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淞法院:有困难先打官司后交钱
2010-01-08 09:09:57
     中国法院网讯 (唐全召)  日前,家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的晏某,因工受伤到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尽管无钱交纳1894元诉讼费,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还是受理了她的诉讼请求,为其追索工资及工伤赔偿金。

  2008年7月,晏某在搬运成品时,不慎摔倒。2009年6月经株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出来后,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已向法院起诉。因前期治疗伤病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花调了所有积蓄,且自己又是低保户,于是,晏某申请“先打官司后交钱”的法律救助,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长期以来,芦淞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一项“先打官司后交钱”的法律救助制度。该制度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的;追索社会养老金、劳工报酬、工伤赔偿金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当事人为生活确有困难的孤寡老人、儿童、五保户;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军烈属家庭困难的;企业下岗职工生活确有困难的的当事人,均可获得缓、免诉讼和执行费的法律救助。

  该院去年共缓、免交诉讼费用20案32.87万元,真正践行了人民法院“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的诺言,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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