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巡回审判 便民利民为民
2009-12-01 08:50: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院长 高国华
法院工作必须坚持用人民群众的视角来审视,主动适应国情、世情和社情需要,切实转变作风主动贴近群众,把群众感情和群众观念作为群众工作的源动力,加强与人民群众联系,不断缩短与人民群众的距离,认真落实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马锡武式的巡回审判是革命战争年代的审判方式,深入群众、依靠群众、方便群众,深得民心,赢得了人民群众的高度赞扬。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巡回审判工作可以贴近民意司法,及时化解、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有效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依然展示着勃勃生机。
一、巡回审判是司法为民的重要实践
巡回审判,简单地说,就是指人民法院为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案情需要,灵活配置司法资源,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等偏远地区,方便诉讼,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一种便捷的审判方式。它是司法为民的重要实践经验,也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一项优良传统。
(一)巡回审判是司法人民性的直接体现。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和核心价值。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对人民性问题要做到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而巡回审判遵循的是“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两便原则”,这与“司法为民”的现代司法理念完全吻合,是人民法院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本职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司法便民利民为民的有效的途径,也是凸显法院工作人民性的直接体现。
(二)巡回审判是最便捷的定纷止争举措。巡回审判方式方便快捷,能够及时处理纷争,化解矛盾。如基层法院经常承办的一些邻里之间“鸡毛蒜皮”纠纷的处理,就有力彰显了巡回审判的作用。巡回法庭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使案件事实得以很快查清,是非责任得以很快明晰,调解处理得以很快开展,矛盾纠纷得以快速化解,邻里关系得以迅速修复,生活秩序得以安定有序,公平正义得到有效维护,社会更加和谐稳定,是定纷止争最便捷有效的举措。
(三)巡回审判是最惠民的诉讼方式。“坐堂问案”表面上虽能彰显司法权威,但是无法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漫长的诉讼活动中,当事人需要耗费时间、精力、经费等诉讼成本,赢了官司输了钱,会造成当事人心理失衡。巡回审判把法庭开到当事人家门口,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而且,巡回法官在充分了解社情民意的基础上结合情理法,寓情于理,寓理于法,兼之开庭时亲朋好友旁听较多,可以充分发挥庭审教育功能,让当事人理解法律精神,接受诉讼结果,实现案结事了、化解矛盾的司法目的,也减轻了当事人不当诉求造成的诉累。
(四)巡回审判是最有效的普法载体。生活中的言行往往受文化水平的制约和人治观念的影响,法律意识淡薄,可能产生不当的法律后果。书本上的法律条文让普通百姓觉得不仅枯燥而且晦涩难懂,抱着书本死啃的普法效果并不理想。而在巡回审判中,一件件活生生、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案件的审理、调解以至执行,能对群众起到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让深奥的法理变得通俗易懂,让刻板的法条变得和蔼可亲,让神秘的法律变得触手可及。无形中,法律意识就在群众心目中得到了树立,当大多数人都懂得以法律为最高行为准则和维护合法权益最有力武器的时候,法治理念也就在全社会得到了确立。
二、巡回审判工作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满意
巡回审判以其重要的司法价值立于法院改进工作方式的潮头。在镇江新区,人口分布较散,涉及农民身份的案件纠纷比例很大。我院为找准司法更好服务群众的切入点,立足辖区实际,在建院伊始广泛开展司法调查,发现农村土地纠纷、群众邻里纠纷较多,人民群众寻求法律帮助的要求迫切,遂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方便群众诉讼、让百姓感受司法、亲近司法,这一举措深受辖区百姓欢迎。
(一)建立巡回审判点全覆盖。我院先后投入20余万元在辖区镇、街道设立固定巡回审判点,率先在全省法院系统实现了巡回审判点辖区全覆盖。设立的固定巡回审判点具备网上立案、远程电子签章等功能。依托固定巡回审判点的先进设施,法官可以就地办案,就近送达法律文书,真正把法庭开在田间地野、村居和当事人家中。
(二)实行巡回审判工作常态化。我院在人员、时间、用车、后勤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实行工作常态化。一是明确巡回审判点责任人。各巡回审判点实行专人负责,由2名与镇、街道结对的法官担任,做到责任落实到人。二是明确巡回审判时间,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巡回方式,其中,每周星期二为定期巡回审判工作日,对案件多的丁卯街道,实行常态化驻点办公。案件需要时,可以随时开展巡回审判,把方便留给群众。
(三)监督巡回审判工作到位。建立了由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督查组。要求各巡回审判点建立巡回工作日志,详细记录巡回审判工作情况。督查组定期对巡回审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深入各巡回审判点明查暗访,检查各巡回法官是否按规定开展工作;查看各巡回审判点的工作日志等台帐资料,对巡回审判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年终对巡回审判汇总考核,建立考评档案,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四)提升巡回审判释法效果。我院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每次巡回审判结束,法官都要现场讲法,为涉案人员及旁听的老百姓讲清楚判案的法律依据,对有关条文进行解释,教会他们在遇到类似情况或事件时,该如何提前预防,如何自我保护。巡回审判法官走进辖区,先后开展了法进村居、调解艺术等大型法律宣讲活动,辖区万余名群众接受了法律教育。
通过广泛开展巡回审判,使一批涉及“三养”、相邻关系、土地承包纠纷等多发案件和热点问题得以有效解决。巡回审判先后处理案件1685件,基本做到案结事了。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同时,提高了辖区群众的法制意识,推进了新区法治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也得到了辖区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
三、巡回审判工作大有可为
巡回审判不是开庭地点的简单前移,而是法院便民、利民、为民作风的体现。今后,我院将进一步提升司法服务质量,不断丰富巡回审判的形式和内容,拓展其司法内涵。
(一)把巡回审判与收集民意结合起来,架设民意沟通桥梁。在办案过程中,开展旨在促进司法贴近基层、司法服务群众的巡回审判活动,在巡回审判活动中,收集民意。利用巡回审判深入基层的优势,在巡回法庭现场与参加旁听的干部、群众,就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服务举措等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坦诚相见,在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架设起良好的沟通渠道,真正实现收集民意,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
(二)把巡回审判与信访维稳结合起来,提升司法服务效果。来到群众门前的法官,更容易让当事人产生信任感;面对面的交流,有助于与当事人的沟通。要求巡回审判法官认真梳理重点涉诉信访案件和存有信访苗头的案件,利用巡回审判的机会进行回访,了解案件的审判效果及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看法,并督促当事人及时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尤其注重对涉诉信访或曾经有抵触情绪的当事人的回访,耐心疏导,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访。
(三)把巡回审判与程序规范结合起来,提升司法活动形象。“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立信一方”是巡回审判工作的要求。虽然是流动办案,条件相对简陋,但“简陋不代表随意”,在庭审规范和要求上绝不“打折”,以规范、严谨的庭审活动,展示优良的司法形象。巡回审判法庭审的布置、执庭法警的安排,办案法官的着装、庭审礼仪都严格要求,落实规范,使临时法庭简朴而不失庄严、肃穆,庭审程序简洁、完整,庭审法官仪表端庄、有礼有节,让每次巡回审判,都成为展示新时期法官精神风貌、良好职业素养的“流动招牌”。
(四)把巡回审判与提高能力结合起来,提高队伍综合素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或是热心群众,对巡回审判庭审当中法官的司法礼仪、庭审驾驭、证据把握、诉讼引导、释明尺度、办案效果等方面进行评议。由审判管理部门收集汇总讲评,促进法官提升巡回审判技能,提高司法服务能力。
巡回审判对方便群众诉讼,减少群众诉累,增进群众感情,增强普法效果,推进法治进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法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三个至上”,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有力抓手,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强化。
一、巡回审判是司法为民的重要实践
巡回审判,简单地说,就是指人民法院为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案情需要,灵活配置司法资源,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等偏远地区,方便诉讼,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一种便捷的审判方式。它是司法为民的重要实践经验,也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一项优良传统。
(一)巡回审判是司法人民性的直接体现。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和核心价值。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对人民性问题要做到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而巡回审判遵循的是“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两便原则”,这与“司法为民”的现代司法理念完全吻合,是人民法院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本职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司法便民利民为民的有效的途径,也是凸显法院工作人民性的直接体现。
(二)巡回审判是最便捷的定纷止争举措。巡回审判方式方便快捷,能够及时处理纷争,化解矛盾。如基层法院经常承办的一些邻里之间“鸡毛蒜皮”纠纷的处理,就有力彰显了巡回审判的作用。巡回法庭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使案件事实得以很快查清,是非责任得以很快明晰,调解处理得以很快开展,矛盾纠纷得以快速化解,邻里关系得以迅速修复,生活秩序得以安定有序,公平正义得到有效维护,社会更加和谐稳定,是定纷止争最便捷有效的举措。
(三)巡回审判是最惠民的诉讼方式。“坐堂问案”表面上虽能彰显司法权威,但是无法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漫长的诉讼活动中,当事人需要耗费时间、精力、经费等诉讼成本,赢了官司输了钱,会造成当事人心理失衡。巡回审判把法庭开到当事人家门口,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而且,巡回法官在充分了解社情民意的基础上结合情理法,寓情于理,寓理于法,兼之开庭时亲朋好友旁听较多,可以充分发挥庭审教育功能,让当事人理解法律精神,接受诉讼结果,实现案结事了、化解矛盾的司法目的,也减轻了当事人不当诉求造成的诉累。
(四)巡回审判是最有效的普法载体。生活中的言行往往受文化水平的制约和人治观念的影响,法律意识淡薄,可能产生不当的法律后果。书本上的法律条文让普通百姓觉得不仅枯燥而且晦涩难懂,抱着书本死啃的普法效果并不理想。而在巡回审判中,一件件活生生、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案件的审理、调解以至执行,能对群众起到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让深奥的法理变得通俗易懂,让刻板的法条变得和蔼可亲,让神秘的法律变得触手可及。无形中,法律意识就在群众心目中得到了树立,当大多数人都懂得以法律为最高行为准则和维护合法权益最有力武器的时候,法治理念也就在全社会得到了确立。
二、巡回审判工作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满意
巡回审判以其重要的司法价值立于法院改进工作方式的潮头。在镇江新区,人口分布较散,涉及农民身份的案件纠纷比例很大。我院为找准司法更好服务群众的切入点,立足辖区实际,在建院伊始广泛开展司法调查,发现农村土地纠纷、群众邻里纠纷较多,人民群众寻求法律帮助的要求迫切,遂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方便群众诉讼、让百姓感受司法、亲近司法,这一举措深受辖区百姓欢迎。
(一)建立巡回审判点全覆盖。我院先后投入20余万元在辖区镇、街道设立固定巡回审判点,率先在全省法院系统实现了巡回审判点辖区全覆盖。设立的固定巡回审判点具备网上立案、远程电子签章等功能。依托固定巡回审判点的先进设施,法官可以就地办案,就近送达法律文书,真正把法庭开在田间地野、村居和当事人家中。
(二)实行巡回审判工作常态化。我院在人员、时间、用车、后勤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实行工作常态化。一是明确巡回审判点责任人。各巡回审判点实行专人负责,由2名与镇、街道结对的法官担任,做到责任落实到人。二是明确巡回审判时间,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巡回方式,其中,每周星期二为定期巡回审判工作日,对案件多的丁卯街道,实行常态化驻点办公。案件需要时,可以随时开展巡回审判,把方便留给群众。
(三)监督巡回审判工作到位。建立了由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督查组。要求各巡回审判点建立巡回工作日志,详细记录巡回审判工作情况。督查组定期对巡回审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深入各巡回审判点明查暗访,检查各巡回法官是否按规定开展工作;查看各巡回审判点的工作日志等台帐资料,对巡回审判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年终对巡回审判汇总考核,建立考评档案,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四)提升巡回审判释法效果。我院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每次巡回审判结束,法官都要现场讲法,为涉案人员及旁听的老百姓讲清楚判案的法律依据,对有关条文进行解释,教会他们在遇到类似情况或事件时,该如何提前预防,如何自我保护。巡回审判法官走进辖区,先后开展了法进村居、调解艺术等大型法律宣讲活动,辖区万余名群众接受了法律教育。
通过广泛开展巡回审判,使一批涉及“三养”、相邻关系、土地承包纠纷等多发案件和热点问题得以有效解决。巡回审判先后处理案件1685件,基本做到案结事了。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同时,提高了辖区群众的法制意识,推进了新区法治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也得到了辖区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
三、巡回审判工作大有可为
巡回审判不是开庭地点的简单前移,而是法院便民、利民、为民作风的体现。今后,我院将进一步提升司法服务质量,不断丰富巡回审判的形式和内容,拓展其司法内涵。
(一)把巡回审判与收集民意结合起来,架设民意沟通桥梁。在办案过程中,开展旨在促进司法贴近基层、司法服务群众的巡回审判活动,在巡回审判活动中,收集民意。利用巡回审判深入基层的优势,在巡回法庭现场与参加旁听的干部、群众,就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服务举措等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坦诚相见,在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架设起良好的沟通渠道,真正实现收集民意,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
(二)把巡回审判与信访维稳结合起来,提升司法服务效果。来到群众门前的法官,更容易让当事人产生信任感;面对面的交流,有助于与当事人的沟通。要求巡回审判法官认真梳理重点涉诉信访案件和存有信访苗头的案件,利用巡回审判的机会进行回访,了解案件的审判效果及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看法,并督促当事人及时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尤其注重对涉诉信访或曾经有抵触情绪的当事人的回访,耐心疏导,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访。
(三)把巡回审判与程序规范结合起来,提升司法活动形象。“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立信一方”是巡回审判工作的要求。虽然是流动办案,条件相对简陋,但“简陋不代表随意”,在庭审规范和要求上绝不“打折”,以规范、严谨的庭审活动,展示优良的司法形象。巡回审判法庭审的布置、执庭法警的安排,办案法官的着装、庭审礼仪都严格要求,落实规范,使临时法庭简朴而不失庄严、肃穆,庭审程序简洁、完整,庭审法官仪表端庄、有礼有节,让每次巡回审判,都成为展示新时期法官精神风貌、良好职业素养的“流动招牌”。
(四)把巡回审判与提高能力结合起来,提高队伍综合素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或是热心群众,对巡回审判庭审当中法官的司法礼仪、庭审驾驭、证据把握、诉讼引导、释明尺度、办案效果等方面进行评议。由审判管理部门收集汇总讲评,促进法官提升巡回审判技能,提高司法服务能力。
巡回审判对方便群众诉讼,减少群众诉累,增进群众感情,增强普法效果,推进法治进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法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三个至上”,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有力抓手,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强化。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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