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 提升执行工作整体水平
2009-10-13 13:45:4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周修俊
  内容摘要:为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党中央下发了(1999)11号文件,党的十六大又提出,改革是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强大动力和必由之路,要通过司法体制的改革,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因此,推进执行工作的改革已成为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首要任务。执行管理体制的改革,是整个执行改革的核心。顺应历史需要,最高院出台了《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省市两级法院也相继制定了实施细则,明确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协调。该改革举措的出台,对改革旧有体制下执行工作各自为政的状况,实现执行工作协调发展,提升执行工作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笔者从建立执行工作统一领导的背景、意义、本院做法以及对加强执行工作再认识和展望等几个方面,具体阐述加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这一改革举措的现实意义,以与大家共勉。

  关键词:执行工作 统一管理 现实意义 改革措施

  正文:人民法院的的执行工作是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司法公正的最终关口。众所周知,法院的执行工作是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党中央下发了(1999)11号文件,党的十六大又提出,改革是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强大动力和必由之路,要通过司法体制的改革,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因此,推进执行工作的改革已成为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首要任务。执行管理体制的改革,是整个执行改革的核心。顺应历史需要,最高院出台了《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省高级法院在最高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对本辖区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执行案件的监督和协调、执行力量的调度以及执行装备的使用等,实行统一管理,并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具体规章制度,确定一定时期内执行工作的目标和重点,组织本辖区内和各级人民法院实施。为贯彻落实规定精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有关文件,对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工作进行了细化,实现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对提升整体执行水平意义重大。

  一、当前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㈠案件管理

  1、上级法院根据辖区内各法院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适时在辖区范围内组织集中执行、专项执行或其它重大执行活动。

  2、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也可以将自己所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执行。

  3、上级法院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监督、指导、检查下级法院执行工作和执行案件,对下级法院错误执行行为、不当执行行为、消极执行行为,对当事人、对案外人的案件权利或程序权利造成损害的,有权指令下级法院限期纠正。

  4、同级法院之间因执行发生争议,应当相互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㈡队伍管理

  1、下级法院执行局长的任免,由所在法院提出人选后必须报经上级法院执行局同意。上级法院执行局认为下级法院执行局局长不称职的,可以建议所在法院或有关部门予以调整、调离或免职。

  2、下级法院对执行局人员的变动,应当报上级法院执行局备案。

  3、上级法院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各法院的执行人员培训计划,根据不同的工作需要,确定培训目标并组织培训。

  4、上级法院根据执行工作需要,可以对下级法院执行人员和执行装备进行统一调度。

  ㈢事务管理

  1、上级法院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法院执行工作年度计划和阶段性计划,并根据其上级法院的工作要求和本辖区执行工作的具体情况,通过适时召开执行工作会议等形式,明确本辖区执行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统一部署、组织执行工作的重点活动和专项工作。

  2、上级法院鼓励和支持下级法院以新的执行理念积极探索执行工作的新方法,并适时组织对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加以总结和推广。

  3、上级法院就执行工作实行年度综合考评制度,上级法院每年对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按年初制订的考核办法进行评分考核,对考核优秀的法院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奖励。

  4、上级法院对本辖区内有影响和典型的案例进行收集,并集中组织做好宣传报道,以增强社会效果,营造法制氛围。

  5、上级法院就本辖区执行调研工作进行指导,力求做好理论研究成果的转化工作,以积极指导执行工作实践。

  6、上级法院可以根据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执行装备计划,以加强和改善执行装备建设。

  二、加强对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对提升执行工作整体水平意义重大。

  ㈠加强对执行工作统一管理,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

  1、加强对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可以整合有限的执行资源。上级法院根据执行工作需要,可以对下级法院执行人员和执行装备进行统一调度。这样就能形成执行条块的整体合力,集中力量处理一些大案、难案,有效地解决了一些法院警力不足的问题,在一定层面上对扼制执行难具有现实意义。

  2、加强对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可以有效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我国执行案件管辖以债务人财产所在地作为主要联结点,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法律文书至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对于财产在外地的案件,第一审法院往往会委托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由于执行法院的人材物的管理权都集中在当地党委和政府,有时会因本地利益集团压力所迫而执行不能,形成所谓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削弱了法律的权威。对执行工作实现了统一管理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由于上级法院和兄弟法院与原执行法院所涉利益集团没有直接关系,相对超脱,能够提升案件执行公信度,从而有效的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㈡加强对执行工作统一管理,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

  1、加强对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可以实现执行信息互通。过去,法院之间各自为政,缺乏联系,不同法院之间有时会就同一被执行人采取相同或相类似的执行措施,造成执行资源的浪费。实现了对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之后,上级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定期召开执行工作例会,相互通报执行工作信息。也可以通过网络,及时发布执行工作信息。法院之间实现了信息互通,可以避免不同法院之间的重复劳动,有利于节约执行资源,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

  2、加强对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可以强化法院之间的协作。对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后,执行工作实现了由传统的各自为政,缺乏联系的点状布局向区域性协作的网状结构的转变,法院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协作更加频繁。法院之间可以相互完成一些委托事项,避免了执行法院来回奔波,节约了执行资源,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

  ㈢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主要体现在上级法院有权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监督、指导、检查下级法院执行工作和执行案件。对下级法院错误执行行为、不当执行行为、消极执行行为,对当事人、对案外人的案件权利或程序权利造成损害的,有权指令下级法院限期纠正。也可以根据需要,提级执行或交叉执行。上述管理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纠正下级法院不恰当的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以实现司法公正。

  ㈣加强对执行工作统一管理,有利于执行队伍建设。

  上级法院可以根据不同的工作需要,制定本辖区内各法院执行人员的培训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执行人员的政治、业务知识培训,有利于提高他们整体的专业化执法水平。上级法院加强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人事管理,下级法院执行局局长的任免须经上级法院的同意,有利于确保将年富力强、有责任心的同志放到执行工作领导岗位上,使执行工作置于坚强的领导之下,有利于执行队伍的建设和执行工作的开展。根据规定,下级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信息须报上级法院执行局备案,有利于上级法院及时准确地了解执行队伍的现状。对于年龄结构不合理或占比不达标的法院,上级法院可责令下级法院进行调整或充实,有利于执行队伍的相对稳定及整体素质的提高,为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坚定的人力基础。

  ㈤加强对执行工作统一管理,有利于执行工作整体协调发展。旧有的执行工作管理模式,造成法院之间各自为政,发展不平衡,无益于执行工作整体协调发展。对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后,上级有权根据本辖区的实际开展调研,并制定本辖区内法院执行工作年度计划和阶段性计划,明确本辖区中长期执行工作的目标及任务,使本辖区内各家法院执行工作能够有序平衡发展,促进整体执行能力的提高。

  三、我院就贯彻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一些具体做法。

  最高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省市两级法院关于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实施细则下发后,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全体执行干警认真学习,要求全体干警顺应执行工作改革的历史潮流,以新的思维、新的举措来贯彻落实上级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以克服执行难,提高本院执行工作水平,促进本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具体地讲,我院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加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工作的。

  1、案件管理方面与上级法院实行整体联动。

  在案件管理上,我们不是被动地等待上级法院对我院执行案件和执行工作的管理,而是主动接受上级法院对案件的监督、指导。自建院以来,我们定期地向南通中级人民法院报送了数十篇执行工作信息,使上级法院能在第一时间了解本院执行工作的动向,了解本院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使上级法院的指导、监督工作更加明确和具体,更有针对性。对于上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意见,我院要求在第一时间内向院领导汇报,研究改进方案,并在上级法院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法院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在执行过程中,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我们常常主动向上级法院汇报,听取上级法院的意见,求得上级法院的支持。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主动告之当事人,如发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错误执行行为、不当执行行为、消极执行行为的现象,有要求本院纠正的权利,也有提请上级法院监督并申请提级执行或申请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权利。此举,可以使上级法院对执行案件和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处于常态之中,也可促使本院执行工作更加规范、程序更趋公正,从而提升本院的执行工作水平。

  对于上级法院因对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需要,指定本院执行的案件,我们做到与本院审理并立案执行的案件同等对待。徐礼云与启东某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其因工伤事故致下身瘫痪,维权数年,均未如愿,成为赴省信访的老户,为此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在收到案件的次日,即由执行局长带队亲赴启东执行,在启东法院的协助之下,当日便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沙某某实施了拘留,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感慨地说:“我的下半身没了,但我的下半生有希望了。”该案的顺利执结,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得以完全实现,充分体现了上级法院对执行工作统一管理所带来的威力。截止到目前,我院共接受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8件,均已执结,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使上级法院就执行工作统一领导的效果进一步显现。

  2、在队伍管理方面与上级法院实行信息互通。

  执行队伍管理,是上级法院加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我院实行在执行局局长的任免问题上向上级法院汇报的制度,在取得上级法院同意的基础上,再按组织程序办理。在执行干警的配备上,严格按照上级法院对执行人员拟定的比例及素质要求,配齐配强执行力量,并定期编制人员信息表报上级法院备案。目前,全院现有执行干警七名,占全院干警的百分之十七点四。其中,研究生一名、本科生五名、大专生一名。现在的汇报和备案制度,真正实现了上下级法院之间人事信息的互通,并使下级法院执行人员的配备进一步合理,结构进一步优化,为执行工作水平的提升提供了强大的人力支持。

  在执行警力调配上,我院要求对于上级法院调警指令须积极支持,坚决服从。同时,要充分利用上级法院对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便利和条件,根据案件的需要,适时地向上级法院提出借用警力的请求,以解决本院警力不足的问题。近年来,本院通过上级法院调用其他法院警力达150余人次,集中警力执结了一批难案。借用警制度很大程序上提高了本院的执行力,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在事务管理方面与上级法院实行上下互动。

  在发展规划上,我院按照上级法院确定的年度和阶段发展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本院的执行工作,使本院执行工作与上级法院的总体部署相协调。2006年,我院根据省市两级法院的具体要求,结合本院的执行工作的实际,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院执行工作三年规划。《规划》从规范执行行为、推进执行改革、完善执行机制三个方面对该院执行工作未来三年的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和细化。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较为完善的执行工作制度体系,把执行工作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全面纳入执行规范化管理体系,在全体执行干警中牢固树立规范执行的自觉意识,养成依法执行的工作习惯,全面实现执行工作公正、高效和规范。该规划的出台,有力地推进了本院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促进了本院执行工作良性、有序地发展。同时,本院也将本院规范化建设所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及时上报给南通中院。南通中院首肯了本院规范化建设所取得成就,并确定本院为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争创规范司法行为示范点”。2007年,本局又被省院确定为“争创规范司法行为示范点”。

  四、对加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再认识和展望。

  执行体制改革与其他改革一样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其在探索和发展过程中,总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一是从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看,下级执行机构既受本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管理,又受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领导管理,这就存在双重行政隶属关系,这种关系一旦发生冲突,执行机构及其局长应当听命于谁,这必然使之处于十分尴尬的局面。二是从上下级人民法院的职能看,上下级人民法院是监督与指导关系,而执行中的统一管理是必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人民法院院长作为审判机关的领导是监督关系,而作为执行机构的主管领导是领导关系,从而造成领导与监督关系的混乱。

  但是判断执行管理制度改革是否成功的一个很重要的标准,就是看执行改革是否有利于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是否有利于提升执行工作整体水平,是否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实现了民事强制执行的目的。就我院来看,近几年来,虽然每年收案数成倍增长,但执行案件的结案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却逐年提高,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满意度也逐年提升,至今未发生一起涉执信访和投诉,这无疑是与各级法院加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努力是分不开的。可以说,上述问题的出现是执行工作改革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但它们并不能遮挡这一改革举措所焕发出来的生机和活力,这些问题也会随着执行权具有行政属性的理论的确立以及立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而逐步解决。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统一领导,是最高院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而对执行体制进行改革所采取的重大举措,这一举措还有待我们在执行工作的实践中继续探索和发展,以赋予其更强大的生命力。
责任编辑:廖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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