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忘那次艰难的调解
2009-09-29 08:44: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丁拥军(口述)吴涛(记录)
  我在法院从事审判工作已经有将近二十年时间,其中大部分时间是从事刑事审判。这些年来,我接触过无数的当事人,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家属,遭受了巨大的痛苦,一方面他们希望犯罪分子得到严惩,另一方面希望得到应有的赔偿,而实际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解决很难做到让原告人完全满意。近年来,经过多年的摸索,我将总结的“细心、耐心、公心”这“三心”原则运用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看到一个个被害人或家属因得到了赔偿,而对我露出感激的笑容时,我觉得这是当事人给我的最宝贵的奖杯和莫大的欣慰。

  办案多年,一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一直让我难以忘怀。2007年5月24日下午,天门市某镇一田间,农妇孙芳在自家菜园里砍篱笆桩时,部分树枝掉到相邻的本组村民李明家的棉田里,孙芳没顾得上收拾。次日,到田里干活的李明认为孙芳是故意将树枝丢到自家田里压坏棉苗,便上前对孙进行指责,两人发生争执,后被围观的村民劝开,心中仍愤愤不平的孙芳将此事告诉了丈夫李平。李平闻讯赶到田里找李明评理,两人言语不和,李平盛怒之下打了对方一巴掌,致李明当场鼻部流血倒地。事后,李明经多次转院救治,由于颅脑损伤,一直昏迷不醒,术后呈现植物人状态,已经无力支付巨额医药费的李明家人无奈将其拖回家中。5天后,李明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自李明去世后,李妻杨桂枝和两个儿子及其他亲属情绪十分激动,加之两家房屋相距不远,经常相遇,一旦张嘴,必然争吵互骂,大打出手,数次暴发激烈冲突;因失去了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以及给李明治病花去巨额医疗费,李明家生活更是陷入绝境。

  李平故意伤害一案是汉江中院当年立案受理的第一起刑事案件,审理中,李明家人向汉江中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及时开庭审理,我了解到本案的被害人与被告人都是同村同组同姓的村民,又是比邻,平时没有大的矛盾,案件的发生源于偶发性的一件小事,李平的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手段并不残忍,对李平的处刑不宜过重,但前提必须是民事部分得到妥善处理,否则更会激化矛盾。如果被害人的亲属得不到适当赔偿,其家庭生活会变得更加困难,对李平家庭的怨恨情绪也会与日俱增,极有可能做出无法预料的过激行为。该案事实清楚,相对于刑事部分的处理,民事赔偿的处理更为迫切和重要。处理得好,可以平息、减少郁集在当事人心中的怨恨,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处理稍有不慎,有可能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及社会隐患。

  我决定将刑事部分先放一放,集中精力做好民事调解。在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及民事部分诉讼代理人联系后,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及邀请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到庭参与民事部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进一步了解到被害人李明是家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其妻身体不好,两个儿子在家务农,没有别的经济收入,李明家住院期间的巨额医疗费用大部分都是找亲戚朋友们所借;而李平家庭也不宽裕,李平夫妇除了种田外,也没有其他的经济收入来源,上有两位老人赡养,还有读初中的女儿和年仅5岁的儿子抚养。调解能否达成协议,形式不容乐观。

  为了寻求民事赔偿部分的突破口,我和合议庭成员多次到天门,提审李平,接触李平的近亲属,听取李明家属的意见,并争取村干部的支持协助做工作。进入农历腊月,天气突变,冷风如刀,我和合议庭的法官们奔波于双方,做着琐碎的工作,一次一次地感动了原本失去亲人的痛苦和击退麻木、冷漠的当事人,双方对赔偿意见的分歧逐渐缩小。鉴于李明家属提出的相对于被告人李平赔偿能力的高额赔偿数额请求,我耐心地从两家同处一村,过去关系一直不错讲到李平家里的客观现状,从国法谈到人情、乡情,更谈到了下一代人的相处……,希望李明家属体谅李平家里的困难,一步步地打动了杨桂枝及其家人,主动提出愿意降低赔偿要求。根据李平的家庭实际,让其一下子拿出巨额的赔偿款几乎不可能。为此,我又反复做李平妻子及其他近亲属的工作,先行筹集部分赔付款,余下的赔偿款实行分期偿还。在我们的真情感召下,李平家人在赔偿7000元丧葬费后又表示另行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并由李平的妻子和其兄长提供担保,确保赔偿款的及时兑现。在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我当天赶回法院,立即着手制作调解文书。2月10日,天门市境内下起了大雨。上午10时20分,当法院的警车沾满泥浆地开进了杨家的小院,杨桂枝手捧调解文书,得知其提出的赔偿请求将变成现实时,激动得向我们连声道谢。虽然无数次的面对这类情形,但杨桂枝朴实的肺腑之言和双眼中晶莹的泪水,仍然让我心颤不已……

  2月27日,我到看守所向被告人李平送达判决书,鉴于其案发后投案自首及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李平当即表示服判,其家属也向法院表示感谢。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成功调解,既使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补偿,缓解了他们强烈的报复情绪,同时也为案件处理获得了一定的空间,可以有效促成被害人及其亲属满意、被告人服判的“双赢”结局,保证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深深地体会到,法官只有将司法判断和司法良知、社会责任统一起来,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和彰显人文关怀,用真情去赢得百姓对法官和法官的信任,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功能和作用,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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