大限度的争取老百姓的肯定和认同,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充分发挥四个派出法庭地处基层一线,直接联系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通过巡回审判、农闲法庭、假日法庭、田间地头法庭等形式,妥善审理涉及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土地纠纷等热点案件的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耐心调解、依法释理,为“三农”工作服好务,将各类矛盾化解在基层。

  (二)是建立健全执行机制,破解执行难。首先建立良好的执行舆论环境。加强与县委宣传部门联系,通过法院简报及时反馈最新的执行动态,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关系,宣传执行举措、及抗拒执行的惩戒措施,营造有利于执行的舆论氛围。

  (三)是加强与执行联动机制职能的部门的协作配合。比如对有财产拒不执行、躲避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协调公安机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借助公安部门的出入境管理系,金融部门的信贷征信系统对拒不执行人给予限制,督促其自觉履行。

  (四)是建立特殊主体通报督促执行机制。紧紧依靠县委支持,用好用足现有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对涉及“六类”特殊主体的案件,及时向纪委、组织部门及被执行人工作单位通报,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四是建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长效机制。积极争取县委通过财政专项保障适当增加专项执行救助基金额度,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及时向特困群体的申请执行人发放司法救助金。

  三是建立健全信访预防、化解长效机制。首先,坚定不移的抓好办案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严把立案关。对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案件,指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同时健进一步健全对敏感案件的立案风险评估机制,遇有群体性案件等社会影响面大、矛盾激化的特殊情况,暂缓立案,提前介入,尽可能通过诉前调解的方法予以化解,最大程度降低信访发生几率。

  在民商事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做好诉前风险提示,判后达疑工作,将调解贯穿于诉前、诉中、判前,加强释法说理,融法、理、情于一体,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其次抓好旧访处理。按着“事要解决,息诉罢访”的目标,对旧访因案施策,区别对待,坚持“五个到位”原则,即对诉求合理的,力争问题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力争思想教育到位;确有生活困难的,积极帮扶救助到位;有非正常上访苗头的,力争稳控预案到位;有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处理到位。促进全院信访形势取得根本性好转。
责任编辑: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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