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法院为群众解民忧赢民心
2010-01-25 10:30:29
     中国法院网讯 (田青 闫文丽)  日前,山东省昌乐县城关街道曲家庄村农民刘永清与其兄刘万清,手捧一面绣有“奉公执法 一心为民”的锦旗对昌乐法院执行法官不辞辛苦,辗转数千里为其圆满执结一起合伙欠款案表示感谢。这是昌乐法院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取得明显实效的一个缩影。

  原来,刘永清与被执行人李某既是同村好友,也是邻居。2003年,两人商议合伙购车搞运输,于是李某出资4.5万元,刘永清出资13.5万元,共18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十轮翻斗车。但是由于经意不善,两人做生意赔了本,遂起了纠纷。2005年5月,李某私自将翻斗车转卖他人,携车款不知去向。刘永清多次到潍坊、青岛、济南等地寻找李某未果。2006年刘永清到昌乐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李某应当返还刘永清合伙购车款及诉讼费用共计104505元。李某拒不履行义务,后刘永清申请昌乐法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李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该案中止执行。期间,李某四处躲藏,刘永清多方寻找未果,生活陷入困难境地。

  2009年12月,昌乐法院在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要求干警深入基层对群众进行访寒问苦,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在走访活动中得知刘永清的遭遇后,院领导高度重视,指派得力干警负责执行该案。执行干警从多方了解到李某在济南有亲戚、可能在济南躲避的线索后,凌晨6点,两名执行干警便与申请人一起奔赴济南,先后到省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和济南市信用社、工商银行进行协查,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在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的农行有存款记录,又立即赶到仲宫镇,依法冻结了李某的两处银行存款66000元。后又在镇上多方查找,终于发现了在经营三轮车经销部的被执行人李某。后报院领导批准,依法对李某采取了拘留、罚款的强制措施。执行干警对李某做了大量的批评教育工作,李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错误性,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李某当即付给了刘永清合伙欠款10万余元。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组织全体干警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围绕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要求每名干警结合自身审判工作,积极深入基层,为企业、群众解决2-5个急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目前,该院共为困难群众清理执行积案236件,运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纠纷576件,帮助企业完善规章制度79项,指导签订经济合同3200余份,解决企业经营纠纷123件,为12名困难群众减缓免诉讼费5.7万元,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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