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
2010-03-23 09:11: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涂新武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人员通过长期的司法活动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道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从而使人民群众自觉服从并尊重司法权的运行与结果的状态和社会现象。司法公信力是司法的生命,是司法的灵魂,是司法之根本所在。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政法机关的执法能力,集中体现在执法公信力上。执法公信力来源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来源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人民法院和法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是打造司法公信力的核心因素。近年来,通过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学习、大讨论”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案件的审结率、调解率、服判息诉率逐步提高。但是人民法院的内部评价和社会评价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涉法上访缠诉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这一方面有体制机制上的原因,另一方面也与法官队伍还存在不正确的司法理念、司法公信力并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有关。大力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富有时代精神的课题,具有极端重要性。

  基层人民法院同人民群众接触最多、联系最紧密,是人民法院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窗口,是落实司法为民的主渠道。基层基础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形象和社会公信度。实践告诉我们,只有通过不断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从解决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入手,从作风、纪律、形象等方面下功夫,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才能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一、加强法官队伍的思想道德教育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法官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特殊群体,通过司法活动,运用法律思维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将人类社会对公平、正义的信仰和追求具体化。法官不仅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同时肩负着医治社会疾病、解决社会矛盾的极其重要的职能,是保护人民利益的一道重要屏障。法官的德行,不仅仅影响着个人的形象,而且还影响着公众对法官职业、对法律正义的认知和评价。正是法官职业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对法官思想道德的要求成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础。

  一是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核心的科学理论武装法官头脑,培养优秀的思想政治品质,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利益观,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二是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融入法官队伍建设的全过程,贯穿于司法文化建设的各方面,形成尊崇法律的良好氛围。使法官把知荣明耻的思想融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司法实践中,按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以公正司法为荣,以徇私枉法为耻,掌好、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履职尽责。

  二、加强法官队伍的专业素质培养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

  业务精通是做好以审判为中心的法院全部工作的关键。法官只有业务精通才能使所审理的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才能使其工作成果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因此,加强法官队伍的专业素质培养,增强法官的专业能力,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

  一是加强法官的法律理论学习。司法活动的专业性要求法官掌握丰富的法律理论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准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同时法学又是一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科学,应不断加强法官队伍的专业理论学习,不断更新知识体系。通过选派相关人员到上级法院、大专院校和有关部门进行各种岗位培训,适时邀请专家、教授和上级法院的资深法官到院授课,组织本院庭、科、室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进行审判实务知识讲座,以此提高全体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业务技能技巧。通过开展业务知识竞赛、庭审观摩、疑难案件研讨等活动,敦促法官学业务,长技能,不断增强整体实战能力。

  二是注重培养社会生活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司法的专业素质建设不是片面强调技术知识,法官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得来的理论和知识同样不可或缺。来自于社会生活的理论和实践知识,有利于指导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克服法律刚性可能带来的与社会疏离的不良后果,促进和谐社会秩序的形成。要结合法院工作的实际和法官队伍建设的实际,从审判工作入手,对法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司法技能和实践能力,着力提高干警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从而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认同和信赖,以此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三是加大业务研讨力度。根据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组织法官对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尺度,坚决避免同一类型的案件因尺度把握不一而导致裁判结果差距较大的现象发生。法律适用标准和尺度的统一,既能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又能压缩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消除当事人的疑虑。

  四是提高法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司法最终征服人心的根据是法官的依法裁判,一份以理服人的裁判文书才能使当事人增强对法院的信任。提高法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按照辨法析理的要求裁决每一起案件,力争做到“胜败皆明、案结事了”。同时针对案件当事人理解和认知法律能力的差异,做好判后答疑工作,有针对性地消除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疑虑和误解。

  三、加强法官队伍的廉政教育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保障

  “公生明,廉生威”。公正与廉洁从来就是联系在一起的。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廉洁就没有公正,法官作为国家法律的实施者必须清正廉洁。一个清正廉洁的法官,可以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职责有效、便捷地履行,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我们应该看到法官队伍的素质总体是好的,是一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但也确实存在一些消极腐败现象。加强法官队伍的廉政教育,确保法官廉洁司法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一是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和精神,正确认识加强法院纪律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增强法官的纪律性,提高队伍的战斗力,保证审判权的正确行使。要通过教育,着力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切实转变审判作风,克服特权思想,牢固树立廉洁审判,公正执法的意识,坚定理想信念,促进司法公正;要教育干警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堂堂正正做人,勤勤恳恳工作,真正做到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是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立案件审理执行监督卡制度,在案件立案时随同诉讼文书一起送达当事人,使法官办案的每一个环节都处在当事人监督之下。设立24小时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法官业内业外活动的监督。

  三是建立科学的内部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信访责任倒查制度。对于导致当事人上访闹访的案件责任人,要进行责任倒查,查究案件审理执行中是否存在司法不公、司法不廉的现象,严格追究责任。充分发挥诉讼体制自身的监督制约作用。健全完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坚决清除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维护司法廉洁。在抓廉政建设同时,要善于发现和宣传正面典型,唱响主旋律,弘扬正气。

  四、加强法官队伍与大众的沟通能力培养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司法的神秘化是司法公信力缺失的最主要因素。司法的公正不仅应是法律上的公正,更应是一种包含社会道德、伦理以及民间习惯和传统的公正,是一种能够让老百姓看得见、听得懂、感受得到的公正。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指出,“人民法院只有在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解决社会矛盾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才能进一步树立起来。”因此,只有通过互相沟通,了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进而发挥法院解决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才能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的期待转化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具体实践。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将“民意”作为衡量司法判决的重要标准之后,我们更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培养广大法官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能力,通过法官与大众的良性互动,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首先,要善于协调各方关系,尤其是在民商事案件中,要与双方当事人、律师之间进行协调沟通,力争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其次,要善于了解人、理解人,中国有句俗语“法理不外人情”,只有了解人、理解人,才能使自已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图获得赞同和理解。在办案过程中,多进行一些换位思考,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想想他们的难处,这样就会耐下心来与之沟通。再次必须善于与人沟通。与人沟通是一门艺术,只有充满着温暖感情的语言,才能够引起当事人的共鸣和好感,有时一句亲切的称谓,关切的问候,就能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从而做到息诉服判,收到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最后,法官要重点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思想,主动适应建设和谐社会大局的需要。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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