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执行法官在和解中的作用
2009-09-02 09:20: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蔡剑群 宛华斌
执行和解是指在民事执行中,当事人双方经自愿协商,就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如何履行而达成合意的行为。一般而言,执行和解容易化解纠纷,具有定分止争的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执行和解作为“司法和谐”的重要内容得到了法官的高度重视。
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把和解作为结案方式的首选。和解既是一项结案方式,也是一种执行艺术。在执行中,执行法官应当广泛利用一切有利因素,为执行和解创造条件,善于借助外力,千方百计促成执行和解,提高和解结案率,力求执行案件达到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具体来说,在执行中法官要在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执行的社会效果的基础上,正确行使审查权、调查权、释明权和监督权来保证执行和解的运用。
一是严格和解的审查。一方面法院要对于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对和解符合真实自愿、平等协商原则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法院应予确认。对以欺诈、胁迫方式签订和解协议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益的和解协议,则不予认可。另一方面法院要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合理性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审查双方和解协议的内容看是否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存在重大不合理的和解协议也应当不予以确认。
二是控制好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程序开始后,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全面审查,果断采取执行措施。除非申请执行人主动提出申请,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也不宜立即解封,保证日后复执顺利进行。对一些确无足够财产履行义务,即使给予一段期限亦履行无望或和解只为拖延时间、转移资产的案件,应及时提醒申请执行人,使其对和解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充分了解。
三、完善执行释明告知制度。一是要释明和解风险。案件转到执行局后,向申请人发放执行风险告知等材料,对主动要求执行和解的当事人,进一步释明执行和解的性质、后果和风险,明确表示法院将根据和解协议重新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对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将终结执行。二是要释明执行威慑机制。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对其宣讲法律、释明拒不履行的后果,通过后果警示法,使其主动与申请人协商履行义务;三是告知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和解协议得以批准并履行,只要有人认为该协议损害了自已的利益,那么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对和解协议行使撤销权。
四、做好执行和解保全工作。运用执行担保化解“和而不解”。“和解加担保”的方式,有利于助消“和而不解”。履行期限较长的执行和解中,尽量让履行义务一方提供担保。如提供保证担保,应由第三人出具担保书或者以担保人身份签名,明确保证方式、范围、期间等。如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则应订立书面协议。 在和解协议中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履行时,申请人追加担保人为共同被执行人的,法院应当支持。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把和解作为结案方式的首选。和解既是一项结案方式,也是一种执行艺术。在执行中,执行法官应当广泛利用一切有利因素,为执行和解创造条件,善于借助外力,千方百计促成执行和解,提高和解结案率,力求执行案件达到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具体来说,在执行中法官要在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执行的社会效果的基础上,正确行使审查权、调查权、释明权和监督权来保证执行和解的运用。
一是严格和解的审查。一方面法院要对于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对和解符合真实自愿、平等协商原则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法院应予确认。对以欺诈、胁迫方式签订和解协议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益的和解协议,则不予认可。另一方面法院要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合理性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审查双方和解协议的内容看是否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存在重大不合理的和解协议也应当不予以确认。
二是控制好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程序开始后,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全面审查,果断采取执行措施。除非申请执行人主动提出申请,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也不宜立即解封,保证日后复执顺利进行。对一些确无足够财产履行义务,即使给予一段期限亦履行无望或和解只为拖延时间、转移资产的案件,应及时提醒申请执行人,使其对和解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充分了解。
三、完善执行释明告知制度。一是要释明和解风险。案件转到执行局后,向申请人发放执行风险告知等材料,对主动要求执行和解的当事人,进一步释明执行和解的性质、后果和风险,明确表示法院将根据和解协议重新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对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将终结执行。二是要释明执行威慑机制。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对其宣讲法律、释明拒不履行的后果,通过后果警示法,使其主动与申请人协商履行义务;三是告知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和解协议得以批准并履行,只要有人认为该协议损害了自已的利益,那么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对和解协议行使撤销权。
四、做好执行和解保全工作。运用执行担保化解“和而不解”。“和解加担保”的方式,有利于助消“和而不解”。履行期限较长的执行和解中,尽量让履行义务一方提供担保。如提供保证担保,应由第三人出具担保书或者以担保人身份签名,明确保证方式、范围、期间等。如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则应订立书面协议。 在和解协议中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履行时,申请人追加担保人为共同被执行人的,法院应当支持。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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