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增强调处矛盾纠纷的“三种实力”
2009-10-23 09:12: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梁开生
  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确立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深刻认识到调解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把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摆到重要位置。王胜俊院长强调: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调解是高效益审判。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善于裁判的能力是高水平的司法能力,善于调解的能力也是高水平的司法能力。因此,提高人民法院广大法官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我认为,必须从加强“硬实力”、“软实力”和“巧实力”三个方面,努力提高人民法官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能力,使之成为解决诉讼难、执行难和息诉难等问题的重要路径,从根本上实现化解纠纷、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的目的。

  一、必须增强调处矛盾纠纷的“硬实力”

  首先要牢固树立调解优先工作理念。明确“司法为民、定纷止争、增进和谐”的审判思想,增强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力争做到多调少判,案结事了。同时要将诉讼调解工作提高到落实司法为民重要举措的高度,认识到加强诉讼调解对构建和谐社会、缓解当前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和严峻信访形势的重要现实意义。

  其次要着力打造高素质法官队伍。诉讼调解是一个极具专业性的工作,需要法官拥有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和渊博的社会综合知识,具备较强的理解法律精神、领会立法意图的能力,不断丰富和提高调解艺术、技巧与水平。只有努力打造一支学习型、知识型法官队伍,才能做到精通法律,熟谙法理,以严密的法律逻辑、高超的司法智慧、熟练的调解技巧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促进和谐。

  其三要建立健全调解工作机制。要把调解、和解、协调贯穿于诉讼全过程,贯穿于各类案件中;切实加强和完善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法院内部各庭室之间调解工作的衔接机制;健全多元解纷机制,做好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机制,推动建立完善多元化解纷机制;健全调解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的效率综合评估体系,将案件调解结案率及和解撤诉率被作为考评法官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调动法官的调解积极性。

  其四要优化调解工作的物质装备条件。要积极解决开展调解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要从物力和财力上对开展司法调解技能培训和组织交流学习,给予支持和倾斜,对调解先进单位和调解能手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不断加大对人民法庭建设和巡回审判工作的投入,不断改善办公和物质装备条件,进一步优化基层法庭审判力量,落实人民法庭建设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调解工作的水平。

  二、必须增强调处矛盾纠纷的“软实力”

  对于人民法院来说,硬实力侧重于法官队伍所具有的法律素养、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物质装备条件等,而软实力对内侧重于干警队伍的凝聚力,对外则主要侧重于法院的形象和公信力,其实质就是人民群众对法官的信任和对法院裁判和调解的认同程度。因而,人民法院软实力的增强,对于进一步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增强法院的公信力,从而更好的做到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要增强法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培养和实践团队理念,打造法官队伍的共同价值观,应当从体现法院工作特色、体现司法性质的角度,开展富有特色的法院文化建设,以先进的司法理念引导人、以先进的法院文化鼓舞人,引导和培养广大法官以和谐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意识,形成共同的理念追求。

  其次要树立法院和法官队伍的良好形象。一要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对于一些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关注高、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案件,要主动邀请新闻媒体做采访报道,展现人民法院公开、公正、公平的司法形象;二要积极宣传法官队伍中的先进事迹。尤其是秉承和谐诉讼理念,通过调解方式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和典型法官,要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报道,树立起法院维护社会和谐的崇高形象。

  其三,要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这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深刻揭示了司法公信力的核心价值。人民法院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坚持“三个至上”,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打牢人民群众信任和认可司法权威的基础。

  三、注重对软、硬实力的综合运用,增强调处矛盾纠纷的“巧实力”

  “巧实力”的基础归根到底在软实力和硬实力。所以,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巧实力”的提高,应该使软、硬实力相得益彰、综合运用,从而取得最好的办案效果。

  其一,要充分发挥硬实力,展示软实力。硬实力是软实力的载体。没有硬实力作为支撑,软实力最终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充分利用自身所具备的深厚的法律素养,丰富的社会经验,高超的调解技巧,妥善调处矛盾纠纷,力求以公开透明的调处程序、公平合理的调处原则,实现公正适当的调处结果。真正做到胜负皆明,群众信服,案结事了,真正用案件处理的结果,展示出法院和法官的亲民、爱民、为民的形象,展示出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其二,要努力提升软实力,带动硬实力。软实力是硬实力的延伸和发展的必然结果,软实力的欠缺或不足必然要限制硬实力充分发挥作用。因此,必须努力提高案件质量,确保司法公正;规范司法行为,树立司法权威;建设法院文化,彰显司法文明;加强司法公关,实现法院与社会的和谐。使广大法官认识到自己的工作成果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和人民群众的信任,感受到从事这项工作的无限荣光和巨大的成就感,从而以法院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提升,带动和促进法官队伍的法律素养、工作理念和法院物质装备、工作机制等硬实力的进一步提升。

  其三,要灵活运用“巧实力”。一要善于取长补短。法院调处矛盾纠纷的优势在于法律精神把握准确,但程序性要求较高,刚性过强。民间调解易为当事人接受,但刚性不足。法院应加大对基层民间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力度,发挥各自的优势,取得良好的效果;二要善于借助外力。法官要在充分了解当事人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注意分析各类外部因素对当事人的影响,适时邀请有关单位、组织或某些德高望重的个人参与调解活动,争取借助外部力量取得良好调处效果。三要善于沟通协调。诉讼程序规范性,纠纷解决所需时间较长,诉讼成本相对较高,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法院应加强诉讼调解与民间调解的对接工作,注重引导和鼓励群众通过基层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努力引导当事人寻求最快捷、最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最大限度地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总之,通过对“巧实力”的灵活运用,切实达到降低成本,加快进度,减少阻力,放大实力,案结事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和目的。
责任编辑:廖艳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