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人民性
——法官司法能力的价值追求
2009-11-04 11:10: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院长 孙兆远
在全国法院系统广泛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司法能力成为一个高频用词,对于司法能力的解读也同样成为各级法院的一个热点问题。新时期民众司法需求的激增和法院司法权威的缺失,使司法能力建设受到空前关注,提高司法能力是法院和法官目前必须面对和亟需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从当下法官的职能定位、思维方式、知识结构、语言表达和形象树立五个方面对司法能力进行了重新解读。
(一)职能定位:专业化与大众化并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谈“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时,强调坚决走司法大众化的新路子。司法的大众化,笔者认为,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指法官在提供司法服务时对待当事人的感情、方式和态度要理性而不失亲和,让当事人打官司更方便一些,审判过程更透明一些,工作方式更亲和一些。第二,关注弱势群体的正义,有针对性地就不同对象考虑如何缓解和消除他们的不公正感和被剥夺感。第三,司法裁判要具有可接受性,裁判内容要与社会脉动合拍。台湾学者苏永钦认为,司法制度与政治改革具有互补性,很多国家追求法治的经验,大都是和政治改革同时进行,这里边有一种良性互动。司法实践的法律价值和原则,不仅有消极稳定社会的功能,也隐含了积极力量,有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人民权利意识的增长。因此,应当通过民众的生活实践,来理解当下的司法。司法专业化改革应避免造成与社会的疏离隔阂。通过庭审的公开,裁判文书的通俗与网络化,不会因为审判方式和审判作风的不当,让专业的精确与可预期性受到减损和抵消。马锡五审判方式之所以受到推崇就在于其精髓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这也是其审判方式的当代价值。澳大利亚法官马丁指出:“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实现司法专业化与大众化的良性互动,司法与社会、司法与政治的良性互动,已是现实之需。
(二)思维方式:经验与逻辑并重
转型期的法院处于解决社会矛盾冲突的风口浪尖上,而现行司法运行机制却不能提供有效司法供给,导致公众对社会的不满转化为对司法的不满。在此背景下,法官的司法技能应进一步转变,把单纯依法办事的理念向注重解决具体问题的理念转变,把法律的逻辑向生活的逻辑转变,从诉求中还原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将刚性法律(法律逻辑)转换为现实生活(生活逻辑),使裁判从理念到实践、从过程到结果,更容易为社会公众在观感上认同,从情理上接受。分析案件背景、重视多元心理、预估处理后果应当体现为承办法官思维形成的一般轨迹。通过这种思维活动,法官就能够很好地把握法律精神,了解当事人心理状态,预见案件的处理后果,使案件容易让当事人接受,矛盾得以平息。在案件裁判和培训过程中,教育我们的法官崇尚法律要注重情理,解释法律要平衡利益,依法办案要避免孤立,加强学习要积极思考。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所做出的判断主要是源自社会生活和职业训练中获得的直觉,法官首先要在实践理性的基础上凭借娴熟的司法技能和丰富的裁判经验对案件事实进行归类和定位,然后才有可能去找寻并发现比较适当的法律规定,从而进一步对自己的直觉予以考察和修正。另外,司法裁判还应当让大多数当事人从中获取各种便利,如卡多佐所说“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福利”,以真正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法官和司法环境的地方性决定了司法知识和法官思维同样具有地方化色彩。法院的层级不同,功能定位不同,面对的当事人不同,法官在各自的司法过程中对裁判理论的选择、对案件事理的把握、对司法技能的运用也各不相同,这是我们的法官应当注意的。
(三)知识结构:传承与创新并重
不同层级的法官面临着不同的问题,司法知识要对接和适应司法需求,解决不同的问题,由此形成的知识结构也不尽相同。基层法院解决纠纷的功能定位导致基层法官的知识结构呈现经验性、实用性、地方性、非学理性等特点,而具体司法却要求法官知识结构具有标准性和统一性,这决定了基层法官在知识结构的形成中充满困惑和矛盾:倾向工具理性还是坚守法律精神,培养知识全能还是专业法官。功能定位的局限、司法政策的影响、司法追求的目标和司法知识的分工是决定基层法官知识结构的重要因素。对于基层法官知识结构的整合与重构,要以“品牌效应”的辐射、司法资源优化、内部组织努力的方式来彰显法官的主体价值,通过掌握多元知识、提炼司法技能、柔化法律语言来有效整合司法知识结构,以传承司法经验、完善培训机制、搭建交流平台的形式实现法官知识结构的理性构建和经验演进的并行。
(四)语言表达:规范与艺术并重
有技巧的法官语言具有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司法公信力、抚慰当事人心理、彰显法官人格魅力等现实意义。同样的语言,因法官不同的述说方式导致的结果完全不同。基层民事法官的语言是当事人了解、感受法院工作的重要途径,是当事人猜想案件处理结果的切入点,涉及司法的公信力。在与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法官往往会因语言表达风格的不同显示出自己鲜明的性格特征和处理问题的方式,最终的效果也大相径庭。因此,关注法官的语言表述,尤为重要。法官应说得准确、说得规范、说得到位、说得通俗、说得合法中立、说得合乎逻辑。在策略上,法官应慎言、善言、会言。柔化的法律语言总是要胜于刚性的表达,更容易引起当事人的共鸣和社会的认同感。法官应当有自己的话语系统,应当尽力培养自己掌握法律语言的能力,充分注意与大众语言的互动性,让法言法语与群众语言有效地衔接,避免出现法律语言的断层和垄断。庭审语言的驾驭,要靠理性的说服力得到当事人和民众的认同与接受。裁判文书的撰写应当注重它的阅读对象、目的以及社会效果,用词上避免晦涩、生冷和刺激,细节上体现人文关怀。
(五)形象树立:业务与操守并重
最好的秩序是自治,法院与法官的声誉和权威取决于组织内部的自我完善。在社会转型时期,应加强法院内部组织系统管理的能力,这种管理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要从职业能力和职业操守两个方面着手,关注法官行为细节,落实司法公开措施,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增强法官的主观能动性,这是提高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途径。法官的态度、语言、眼神、表情、举止都在影响着当事人对一个法官的评价,裁判文书和法官行为中的细小瑕疵有时会导致当事人对法官人品和专业水准的全盘否定,由此,对法官做出的判决自然也不会接受。另一方面,司法的非常态性、专业性、对决性特点决定了当事人对法官的评价容易出现偏颇,现代法官良好职业形象的树立,应当强调法官形象的自我阐释,正确引领舆论导向,减少社会公众单方附会的机会,增进法官自我言说的能力。
(一)职能定位:专业化与大众化并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谈“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时,强调坚决走司法大众化的新路子。司法的大众化,笔者认为,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指法官在提供司法服务时对待当事人的感情、方式和态度要理性而不失亲和,让当事人打官司更方便一些,审判过程更透明一些,工作方式更亲和一些。第二,关注弱势群体的正义,有针对性地就不同对象考虑如何缓解和消除他们的不公正感和被剥夺感。第三,司法裁判要具有可接受性,裁判内容要与社会脉动合拍。台湾学者苏永钦认为,司法制度与政治改革具有互补性,很多国家追求法治的经验,大都是和政治改革同时进行,这里边有一种良性互动。司法实践的法律价值和原则,不仅有消极稳定社会的功能,也隐含了积极力量,有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人民权利意识的增长。因此,应当通过民众的生活实践,来理解当下的司法。司法专业化改革应避免造成与社会的疏离隔阂。通过庭审的公开,裁判文书的通俗与网络化,不会因为审判方式和审判作风的不当,让专业的精确与可预期性受到减损和抵消。马锡五审判方式之所以受到推崇就在于其精髓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这也是其审判方式的当代价值。澳大利亚法官马丁指出:“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实现司法专业化与大众化的良性互动,司法与社会、司法与政治的良性互动,已是现实之需。
(二)思维方式:经验与逻辑并重
转型期的法院处于解决社会矛盾冲突的风口浪尖上,而现行司法运行机制却不能提供有效司法供给,导致公众对社会的不满转化为对司法的不满。在此背景下,法官的司法技能应进一步转变,把单纯依法办事的理念向注重解决具体问题的理念转变,把法律的逻辑向生活的逻辑转变,从诉求中还原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将刚性法律(法律逻辑)转换为现实生活(生活逻辑),使裁判从理念到实践、从过程到结果,更容易为社会公众在观感上认同,从情理上接受。分析案件背景、重视多元心理、预估处理后果应当体现为承办法官思维形成的一般轨迹。通过这种思维活动,法官就能够很好地把握法律精神,了解当事人心理状态,预见案件的处理后果,使案件容易让当事人接受,矛盾得以平息。在案件裁判和培训过程中,教育我们的法官崇尚法律要注重情理,解释法律要平衡利益,依法办案要避免孤立,加强学习要积极思考。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所做出的判断主要是源自社会生活和职业训练中获得的直觉,法官首先要在实践理性的基础上凭借娴熟的司法技能和丰富的裁判经验对案件事实进行归类和定位,然后才有可能去找寻并发现比较适当的法律规定,从而进一步对自己的直觉予以考察和修正。另外,司法裁判还应当让大多数当事人从中获取各种便利,如卡多佐所说“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福利”,以真正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法官和司法环境的地方性决定了司法知识和法官思维同样具有地方化色彩。法院的层级不同,功能定位不同,面对的当事人不同,法官在各自的司法过程中对裁判理论的选择、对案件事理的把握、对司法技能的运用也各不相同,这是我们的法官应当注意的。
(三)知识结构:传承与创新并重
不同层级的法官面临着不同的问题,司法知识要对接和适应司法需求,解决不同的问题,由此形成的知识结构也不尽相同。基层法院解决纠纷的功能定位导致基层法官的知识结构呈现经验性、实用性、地方性、非学理性等特点,而具体司法却要求法官知识结构具有标准性和统一性,这决定了基层法官在知识结构的形成中充满困惑和矛盾:倾向工具理性还是坚守法律精神,培养知识全能还是专业法官。功能定位的局限、司法政策的影响、司法追求的目标和司法知识的分工是决定基层法官知识结构的重要因素。对于基层法官知识结构的整合与重构,要以“品牌效应”的辐射、司法资源优化、内部组织努力的方式来彰显法官的主体价值,通过掌握多元知识、提炼司法技能、柔化法律语言来有效整合司法知识结构,以传承司法经验、完善培训机制、搭建交流平台的形式实现法官知识结构的理性构建和经验演进的并行。
(四)语言表达:规范与艺术并重
有技巧的法官语言具有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司法公信力、抚慰当事人心理、彰显法官人格魅力等现实意义。同样的语言,因法官不同的述说方式导致的结果完全不同。基层民事法官的语言是当事人了解、感受法院工作的重要途径,是当事人猜想案件处理结果的切入点,涉及司法的公信力。在与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法官往往会因语言表达风格的不同显示出自己鲜明的性格特征和处理问题的方式,最终的效果也大相径庭。因此,关注法官的语言表述,尤为重要。法官应说得准确、说得规范、说得到位、说得通俗、说得合法中立、说得合乎逻辑。在策略上,法官应慎言、善言、会言。柔化的法律语言总是要胜于刚性的表达,更容易引起当事人的共鸣和社会的认同感。法官应当有自己的话语系统,应当尽力培养自己掌握法律语言的能力,充分注意与大众语言的互动性,让法言法语与群众语言有效地衔接,避免出现法律语言的断层和垄断。庭审语言的驾驭,要靠理性的说服力得到当事人和民众的认同与接受。裁判文书的撰写应当注重它的阅读对象、目的以及社会效果,用词上避免晦涩、生冷和刺激,细节上体现人文关怀。
(五)形象树立:业务与操守并重
最好的秩序是自治,法院与法官的声誉和权威取决于组织内部的自我完善。在社会转型时期,应加强法院内部组织系统管理的能力,这种管理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要从职业能力和职业操守两个方面着手,关注法官行为细节,落实司法公开措施,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增强法官的主观能动性,这是提高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途径。法官的态度、语言、眼神、表情、举止都在影响着当事人对一个法官的评价,裁判文书和法官行为中的细小瑕疵有时会导致当事人对法官人品和专业水准的全盘否定,由此,对法官做出的判决自然也不会接受。另一方面,司法的非常态性、专业性、对决性特点决定了当事人对法官的评价容易出现偏颇,现代法官良好职业形象的树立,应当强调法官形象的自我阐释,正确引领舆论导向,减少社会公众单方附会的机会,增进法官自我言说的能力。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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