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执行信访案件的成因和对策
2009-11-13 14:39: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余婕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民群众越来越重视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大量的矛盾纠纷进入到诉讼程序。其中,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因不同原因而走上信访之路。在众多的涉诉信访案件中,执行信访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而且有增多趋势。这不仅给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带来极大压力,也给社会的正常管理带来不安定因素。因此,如何妥善处理执行信访案件,进而推动司法和谐,最大限度的化解社会矛盾,成为法院急需探讨的问题。

  本文仅对执行信访案件的成因作浅显的分析,并对如何解决执行信访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执行信访案件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立案阶段造成的,有的是审判阶段产生的,当然也有执行阶段本身衍生的,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在立案环节对执行风险不作释明。执行是有风险的,裁判文书中确定的财产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在法院穷尽了执行措施仍不能完全实现申请人的权利时,这种市场经济中的财产风险只能由申请执行人自己承担。如果立案法官在案件受理时,没有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遭遇的这种执行风险,就容易给申请人造成错觉,使其产生不恰当、甚至不合法的利益期待。在案件执行完毕后,申请人的期待利益未能得到满足时,就很容易产生强烈的心理落差,进而产生不满和怀疑,将不能实现权利的所有责任都归咎于法院“执行不力”,将一个普通的执行案件“升级”为执行信访案件。

  法院工作上存在瑕疵。这是引发执行信访案件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因。执行工作上的瑕疵主要体现在:一是执行机制存在瑕疵,案件往往集中在一名承办法官手中,透明度不高,致使有些当事人误以为法院偏袒对方,产生抵触情绪。二是执行公开存在瑕疵,有些案件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导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承办人没有及时将法院进行的查询工作告知申请人,以致有些申请人误以为法院没有进行工作,直接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借口搪塞他们,致使这些申请人以法院不作为为由上访。三是执行案件结案率低。由于各种原因致使执行难问题始终得不到有效缓解,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因此,在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的情况下,很容易引发部分当事人走信访之路。四是不能公平地保护被执行人的利益。实践中,个别承办人就案办案,过分强调对申请人权益的保护,而忽视了对被执行人权利的保护,从而引发被执行人的上访。

  当事人个人法律素质不高,对裁判文书的理解存在偏差。受法律水平所限,有的上访当事人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法律规定,又不接受信访接待人员的答复和解释,官司败诉后不能正确对待,坚持认为法官没有按照其所理解的法律“依法”判案,法官是在胡乱判案。而执行法官依据“错误”的判决书执行是在“将错误进行到底”,于是便开始上访。

  信访人试图通过上访拖延执行。有的上访人明知政法部门的处理没有问题,但因上访无需付出成本,在投机心理的驱使下,无理由地一味主张鉴定错误、审判错误,夸大损害后果,进而拖延执行。更有甚者将希望寄托在国家和政府身上,认为只要不停上访,国家和政府就会想办法解决,他们把上访作为拖延执行的方法,在得不到满足后便走上缠诉之路。

  因此,针对这种情况,提出的对策和建议主要是:

  首先,要重视信访工作的超前预防。在立案时,落实执行风险告知制度,就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可能遭遇的风险予以明确告知,使其对可能承担的执行风险有充分了解,从而减小其执行完成后的心理落差,进而减少由此产生的执行信访案件。

  其次,要重视各项工作机制的完善。要尝试建立执行案件流程与分类管理机制,将案件从自始至终由一名法官承办的传统模式转变为由不同执行小组顺次承办和集团、类别型案件专人承办的双轨模式,确保执行阶段各个环节更加透明、公开,增加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信任度。同时,加快执行信息网络化进程,保证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效果等能够及时告知当事人,满足其知情权。

  第三,要努力提高案件的执结率。案件受理后,及时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确保案件尽快执行,对因执行人员的原因致使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的,要及时更换执行人员,同时追究有关承办人的相关责任。

  第四,要摒弃就案办案的思想。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承办人要多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尽可能使其了解执行措施,保护申请人利益的同时,注重被执行人合法权利的保护,避免被执行人因不理解执行措施转化为执行信访案件。 

  第五,要重视初访的接待。对因法律素质低,不能正确理解裁判结果的信访者,接待人员要重视与信访人的初次沟通,要有耐心,多倾听其陈述,认真细致作法律宣讲,拉近与信访人的感情,增强其对法官的信任感,提高其对法院判决的认同感,争取能劝其息诉罢访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同时,对案件进行复查,确保复查报告有理有据,依法、以理服人;对为拖延执行,无理取闹的上访者,接待人员要讲明法律规定,打消其企图通过信访要挟政府、给法院“施压”的违法念头,同时对其进行劝解。对拒不听从的上访者,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在党委领导下依法采取法律措施严肃处理。

  第六,要重视来访问题的回复和解决。对当事人的来信、来访,不论有理、无理,都应当及时予以回复。能当场答复的,尽量当场答复有关当事人;如果不能当场答复,应尽快与区委、区政府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研究解决方案,寻求解决办法,争取在30天内,通过电话、书信等口头、书面方式将研究出的方案、方法及时的告知信访人。

  执行信访案件的数量是衡量执行工作是否和谐的“指示计”,然而,解决执行信访问题绝非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从法院角度说,要减少和控制执行信访案件,应首先加强自身建设,从源头上找原因、出对策,认真办理当事人的信访事项,努力将执行信访案件降到最低限度。同时,尽量避免信访工作短期应急心态,不论重点时期之内或者之外,都应本着依法疏导的态度,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群众满意。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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