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植法官司法良知 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2010-04-01 08:42: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建民 刘军
“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法院工作指明了重点和方向。司法公正永远都是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执法公信力的核心要素,也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完善社会管理的重要保证。深入推进公正廉洁司法,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需要一支职业技能、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等综合职业素质高的法官队伍,司法良知的培植尤为重要。司法良知既是法官安身立命之本,又是法官为人处事之基,更是法官公正司法之魂,培植法官司法良知对三项重点工作的扎实推进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解读法官司法良知的内涵与外延
有学者曾言:“良知是人的本性的自我立法。”法官的司法良知,是法官一种内心信念,是法官以职业道德为基础,在行使司法职权过程中对法律正当性和合法性的认识和理解的基础上,对自己所经历的司法实践经过反思而作出的判断(正确或错误)的意识,所表现出来的是法官的一种丰富的学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高尚的道德情操、神圣的职业责任心。笔者认为,法官的司法良知主要包括职业良知、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三方面内容。
职业良知。良知是一种道德化的社会意识,对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内在的控制和调节机能,而其对行为的调控是通过人的内心信念实现的。由此可见,法官的职业良知,是指作为一个职业群体的法官在实践中,在行使审判职权的具体过程中,形成的较为稳定的受职业影响的自我评价和调节能力,是一种外化为法官职业道德的社会意识,是内化为对国家应负的道德责任。法官的职业良知具有职业性,法官作为司法队伍中的一个重要群体,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的职业特点,法官这一职业需恪守法律职业道德,信仰和坚守法律。
职业责任。法官的审判活动始终贯穿着一种道义责任,法官的“知责之心”包含两层含义,其一为法官的职责,其二指法官的责任心。法官是“社会关系调节器”,其职责定位立足于协调各类社会关系、立足于化解社会矛盾、立足于维护民生、立足于法律与情理的结合。法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应忠于自己的职责,以其社会责任感来惩恶扬善、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司法公正。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一个好法官所具有的职业良心,能够从内在方面支配着法官的道德行为的选择,抑制或否定违背法官道德要求或者违背法官职业责任的动机,做出符合法官道德规范要求的正确行为。
职业自律。职业纪律要求法官在职业范围内必须遵守秩序、制度及规则、保持廉洁,并在此基础上恪尽职守、严以律己,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坚持职业自律是司法良知最重要的功能,也是司法良知价值的重要标准,对于规范法官职业行为具有重要的功能。经过道德原则规范从他律向自律转化的过程中,敬畏纪律并自觉遵守纪律是每一名法官应普遍具有的一种思想境界,也是法官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的第一种境界。当然,自律性也就成为法官司法良知最本质也是最重要的特征,这集中表现为国家、社会对法官的精神与活动高标准的道德要求,而法官必须也应当以这种道德要求严格要求自己。
二、法官司法良知的内部培植路径
司法良知是一种内心信念,是一种道德守衡,也是一种价值取向,更是法官的人性基础。法官的司法良知并不当然先天存在于法官的心中,而需依靠后天的养成,需要法官在不断的学习和审判实践中的历练来塑造,因此,要从培育和完善法官的司法良知入手,使法官的司法良知从情感走向理性,从责任走向道德,最终生成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和对公平正义的信仰。
加强司法良知教育学习。开展司法良知教育,对增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能动司法意识必将起到促进作用。司法良知教育的目的就是提高法官素质,提高法官的个人品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将法律精神内化为法官的自觉意识,外化为法官的自觉行为,促进法官领悟法律真谛,提高思想境界,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献身司法事业。法官也要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理论知识技能和法律实践技能,这是法官司法良知塑造的基础。如果学习和正气主导着整个法院,广大法官就会钻研业务,追求学问,加强修养,努力实现司法公正,而不是敷衍塞责,不求进取,更不会渎职枉法。司法良知教育学习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坚持不懈,并不断引向深入。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良知是法官职业道德之根本,法官的司法良知,是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自觉意识和自我表现,它要求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具有强烈的道德责任感和准确的自我评价,自觉地把个人意识中各种道德因素有机结合起来,而不是依靠外部的强制。法官的职业道德培养与实现,就是一个接受他律并经过内在良知调整达到自律的过程。良知意识的觉醒必将带动法官素质的全面提高。一个好法官所具有的职业良心,能够从内在方面支配着法官的道德行为的选择,抑制或否定违背法官道德要求或者违背法官职业责任的动机,做出符合法官道德规范要求的正确行为。
加强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要以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为核心,要从情感走向理性,把司法良知教育与反腐倡廉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全面落实最高法院“五个严禁”和有关廉洁司法的规定作为深化司法良知教育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教育法官恪守职业道德准则。要不断健全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各项制度,使司法良知的养成既有法官自律,也有制度“他律”,将对公正司法的信仰,既作为法官职业伦理道德的底线,又作为法官职业伦理道德建设追求的崇高境界,塑造法院严肃执法、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加强法院内部党的建设。《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建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深入贯彻落实《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法院党建工作,是人民法院永葆人民性和先进性的长期重大的政治任务。法院党组、各党支部、基层党员是法院党建的力量,更是法官司法良知养成的组织保障。要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基层党支部的的战斗堡垒作用、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对党和法律的忠诚凝结汇聚在一体,强化组织教育,以党建促队建,坚定不移地建设一支党和人民靠得住、信得过的法官队伍。
三、弘扬法官司法良知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在法官队伍中倡导司法良知,既是对法官做人、办案的底线要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和保障,也是一种忠于党和人民,忠于法律,用心办案、用心工作的职业要求。司法良知既体现于法官群体的“共知”,又体现于法官个体的自觉“自知”,无论是“共知”还是“自知”,都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彰显才有意义和价值。
司法良知要求法官走好群众路线。法官司法行为体现人民群众的主体性,法院和法官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就应当体现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就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政治伦理,也是司法伦理。法官要做到秉持公道,用心办案,把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支持,自觉的从人民群众最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问题改起,着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培养法官司法良知,并在司法实践中彰显司法良知,就要从情感走向理性,从道德层面走向具有责任感、使命感的信仰层面,最终养成法官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对法律的忠诚和对公平正义的信仰与追求。面对每一起案件,既要找准法与理的一致点,还要把握法与情的融合点,更要寻求化解纠纷的关键点,善于运用群众 “听得懂、信得过”的方式、方法化解纠纷,力求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终做到“案结事了”。
司法良知要求法官始终能动司法。当前各种矛盾相互交织,通过人民法院司法活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艰巨而繁重。为此,要不断提高法官能动司法的自觉性和为涉诉群众排忧解难的服务意识,增强能动司法的自觉性、前瞻性、针对性,以积极的态度调节社会关系,把握社会矛盾纠纷发生态势,主动研判矛盾纠纷的成因、特点和司法应对措施,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审判执行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结合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以改革理念推进法院工作创新,用理念践行司法和谐,用行动体现司法为民,进一步转变司法作风,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高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实效。新时期,特别是要在人民法院工作中贯彻落实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实现新时期人民法院的新发展、新跨越。
司法良知要求法官公正廉洁执法。法官身处一个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是一个现实主义者,但这并不能否认法官成为一个理想主义者的要求,更不能成为取利而舍义的借口。在行使司法职权的时候,法官必须充分认识和理解并随时准备承担由于自身的不当行为而可能带来的道德责任、社会责任及政治责任,甚或法律责任。“五个严禁”作为法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反映了现代司法基本价值的要求,可使法官增强司法中立、司法公正的意识,以此建立促使法官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能为的监督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增强法官的廉政司法意识。“五个严禁”对职业纪律的要求显然有其强制性的一面,同时另一方面,更能够为法官的内心信念所支持并内化为法官自觉的意志,促使法官主动遵守职业纪律,维护法官群体的良好职业形象。
司法良知能够震撼法官的心灵,唤起法官内心的自觉,确立法官队伍追求崇高的司法道德的主体意识。司法公正从根本上说取决于法官的良知和能力,只有强化法官司法良知的基本素质,才能维护法官向善的理念,才能保障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作者单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一、解读法官司法良知的内涵与外延
有学者曾言:“良知是人的本性的自我立法。”法官的司法良知,是法官一种内心信念,是法官以职业道德为基础,在行使司法职权过程中对法律正当性和合法性的认识和理解的基础上,对自己所经历的司法实践经过反思而作出的判断(正确或错误)的意识,所表现出来的是法官的一种丰富的学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高尚的道德情操、神圣的职业责任心。笔者认为,法官的司法良知主要包括职业良知、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三方面内容。
职业良知。良知是一种道德化的社会意识,对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内在的控制和调节机能,而其对行为的调控是通过人的内心信念实现的。由此可见,法官的职业良知,是指作为一个职业群体的法官在实践中,在行使审判职权的具体过程中,形成的较为稳定的受职业影响的自我评价和调节能力,是一种外化为法官职业道德的社会意识,是内化为对国家应负的道德责任。法官的职业良知具有职业性,法官作为司法队伍中的一个重要群体,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的职业特点,法官这一职业需恪守法律职业道德,信仰和坚守法律。
职业责任。法官的审判活动始终贯穿着一种道义责任,法官的“知责之心”包含两层含义,其一为法官的职责,其二指法官的责任心。法官是“社会关系调节器”,其职责定位立足于协调各类社会关系、立足于化解社会矛盾、立足于维护民生、立足于法律与情理的结合。法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应忠于自己的职责,以其社会责任感来惩恶扬善、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司法公正。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一个好法官所具有的职业良心,能够从内在方面支配着法官的道德行为的选择,抑制或否定违背法官道德要求或者违背法官职业责任的动机,做出符合法官道德规范要求的正确行为。
职业自律。职业纪律要求法官在职业范围内必须遵守秩序、制度及规则、保持廉洁,并在此基础上恪尽职守、严以律己,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坚持职业自律是司法良知最重要的功能,也是司法良知价值的重要标准,对于规范法官职业行为具有重要的功能。经过道德原则规范从他律向自律转化的过程中,敬畏纪律并自觉遵守纪律是每一名法官应普遍具有的一种思想境界,也是法官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的第一种境界。当然,自律性也就成为法官司法良知最本质也是最重要的特征,这集中表现为国家、社会对法官的精神与活动高标准的道德要求,而法官必须也应当以这种道德要求严格要求自己。
二、法官司法良知的内部培植路径
司法良知是一种内心信念,是一种道德守衡,也是一种价值取向,更是法官的人性基础。法官的司法良知并不当然先天存在于法官的心中,而需依靠后天的养成,需要法官在不断的学习和审判实践中的历练来塑造,因此,要从培育和完善法官的司法良知入手,使法官的司法良知从情感走向理性,从责任走向道德,最终生成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和对公平正义的信仰。
加强司法良知教育学习。开展司法良知教育,对增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能动司法意识必将起到促进作用。司法良知教育的目的就是提高法官素质,提高法官的个人品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将法律精神内化为法官的自觉意识,外化为法官的自觉行为,促进法官领悟法律真谛,提高思想境界,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献身司法事业。法官也要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理论知识技能和法律实践技能,这是法官司法良知塑造的基础。如果学习和正气主导着整个法院,广大法官就会钻研业务,追求学问,加强修养,努力实现司法公正,而不是敷衍塞责,不求进取,更不会渎职枉法。司法良知教育学习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坚持不懈,并不断引向深入。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良知是法官职业道德之根本,法官的司法良知,是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自觉意识和自我表现,它要求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具有强烈的道德责任感和准确的自我评价,自觉地把个人意识中各种道德因素有机结合起来,而不是依靠外部的强制。法官的职业道德培养与实现,就是一个接受他律并经过内在良知调整达到自律的过程。良知意识的觉醒必将带动法官素质的全面提高。一个好法官所具有的职业良心,能够从内在方面支配着法官的道德行为的选择,抑制或否定违背法官道德要求或者违背法官职业责任的动机,做出符合法官道德规范要求的正确行为。
加强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要以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为核心,要从情感走向理性,把司法良知教育与反腐倡廉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全面落实最高法院“五个严禁”和有关廉洁司法的规定作为深化司法良知教育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教育法官恪守职业道德准则。要不断健全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各项制度,使司法良知的养成既有法官自律,也有制度“他律”,将对公正司法的信仰,既作为法官职业伦理道德的底线,又作为法官职业伦理道德建设追求的崇高境界,塑造法院严肃执法、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加强法院内部党的建设。《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建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深入贯彻落实《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法院党建工作,是人民法院永葆人民性和先进性的长期重大的政治任务。法院党组、各党支部、基层党员是法院党建的力量,更是法官司法良知养成的组织保障。要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基层党支部的的战斗堡垒作用、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对党和法律的忠诚凝结汇聚在一体,强化组织教育,以党建促队建,坚定不移地建设一支党和人民靠得住、信得过的法官队伍。
三、弘扬法官司法良知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在法官队伍中倡导司法良知,既是对法官做人、办案的底线要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和保障,也是一种忠于党和人民,忠于法律,用心办案、用心工作的职业要求。司法良知既体现于法官群体的“共知”,又体现于法官个体的自觉“自知”,无论是“共知”还是“自知”,都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彰显才有意义和价值。
司法良知要求法官走好群众路线。法官司法行为体现人民群众的主体性,法院和法官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就应当体现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就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政治伦理,也是司法伦理。法官要做到秉持公道,用心办案,把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支持,自觉的从人民群众最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问题改起,着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培养法官司法良知,并在司法实践中彰显司法良知,就要从情感走向理性,从道德层面走向具有责任感、使命感的信仰层面,最终养成法官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对法律的忠诚和对公平正义的信仰与追求。面对每一起案件,既要找准法与理的一致点,还要把握法与情的融合点,更要寻求化解纠纷的关键点,善于运用群众 “听得懂、信得过”的方式、方法化解纠纷,力求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终做到“案结事了”。
司法良知要求法官始终能动司法。当前各种矛盾相互交织,通过人民法院司法活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艰巨而繁重。为此,要不断提高法官能动司法的自觉性和为涉诉群众排忧解难的服务意识,增强能动司法的自觉性、前瞻性、针对性,以积极的态度调节社会关系,把握社会矛盾纠纷发生态势,主动研判矛盾纠纷的成因、特点和司法应对措施,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审判执行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结合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以改革理念推进法院工作创新,用理念践行司法和谐,用行动体现司法为民,进一步转变司法作风,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高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实效。新时期,特别是要在人民法院工作中贯彻落实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实现新时期人民法院的新发展、新跨越。
司法良知要求法官公正廉洁执法。法官身处一个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是一个现实主义者,但这并不能否认法官成为一个理想主义者的要求,更不能成为取利而舍义的借口。在行使司法职权的时候,法官必须充分认识和理解并随时准备承担由于自身的不当行为而可能带来的道德责任、社会责任及政治责任,甚或法律责任。“五个严禁”作为法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反映了现代司法基本价值的要求,可使法官增强司法中立、司法公正的意识,以此建立促使法官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能为的监督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增强法官的廉政司法意识。“五个严禁”对职业纪律的要求显然有其强制性的一面,同时另一方面,更能够为法官的内心信念所支持并内化为法官自觉的意志,促使法官主动遵守职业纪律,维护法官群体的良好职业形象。
司法良知能够震撼法官的心灵,唤起法官内心的自觉,确立法官队伍追求崇高的司法道德的主体意识。司法公正从根本上说取决于法官的良知和能力,只有强化法官司法良知的基本素质,才能维护法官向善的理念,才能保障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作者单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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