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沪两地法院联手 成功执结一起“死”案
2009-11-10 14:14:17
中国法院网讯 (黄敬敏) 11月9日11时,申请人杨清、曾昭玺从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标的款管理室工作人员手里领到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汇来的12万余元执行款,他们欣慰地说:“赣沪两地法院真正做到了司法为民,为我们执行到了这笔连我们都认为没有希望的债权……”看到申请执行人久违的笑容,执行法官脸上也露出了会心的微笑。
2002年3月6日,杨清、曾昭玺与上海松强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承包了赣定高速公路A7标段谷山隧道出口及部分路基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因工程结算问题发生纠纷,原告于2007年4月18日向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提起合同之诉。南康市法院经审理后确定上海松强工程公司还应支付杨清、曾昭玺工程款121674.34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杨清、曾昭玺于2007年9月向南康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后,南康市人民法院及时将该案委托给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松江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上海松强工程公司因经营惨淡而停业,原企业已注销,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松江区法院于2008年12月向南康市法院发出了中止执行建议函,建议中止该案的执行。南康市法院收悉后,及时对该案作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并通知了申请执行人。
2009年3月初,申请执行人杨清、曾昭玺再次来到南康市法院执行局,向执行人员提供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松江分局的证明材料,该材料证实:2004年3月10日,上海松强工程公司的资产转让给了彭某和顾某,并变更名称为上海苑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时言明原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南康市法院执行人员收到材料后,迅速审查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于2009年3月23日依法裁定变更上海苑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限期其履行义务。同时委托松江区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裁定书并恢复本案的执行。
11月4日,南康市法院执行人员收到一个来自上海同行打来的电话称,经过他们不遗余力的执行,该案的12万余元标的款已全部执行到位,近日将会把该款汇到南康法院的标的款帐户上,该案可以结案了。
2002年3月6日,杨清、曾昭玺与上海松强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承包了赣定高速公路A7标段谷山隧道出口及部分路基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因工程结算问题发生纠纷,原告于2007年4月18日向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提起合同之诉。南康市法院经审理后确定上海松强工程公司还应支付杨清、曾昭玺工程款121674.34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杨清、曾昭玺于2007年9月向南康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后,南康市人民法院及时将该案委托给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松江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上海松强工程公司因经营惨淡而停业,原企业已注销,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松江区法院于2008年12月向南康市法院发出了中止执行建议函,建议中止该案的执行。南康市法院收悉后,及时对该案作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并通知了申请执行人。
2009年3月初,申请执行人杨清、曾昭玺再次来到南康市法院执行局,向执行人员提供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松江分局的证明材料,该材料证实:2004年3月10日,上海松强工程公司的资产转让给了彭某和顾某,并变更名称为上海苑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时言明原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南康市法院执行人员收到材料后,迅速审查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于2009年3月23日依法裁定变更上海苑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限期其履行义务。同时委托松江区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裁定书并恢复本案的执行。
11月4日,南康市法院执行人员收到一个来自上海同行打来的电话称,经过他们不遗余力的执行,该案的12万余元标的款已全部执行到位,近日将会把该款汇到南康法院的标的款帐户上,该案可以结案了。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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