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法院推出缓刑案件院长会见制度
2009-09-23 09:26:39
新郑推出缓刑案件院长会见制度
中国法院网讯 (师俊杰 左世友) 近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院长靳四梅会见了一位特殊客人,她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会见时靳四梅从缓期间注意的事项到人生的态度和王某交流起来,深受感动的王某泪流满面,激动地说:“没想到我一个被判刑的犯人还能得到院长的会见,让俺受了很好的法制教育,以后我再也不会做违法的事了,回去一定好好做人。”
2009年2月,王某明知自己耕种的其公公高某的土地被政府征收,且附属物补偿到位,仍在该土地上栽种了枣树苗300余棵,以每棵600元的价格要求赔偿,并多次以所种树苗补偿款没有解决到位为由,阻碍正常施工,进行敲诈。该案进行入司法程序后,新郑法院根据王某认罪态度好,且敲诈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故对其判缓刑。
新郑法院试行“缓刑案件院长会见制度,对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犯罪判缓案件、本地区有较大影响或社会关注的判缓案件、与民生相关的判缓案件等三类缓刑犯在宣判时,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对被告人进行宣判会见,院长在会见时邀请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被告人所在基层组织有关人员共同进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的,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成年家属到场,对重点案件、院长、副院长等在被告缓刑期间可根据案件情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后续会见。
会见时,重点对送达给被告的缓刑告知书的相关内容进行释明,告知其定罪量刑的法定理由;分析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帮助罪犯深刻认识犯罪根源及给个人、家庭及社会所造成的伤害,督促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指出改造途径,争取早日重新回归社会;严肃告诫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遵守的规定和应当注意、容易误解和忽略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帮助缓刑犯清醒地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和司法机关对其宽大处理、教育挽救的意愿,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该制度还规定,对一般缓刑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庭长、承办法官参照本制度进行宣判会见,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缓刑的教育挽救感化作用。
从9月初试行该制度以来,该院院长、分管刑事副院长对2起社会较为关注的缓刑案件进行了宣判会见,刑庭庭长、刑庭法官对其他17起判处缓刑的案件进行了宣判会见,均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经过缓刑会见的被告人表示,法院院长面对面地为自己耐心地释明法律,让自己深刻认识到了犯罪的危害,更坚定了好好改造,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
2009年2月,王某明知自己耕种的其公公高某的土地被政府征收,且附属物补偿到位,仍在该土地上栽种了枣树苗300余棵,以每棵600元的价格要求赔偿,并多次以所种树苗补偿款没有解决到位为由,阻碍正常施工,进行敲诈。该案进行入司法程序后,新郑法院根据王某认罪态度好,且敲诈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故对其判缓刑。
新郑法院试行“缓刑案件院长会见制度,对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犯罪判缓案件、本地区有较大影响或社会关注的判缓案件、与民生相关的判缓案件等三类缓刑犯在宣判时,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对被告人进行宣判会见,院长在会见时邀请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被告人所在基层组织有关人员共同进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的,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成年家属到场,对重点案件、院长、副院长等在被告缓刑期间可根据案件情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后续会见。
会见时,重点对送达给被告的缓刑告知书的相关内容进行释明,告知其定罪量刑的法定理由;分析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帮助罪犯深刻认识犯罪根源及给个人、家庭及社会所造成的伤害,督促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指出改造途径,争取早日重新回归社会;严肃告诫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遵守的规定和应当注意、容易误解和忽略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帮助缓刑犯清醒地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和司法机关对其宽大处理、教育挽救的意愿,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该制度还规定,对一般缓刑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庭长、承办法官参照本制度进行宣判会见,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缓刑的教育挽救感化作用。
从9月初试行该制度以来,该院院长、分管刑事副院长对2起社会较为关注的缓刑案件进行了宣判会见,刑庭庭长、刑庭法官对其他17起判处缓刑的案件进行了宣判会见,均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经过缓刑会见的被告人表示,法院院长面对面地为自己耐心地释明法律,让自己深刻认识到了犯罪的危害,更坚定了好好改造,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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