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受支持 诉请不当被驳回
2010-04-22 09:58: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城步频道 | 作者:肖明俊 潘泽勇
  近日,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县畜禽良种繁殖场不服行政登记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维持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于2009年3月30日颁发的事证第143052900047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驳回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畜禽良种繁殖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畜禽良种繁殖场因人事变动,于2009年12月30日,向被告提出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被告审核后同日向原告颁发了事证第143052900047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告得证后认为:原告原来证书上的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而被告在发证时变更成了“财政补助”是违法的擅自变更行为,应予撤销,由被告重新发证。尔后,原告向城步苗族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2010年1月28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

  法院认为:原告属事业单位性质。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且按照湖南省邵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编办(2006)03号文件要求“经费来源”一项均应统一登记为“财政补助”。同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经费来源是证书中重要的一项填写内容。现原告提出“原告在申请法人变更登记时,只要求就法定代表人作变更登记,而没有要求就经费来源事项进行变更登记,被告将原告原来证书上的财政全额拨款变更登记为财政补助是违法的擅自变更行为”的观点不能成立。

  为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填写内容规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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