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院墙弥补风水 物业公司告业主恢复原状
2009-11-17 14:12:06
中国法院网讯 (王婵微 刘敏) 业主因为院墙缺角,风水不好,对房屋进行改建,物业公司起诉要求恢复原状,这类纠纷如何审理,改建部分应否拆除?近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一起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恢复原状的纠纷,为今后的类似纠纷提供了先例。
姚某系濮阳市某小区的一名业主,于2009年5月7日办理了交房手续,同时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业主手册》及《装修须知》等文件。协议主要约定,业主不得改变外墙包括露台立面效果,不得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并且方案经物业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进行安装,对于不经批注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者,应按要求恢复原样并扣除装修保证金等费用。
不料时隔三个月,物业公司于2009年9月将姚某诉至法院。物业公司诉称,2009年7月18日,物业公司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姚某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本户花园外扩约6米。该公司人员及时清离了装修工人,并告知姚某不得私搭乱建,并要求其恢复原状。随后,姚某不但继续施工,还在花园内开始搭建房子。同日,该公司向姚某下达了《违规通知书》,要求姚某三日内整改、恢复原状。姚某当即签收了该通知书,但仍坚持施工。物业公司要求姚某立即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
姚某表示,双方签订的前期服务协议,对封闭露台均无禁止性条款,且按照服务协议的规定,姚某家封闭露台的样式、材料、颜色和结构均与原房屋一致,并未影响房屋的外观设计。关于花园扩建问题,姚某在2009年7月12日,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认为自家东南角院墙缺角,风水不好,要求同意其将院墙改造一下。后改建的部分,属于自由部分,并未侵占其他业主的共用部分,也没有占用公用绿地。
在此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能够更加深入仔细的了解案情,承办法官不但去往实地进行勘验,还就专业问题进行咨询。后经审理,并结合一些实际情况,认为,现该建筑已经完成,且使用材料、外观设计与原建筑保持一致风格,如将其拆除,势必造成物的浪费。在增加面积上,并未将原基地部分扩大,只是使用了挑梁结构,占用了少量的公用空间,和周围的小河等环境协调一致。姚某的初衷并不是增加面积,仅是为了院墙缺角的民间忌讳,善良的民俗习惯应当尊重,在不破坏景观,不影响他人权益的情况下,还可以消除心里阴影。结合以上种种,法院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请。
姚某系濮阳市某小区的一名业主,于2009年5月7日办理了交房手续,同时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业主手册》及《装修须知》等文件。协议主要约定,业主不得改变外墙包括露台立面效果,不得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并且方案经物业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进行安装,对于不经批注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者,应按要求恢复原样并扣除装修保证金等费用。
不料时隔三个月,物业公司于2009年9月将姚某诉至法院。物业公司诉称,2009年7月18日,物业公司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姚某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本户花园外扩约6米。该公司人员及时清离了装修工人,并告知姚某不得私搭乱建,并要求其恢复原状。随后,姚某不但继续施工,还在花园内开始搭建房子。同日,该公司向姚某下达了《违规通知书》,要求姚某三日内整改、恢复原状。姚某当即签收了该通知书,但仍坚持施工。物业公司要求姚某立即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
姚某表示,双方签订的前期服务协议,对封闭露台均无禁止性条款,且按照服务协议的规定,姚某家封闭露台的样式、材料、颜色和结构均与原房屋一致,并未影响房屋的外观设计。关于花园扩建问题,姚某在2009年7月12日,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认为自家东南角院墙缺角,风水不好,要求同意其将院墙改造一下。后改建的部分,属于自由部分,并未侵占其他业主的共用部分,也没有占用公用绿地。
在此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能够更加深入仔细的了解案情,承办法官不但去往实地进行勘验,还就专业问题进行咨询。后经审理,并结合一些实际情况,认为,现该建筑已经完成,且使用材料、外观设计与原建筑保持一致风格,如将其拆除,势必造成物的浪费。在增加面积上,并未将原基地部分扩大,只是使用了挑梁结构,占用了少量的公用空间,和周围的小河等环境协调一致。姚某的初衷并不是增加面积,仅是为了院墙缺角的民间忌讳,善良的民俗习惯应当尊重,在不破坏景观,不影响他人权益的情况下,还可以消除心里阴影。结合以上种种,法院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请。
责任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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