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东法院打破“一人包案”的传统执行模式
——探索建立“分段集约执行”工作新机制
2009-12-29 10:01: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阜阳颍东频道 | 作者:陈颍辉
  执行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得以实现的程序,它涉及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执行工作是裁判结果的具体落实,是司法公正的最后实现环节。执行难问题不仅社会关注,也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难题,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

  传统“一人包案到底”的执行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执行权的高度集中,该模式具有其独特的优势,比如承办人熟悉案情、各个执行阶段衔接都比较流畅等,如果假设执行案件较少、所有法官都是敬业且无私的人,则传统执行模式的效益无疑将是最高的。但理想与现实毕竟有差距,传统执行模式的弊端也是明显的。如由于一名执行法官同时办理着多件案件,在工作中就难免顾此失彼,导致一些执行案件久拖不决,甚至有些环节遗漏。此外,由一名法官从查封财产到处置财产,自始至终主导一件案件的执行过程,权力集中,如果相关监督制约措施跟不上就很容易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当事人认为执行时间过长,执行过程透明度不够,存在司法腐败。另外,确实有极少数法官因执行过程权力过大,在利益引诱之下迷失自我,放弃了对法律的信仰。那么,什么样的执行方式既能够增强老百姓对执行工作乃至司法公正到信心,又能确实达到对执行工作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对以往的执行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并结合清理执行积案工作,认真调研先进经验,开拓创新,打破“一人包案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构建由专人负责统一调查、控制和处分被执行财产,实施以节点控制为特征的“分段集约执行”工作机制。将案件执行过程划分为执行启动、执行财产查控、执行财产处置,执行异议审查,执行结案五个阶段,每个阶段配置不同的工作机构和人员进行集约执行。执行流程坚持各部门各环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监督、相互制约、配合协调相结合的原则。工作机制创新的核心,就是要打破“一个庭、一个人包案到底”的执行模式,用分权制约来提高效率,实现阳光执行。该工作机制有五大亮点:

  亮点一:重分权。传统的执行模式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往往是执行局“一个庭、一个人包案到底”,而新的工作机制则是立案庭负责执行立案、执行局负责执行实施、审判监督庭负责执行异议审查、院机关事务中心负责执行财产变现(即评估、拍卖、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定);执行局设综合管理组、财产人员查控组、财产处置组、执行裁决组。各庭之间、各执行组之间各司其职,实行流水作业。

  亮点二:在执行工作中“四个穷尽原则”。即穷尽调查手段、穷尽必要执行措施、穷尽执行方法、穷尽思想教育工作;所有执行案件未按“四个穷尽原则”完成相关工作的,一律不准结案。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用最经济的方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司法权威。

  亮点三:重查控。传统的执行模式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强调当事人举证,法院依职权查控职能弱化,因当事人举证能力有限、法院查控措施跟不上导致一些执行案件久执不决,群众反映很大。新的工作机制强调在执行中的查控措施坚持以法院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为指导,加大查控力度,提高查控效果,尽最大努力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亮点四:实行“四查一搜三告知”制度,加大被执行财产、人员查控力度,提高执行工作透明度。四查即查房地产,查车辆、船舶,查投资、股权,查存款;一搜即搜查住所或财产隐匿地;三告知即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悬赏执行,书面告知法院依职权查证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亮点五:加大对法人“老赖”对执行力度。对被执行人为法人的执行案件,实行“四查”开路,“审控搜”(审是对被执行人经营的资产进行审计、控是对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之前依法对其法人代表及其他责任人实施边控措施、搜是对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或住所地进行搜查)相结合的执行措施,同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悬赏令”, 压缩被执行人的商业经营空间,打击“穷庙里的富方丈”,增大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违法成本,促使其履行义务。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