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法院法理情并融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2009-09-03 08:52:15
虞城法官调解人身损害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 (范中芳 丰新华)  9月2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李老家法庭通过巡回办案、假日调解,法、理、情并融感动当事人达成调解,原告刘翠芝激动地从法官手中接过了14500元赔偿款,从而使一起因雇佣建房将左手致七级伤残的损害赔偿纠纷案结事了。

  2008年4月10日,被告陶景振雇佣原告刘翠芝在虞城县稍岗乡三庄集为被告赵保林(房主)盖房时,原告刘翠芝的左手被吊板机挤压,致使其左手食指、中指全部切断,无名指与小拇指部分切断,经司法鉴定其伤情已构成七级伤残。在虞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被告陶景振已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1300余元。后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刘翠芝遂将被告陶景振、赵保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类损失30000元。

  案件受理后,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尽快得到足额赔偿,办案法官立即到原、被告家中走访,查看案发现场,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多次利用节假日、以拉家常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诉讼意见,寻找调解的突破口和结合点。

  针对被告陶景振以原告受伤是她自己违章操作造成的,责任在她,我没有错,况且我已经支付了她治疗费用,所以法院应驳回她的诉讼请求;被告赵保林以已与被告陶景振有约定,施工中的一切事故均由他承担,我虽然是房主,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受伤后家中生活非常困难,上有老人需要照顾,下有孩子上学用钱,丈夫又经常有病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全家一度陷入困境等说法,办案法官经过认真梳理,首先从法律的角度阐明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讲清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其次通过剖析类似案件,分析事故原因,释明责任,让其明白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三是从关爱弱者、救助伤者、公平利益的角度,认识到事故的发生毕竟给伤者造成了一定的痛苦和伤害,也给今后的生活带来了不便,于情于理都应给予帮助。

  同时,为增强调解的实效性,办案法官又邀请了所在乡司法所、村干部等共同参与,多方配合,最终达成了原告作出适当让步,被告陶景振、赵保林再分别赔偿原告12500元、2000元的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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