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彰显司法人民性
2009-10-15 08:28: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院长 罗晓红
  坚持司法人民性,重在实践、贵在落实。在深入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中,我院从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抓起,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力求做到感情上爱民,实体上护民,程序上便民,形象上亲民,最大限度地彰显司法的人民性。

  一、在机制创新上下功夫,完善便民的诉讼机制

  司法的人民性,在诉讼制度层面上体现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特别是体现为能满足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需求。以此为原则,我院从实际出发,切实完善便民诉讼机制,较好解决了群众“告状难”和“申诉难”问题。

  (一)在诉前调解上便民。为方便当事人诉前调解,支持县司法局在院机关和各基层法庭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提供了便利条件。各基层法庭立案室,都竖有一块写着“在您提起诉讼之前,建议先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有可能更快实现您的权益”的温馨提示牌。对一些简单民事案件,一般会建议当事人诉前调解,诉中也适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一些案件。今年以来,诉前交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结各类纠纷案25件,诉中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结3件。

  (二)在立案上便民。在立案大厅设置  “便民柜”,整齐地摆放着20余种告知当事人如何起诉、如何应诉、如何举证、如何申请执行等诉讼法知识的精美小册子。当事人可以直接查阅,也可以带回家慢慢看。立案庭有一名副庭长兼任导诉员,面对面地给前来咨询、立案的群众解释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当事人学会依法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立案时,凡发现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都会指导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依法减、缓、免诉讼费,确保经济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对于老弱病残群体起诉的案件,优先接待,优先立案,优先移送,并因案制宜地采取了预约立案、远程立案、上门立案等方便当事人的特殊立案方式。

  (三)在审判方式上便民。为满足不同层次当事人的司法需求,审判方式灵活多样,一改传统的单一现状。坚持坐堂办案和巡回审判相结合,定期派法官前往偏远山村巡回办案,将审判庭设在百姓院落或田间地头,当即立案,当场审理,当庭调解。今年以来,通过巡回审判方式审结案件19件。此外,还尝试了网络开庭方式。岩泉法庭通过网上QQ调解,调结了两名分别处在广东和重庆的当事人的离婚案,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坚持平等对待与优先保护相结合,针对弱势群体参与诉讼能力较弱的情况,积极发挥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职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坚持被动受案与主动服务相结合,开通了司法为民特色彩铃服务,法庭向辖区群众广泛发放了《便民联系卡》,法官经常深入辖区乡村、厂矿企业和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接受群众的法律咨询。坚持工作日上班与节假日加班相结合,设立了“晚上法庭”和“星期六法庭”,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法官可以将开庭时间安排在晚上或星期六,以避免开庭占用当事人正常工作时间。今年以来,安排在晚上开庭审理的案件有11件,安排在星期六开庭审理的案件有26件。

  (四)在信访问题解决上便民。制定了《信访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对信访问题实行流程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对信访问题分成四类处理:属于法律咨询的,由信访员当面解释或答复;属于反映裁判不公的,要求上访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后,由立案庭组织承办法官判后释疑;属于反映案件久拖不决或久拖不执的,则以督办函的形式督促承办人结案;属于反映干警违法乱纪的,则移交纪检组、监察室调查处理。对于信访员交办的信访问题,承办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一般信访问题限7日内答复,重大问题限15日内答复。将信访责任落实情况列为了岗位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直接与责任人的办案补助和评先评优挂钩。将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等“三访”问题作为信访工作重点,由院领导分工包案处理。今年以来,妥善解决了历史遗留的黄大喜等2起上访案,至此老上访案全部得以解决。

  二、在队伍建设上下功夫,树立亲民的职业形象

  司法的人民性,在执法主体层面上体现为法官是为人民服务,人民是否满意是衡量法官工作好坏的唯一尺度。我院强化监督和管理,力求通过法官公正、高效、文明、廉洁,民主的司法活动,树立亲民的职业形象。

  (一)以司法公正树形象。一是强化法官培训,大力提高业务技能。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季度举行一次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适时开展庭审观摩。开设了“法官论坛”,每月组织一次学术讲座。鼓励干警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先后有21人通过,形成一支具有较高业务水平的法官队伍。二是扎实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切实加强管理。审(执)结案件一律移送审管办评查,法官的评先评优与案件评查得分挂勾。为每名法官建立了司法绩效档案,逐案记载每个法官的办案质量,并将此用作考核使用法官的重要依据。

  (二)以司法高效树形象。一是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审案。80%以上的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基层法庭90%以上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是加强对案件的审限管理。制定了《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切实加强了对案件审判流程中立案、审理程序转换、审限延长、卷宗移送和归档等重要环节的跟踪管理,促进了司法效率,杜绝了超审限案件。

  (三)以司法文明树形象。狠抓《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贯彻落实,确保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言行正当、合法、规范、有序。制定了首问责任制、接待员制、判后答疑制等制度,密切了法官同群众血肉联系,有针对性地防范了“冷、硬、横、推”现象发生。为使法官用语文明、规范、礼貌,制定了《审判工作“忌语”制度》,明确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对当事人说的28句“忌语”。

  (四)以司法廉洁树形象。在廉政建设上,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将廉政法律、法规及上级法院和本院的廉政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发至法官人手一本,并组织了书面闭卷考试,要求人人对廉政法律、法规熟记于心。严格落实了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费分立制度,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完善了案款管理、被扣押财物保管制度,在法官容易出廉政问题的环节加强了监督。立案时向当事人发放了廉政监督卡,由当事人逐案监督。聘请了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正义感强的老干部担任廉政监督员,有效监督法官8小时外的活动。

  (五)以司法民主树形象。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由原来的8人升至23人。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一律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审,增强司法公信力。在每个审判庭都安设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专门旁听席位,对于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案件的审理,一般都会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对于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案件的执行,一般都会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直接到执行现场鉴证。通过上述方式,提高司法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在职能发挥上下功夫,凸显利民的审判效果

  司法的人民性,在司法效果层面上体现为政治、法律、社会效果相统一,最大程度实现了人民群众利益。我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凸显了利民的审判效果。

  (一)宽严相济保民安。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维稳放在工作首要位置,全力打造“平安宜章”。 一方面通过开展“打黑除恶”、 打击地下“六合彩”等专项审判活动,狠狠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另一方面注重依法保护被告人的正当权益,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特别是对一些悔罪表现好,能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在量刑时一般酌定从轻处理,以缓解社会矛盾。同时,切实加强法制宣传,适时召开公判大会,张贴布告3868份,向相关部门提司法建议14条,震慑了犯罪,教育了群众,提高了群众安全感,为全县各项事业发展和人民的安居乐业提供了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注重调解化民争。为最大程度实现“案结事了”工作目标,在继续抓好民商事案件调解的同时,将“调解优先”的理念指导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的审理或执行,创立了“大调解”工作机制。将各类调解结案率列入岗位责任考核目标,要求民商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结案的合计达70%以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达50%以上,行政案件经庭外协调后撤诉率达40%以上,行政赔偿诉讼调解率达50%以上,执行案件和解率达20%以上,达不到上述目标的审判庭和法官个人,一律不予评先评优。为激励法官尽心竭力做好调解工作,开展了“调解能手”选评活动,并规定年终考核时,调解结案的案件1件折抵2件,撤诉结案的案件1件折抵1件半。2009年1至8月,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7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达100%,行政案件撤诉率达70%,执行案件和解率达25%,较上年同期都有明显上升。

  (三)强化执行维民权。切实加强执行工作,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履行,直接展现司法为民成效。一是争取各方支持,初步形成党委重视、人大监督、政府和政协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和配合的“大执行”格局。2009年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的“清积”领导小组,多次组织召开执行案件交办会和执行联动单位联系会,排除各种执行阻力,使一批“老、大、难”案件得以执结。二是转变执行方式,增强执行效果。注重审执结合,着力在审理中提高调解结案率,以此提高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率,缓解执行中的对抗情绪。对债务人在案件审理中有可能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尽可能采取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措施。加大了执行威慑力度,除民诉法中规定的强制执行手段外,大力推行了公开曝光、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悬赏执行等执行威慑机制。三是完善管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通过一系列的科学管理制度,确保执行工作公正、高效、规范、便民。2009年1至8月,共执结各类案件408件,执结标的3204万元。
责任编辑:廖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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