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设要精确“毫米” 法官上门化解纠纷促和谐
2010-03-29 09:23:41
     中国法院网讯 (高旭 姚富国)  近日,在一起房屋建设中,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就房屋施工标准的问题争执不休,王某要求房屋建设必须精确到“毫米”,引起了双方的矛盾纠纷。3月28日,北京门头沟区执行法官利用周末时间,上门疏导当事人思想,促使王某与李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化解了双方的矛盾,使得本案圆满执行完毕。

  在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中,双方当事人曾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中对施工内容、施工标准、工作时间等内容都作出了较为详细的约定,比如施工项目包括:加高房墙、用红色标砖垒砌,二十四厘米厚、不留逢;加高部分高度标准为:新砌的东西走向房墙增高20厘米;施工标准为:加盖彩钢板屋顶,使用的彩钢板厚度按出厂标准含上下两层彩钢板和中间泡沫共计10厘米,其中彩钢板上层为4毫米,下层3毫米,彩钢板下两堵南北走向房墙、北侧新砌东西走向房墙上使用方钢,两堵南北走向房墙之间另使用3根方钢,上述方钢横截面为4厘米宽、8厘米长……

  本案进入到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传唤被执行人李某来院谈话,督促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而被执行人李某表示说,他已经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完了施工义务。承办法官向申请人王某核实情况,王某表示说,判决后,被执行人的确对房屋进行了施工,但并没有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施工标准履行工程施工义务。承办法官到现场勘查,发现房屋已经建设完毕。申请人王某之所以来院申请执行,是因为他认为李某所建设的房屋并没有达到调解书确定的施工标准,因此,李某仍然应该继续履行施工义务。而李某则认为,自己是严格依照调解书的内容施工的,不再负有继续施工的义务了。

  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意识到,如果生硬执行调解书的内容,可能不会从根本上化解双方当事人间的矛盾,因为调解书对有的施工项目的规定已经精确到了毫米,无论如何施工,都会很难达到这一精度。为此,承办法官利用周末时间,上门征求双方的意见,看看能否寻找到变通执行本案的可能性。申请人的意见是他同意不再要求李某继续施工,但是被执行人李某为此要支付一定的补偿费。李某也认识到,由于建房标准得不到申请人的认可,继续施工也可能是徒劳的,因此,被执行人也同意变通执行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最后,双方在法官的引导下就补偿款的具体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李某于当日将约定的补偿款交到了王某手中。

  至此,一起较近的建设施工纠纷案以变通执行的方式得以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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