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案执行难应引起高度重视
2009-08-21 15:22: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乔瑞锋 樊合昌
执行难是社会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评价,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难无疑位居法院首位。随着严打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法院累积的未执结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数量越来越多,这对原本已是不堪重负的法院来说,可谓是雪上加霜。多数受害人经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得不到完全实现,受害人为此怨声载道。由此引发的上访、信访问题,已严重影响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和谐社会建设,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特点分析
1、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较大,矛盾不可调和,执行中稍有不慎将导致矛盾激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大多为伤害、杀人、放火、投毒等侵犯公民健康、生命权的暴力犯罪,仇恨心理较深。被执行人均系正在接受刑罚和已解除刑罚的人,履行义务的主动性、积极性较差,甚至有履行能力的也逃避执行,作为被执行主体的被告人一旦被定罪量刑,以为自己被判刑罚,附带民事赔偿就不管了,反正被判刑,要钱没钱,要命一条,对履行法律文书产生对抗情绪,拒不履行。主观上他们根本就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诚意,客观上又被限制人身自由。有些罪犯已被执行死刑、或因犯重罪被判重刑,危害后果严重,刑期长,赔偿数额也较大,通常具有悲观、绝望心理,其家属也有抵触情绪,不配合执行或规避执行。在这种条件下,法律、法规对这些被执行人能采取的措施又几乎是空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必然是束手无策。特别是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得不到赔偿导致生活困难时,会对加害人及其亲属和社会产生强烈的敌对心理或绝望情绪,受这种心理的驱动,被害人极易实施行凶报复、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
2、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巨大,而刑事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有限。近年来,恶性犯罪增多,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而这些犯罪分子大多是比较年轻,经济条件相对较差,根本没有或很少有自己的财产。有些侵犯财产型犯罪,在追赃过程中财产已被清理,进入执行阶段,到了赔偿受害人时已没有财产可供赔偿受害人,法院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措施有限。他们多数为农民和社会闲散无业人员,无固定收入,家庭普遍较为贫困,被关押后更不可能有收入。有的侵犯财产型犯罪,追赃过程中财产已被清理,确无可执行财产。在农村,被执行人服刑之后,除具有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品外,家中房产是仅有的可供执行财产,,而农村房屋又一般是指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无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对该部分房屋的处置上还存在实体处分与程序上的障碍,因农村房屋是一户一宅,法律上是属家庭共有,而被执行人只是其中之一,在执行中,无法确认其性质的共同与否,无法分割,且因被执行人长期服刑,财产实际上往往处于其家属的掌控之中,对于那些不配合的家属法院却无法律依据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家属多不配合,甚至于以死相抗,周围往往有怕遭报复等顾虑,导致房产处置难、交付难。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的风险加大。作为刑事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审理,每个过程或环节,由于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的角度不同,对于附带民事赔偿的重视程度也不一样。公、检、法三家协调力度不够,公安、检察机关侧重于刑事犯罪事实的查处,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的权利,要么不告知,要么对其置之不理,使受害人往往在法院审理阶段才能够行使赔偿诉讼权利,公、检两家在刑侦和起诉阶段无法采取保全措施,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刑事审判规则对先行归案的刑事被告人一般先行起诉,而不必等待其他在逃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庭受审的被告人归案;而且,对已经归案的被告人,也可能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操作中,人民法院一般会在第一宗案件起诉到法院时,告知被害人及其他有权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继而法官往往只笼统地判决本案被告人承担全部责任。对以后提起的针对其他被告人的刑事审判,法院一般不会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单纯从民事审判的角度审视,这类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不同程度地存在程序和实体上的错误,对执行工作产生不利因素:加重了本案刑事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有些本来可能通过第三者来完成执行的案件无法执行,如交通肇事中的垫付责任人等。由于附带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及查封、扣押手段乏力,被告人的亲属或财产实际控制人可能随意转移、藏匿、处分被告人的财产,执行中也很难查处,受害人的权利难以保障,导致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风险比一般民事案件风险大的多。
二、扭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局面的对策研究
1、弥补法律漏洞,切实保护被害人赔偿请求权的实现。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案件交付审判时提出,而此时距被害人受害时已有一段时间,在此期间被告人及其家属若想逃避被害人的赔偿,完全有时间转移属被告人所有的财产,建议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赋予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受加害的事实已经发生,可能对受害人财产造成损失的,有关办案机关,在刑事侦查期间即应对加害人的财产进行有效控制,提前介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登记等控制措施,防止加害人在被害人没有得到赔偿前转移财产。同时,建立赔偿减轻、从轻规则。建议法律、法规对主动履行赔偿的被告人在量刑上作出适当的减轻、从轻处罚等规定和具体标准。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被告人能积极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或者主动赔偿的,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上应作出适当的减轻、从轻处罚。在服刑中履行了赔偿义务的,应作为裁减刑的条件予以考虑。
2、加大调解的力度,使赔偿主体多元化。审理、执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积极进行调解工作,化解矛盾,消除隔阂,促使被告人及家属自觉履行义务,在审判环节,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审判人员握有主动权、占有先机,此时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调解意愿也相对较强,在此情况下,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在依法、自愿的原则下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这种成功的可能性是很大的。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由其家属实际保管和使用,因此有必要多做其家属的思想疏导工作,以情入法,注重调解方法,用耐心和真情来打动、感化被告人家属,说服、疏导被害人,切实把调解工作做实、做细、做透,力图以民事上的赔偿兑现来消解双方冤仇,敦促加害人及其家属自愿履行赔偿义务。
3、充分行使释明权,提高当事人的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能确认的赔偿数额,是根据被害人实际造成的损失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的赔偿来定的,而不是根据被告人有无实际赔偿能力而作出的决定,因而人民法院已作出的赔偿决定,执行中不可避免会遇有风险,这种风险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是无可非议的,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中,被害人往往不能正确对待,被害人认为,既然法院判决了刑附民案件民事赔偿的数额,就是法院认为被告人有这样的赔偿能力,法院就必须执行到位,而不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很多被害人认为被告人家属有赔偿能力,就应该为其赔偿。这样的想法恰恰与现行的法律相违背。由于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从感情上难以接受法院执行不到或执行不能的结果,情绪激动,工作难做,但法院还是应耐心作好解释工作,避免被害人将执行不能的矛盾转嫁到法院。积极发挥被害人的主动性,让其向法院举证被告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积极配合法院执行,被害人有责任和义务向法院举证被告人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法院的执行创造有利的条件。不能举证的,暂时无法执行的,可以采取多种方法,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的进行;对罪犯已被执行死刑,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应裁定终结执行。
三、结语
被害人在遭受不幸后,除了要求严惩犯罪行为人外,更希望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难度很大,被害人几乎无法从被告人处得到实际物质抚慰,法院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无法得到充分的兑现,被害人只能陷入“无期的等待”,这无异于画饼充饥。重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问题就显得刻不容缓。
作者单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一、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特点分析
1、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较大,矛盾不可调和,执行中稍有不慎将导致矛盾激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大多为伤害、杀人、放火、投毒等侵犯公民健康、生命权的暴力犯罪,仇恨心理较深。被执行人均系正在接受刑罚和已解除刑罚的人,履行义务的主动性、积极性较差,甚至有履行能力的也逃避执行,作为被执行主体的被告人一旦被定罪量刑,以为自己被判刑罚,附带民事赔偿就不管了,反正被判刑,要钱没钱,要命一条,对履行法律文书产生对抗情绪,拒不履行。主观上他们根本就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诚意,客观上又被限制人身自由。有些罪犯已被执行死刑、或因犯重罪被判重刑,危害后果严重,刑期长,赔偿数额也较大,通常具有悲观、绝望心理,其家属也有抵触情绪,不配合执行或规避执行。在这种条件下,法律、法规对这些被执行人能采取的措施又几乎是空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必然是束手无策。特别是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得不到赔偿导致生活困难时,会对加害人及其亲属和社会产生强烈的敌对心理或绝望情绪,受这种心理的驱动,被害人极易实施行凶报复、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
2、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巨大,而刑事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有限。近年来,恶性犯罪增多,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而这些犯罪分子大多是比较年轻,经济条件相对较差,根本没有或很少有自己的财产。有些侵犯财产型犯罪,在追赃过程中财产已被清理,进入执行阶段,到了赔偿受害人时已没有财产可供赔偿受害人,法院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措施有限。他们多数为农民和社会闲散无业人员,无固定收入,家庭普遍较为贫困,被关押后更不可能有收入。有的侵犯财产型犯罪,追赃过程中财产已被清理,确无可执行财产。在农村,被执行人服刑之后,除具有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品外,家中房产是仅有的可供执行财产,,而农村房屋又一般是指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无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对该部分房屋的处置上还存在实体处分与程序上的障碍,因农村房屋是一户一宅,法律上是属家庭共有,而被执行人只是其中之一,在执行中,无法确认其性质的共同与否,无法分割,且因被执行人长期服刑,财产实际上往往处于其家属的掌控之中,对于那些不配合的家属法院却无法律依据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家属多不配合,甚至于以死相抗,周围往往有怕遭报复等顾虑,导致房产处置难、交付难。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的风险加大。作为刑事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审理,每个过程或环节,由于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的角度不同,对于附带民事赔偿的重视程度也不一样。公、检、法三家协调力度不够,公安、检察机关侧重于刑事犯罪事实的查处,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的权利,要么不告知,要么对其置之不理,使受害人往往在法院审理阶段才能够行使赔偿诉讼权利,公、检两家在刑侦和起诉阶段无法采取保全措施,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刑事审判规则对先行归案的刑事被告人一般先行起诉,而不必等待其他在逃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庭受审的被告人归案;而且,对已经归案的被告人,也可能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操作中,人民法院一般会在第一宗案件起诉到法院时,告知被害人及其他有权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继而法官往往只笼统地判决本案被告人承担全部责任。对以后提起的针对其他被告人的刑事审判,法院一般不会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单纯从民事审判的角度审视,这类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不同程度地存在程序和实体上的错误,对执行工作产生不利因素:加重了本案刑事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有些本来可能通过第三者来完成执行的案件无法执行,如交通肇事中的垫付责任人等。由于附带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及查封、扣押手段乏力,被告人的亲属或财产实际控制人可能随意转移、藏匿、处分被告人的财产,执行中也很难查处,受害人的权利难以保障,导致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风险比一般民事案件风险大的多。
二、扭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局面的对策研究
1、弥补法律漏洞,切实保护被害人赔偿请求权的实现。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案件交付审判时提出,而此时距被害人受害时已有一段时间,在此期间被告人及其家属若想逃避被害人的赔偿,完全有时间转移属被告人所有的财产,建议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赋予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受加害的事实已经发生,可能对受害人财产造成损失的,有关办案机关,在刑事侦查期间即应对加害人的财产进行有效控制,提前介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登记等控制措施,防止加害人在被害人没有得到赔偿前转移财产。同时,建立赔偿减轻、从轻规则。建议法律、法规对主动履行赔偿的被告人在量刑上作出适当的减轻、从轻处罚等规定和具体标准。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被告人能积极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或者主动赔偿的,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上应作出适当的减轻、从轻处罚。在服刑中履行了赔偿义务的,应作为裁减刑的条件予以考虑。
2、加大调解的力度,使赔偿主体多元化。审理、执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积极进行调解工作,化解矛盾,消除隔阂,促使被告人及家属自觉履行义务,在审判环节,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审判人员握有主动权、占有先机,此时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调解意愿也相对较强,在此情况下,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在依法、自愿的原则下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这种成功的可能性是很大的。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由其家属实际保管和使用,因此有必要多做其家属的思想疏导工作,以情入法,注重调解方法,用耐心和真情来打动、感化被告人家属,说服、疏导被害人,切实把调解工作做实、做细、做透,力图以民事上的赔偿兑现来消解双方冤仇,敦促加害人及其家属自愿履行赔偿义务。
3、充分行使释明权,提高当事人的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能确认的赔偿数额,是根据被害人实际造成的损失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的赔偿来定的,而不是根据被告人有无实际赔偿能力而作出的决定,因而人民法院已作出的赔偿决定,执行中不可避免会遇有风险,这种风险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是无可非议的,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中,被害人往往不能正确对待,被害人认为,既然法院判决了刑附民案件民事赔偿的数额,就是法院认为被告人有这样的赔偿能力,法院就必须执行到位,而不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很多被害人认为被告人家属有赔偿能力,就应该为其赔偿。这样的想法恰恰与现行的法律相违背。由于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从感情上难以接受法院执行不到或执行不能的结果,情绪激动,工作难做,但法院还是应耐心作好解释工作,避免被害人将执行不能的矛盾转嫁到法院。积极发挥被害人的主动性,让其向法院举证被告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积极配合法院执行,被害人有责任和义务向法院举证被告人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法院的执行创造有利的条件。不能举证的,暂时无法执行的,可以采取多种方法,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的进行;对罪犯已被执行死刑,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应裁定终结执行。
三、结语
被害人在遭受不幸后,除了要求严惩犯罪行为人外,更希望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难度很大,被害人几乎无法从被告人处得到实际物质抚慰,法院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无法得到充分的兑现,被害人只能陷入“无期的等待”,这无异于画饼充饥。重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问题就显得刻不容缓。
作者单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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