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执行工作中服务“三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9-08-21 13:42:1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刘胜义
由于党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及对农村政策的倾斜,随着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法院执行案件涉及到“三农”的案件大幅增加,因此“三农”案件执行的好与坏,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民生,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农村经济能不能登上新台阶,农民收入能不能增长,农民的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事关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我们严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妥善处理好广大人民的合法利益 。“三农”问题涉及社会关系之广,调整范围之复杂,只有在法律的作用下,才能达到长期地、稳定地解决。我院在加大保护“三农”利益的同时,也感到因为当事人自身的素质或其它原因,导致案件难以执行,笔者就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是农民的法制观念淡薄,维权意识不强,有些农民进城打工,不知道与雇主签定劳动合同,雇主也不给农民工交纳各种保险,等到出现事故时,雇主往往一跑了之,待案件经过裁决进入执行程序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执行难。
二是农民的举证意识不强,不知也不会举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要求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举证,此举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认为法院刁难他,自己已经向法院交纳执行费,法院就应该执行,由于无法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造成执行难。
三是自动履行到期债务的法律观念淡薄。有些农民认为被法院执行是一件很没面子的事,不愿自动履行,这类案件被执行人大多数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思想觉悟不高。置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于不顾,置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能拖则拖,能避则避,以拖、赖、躲、逃等消极方式对抗执行,千方百计逃避法院的执行,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造成执行难。
四是对裁判不服,不愿主动履行义务。如现在农民承包的土地国家给的各种补贴多了,原来承包出去的因为承包费低,发包一方反悔,造成双方的矛盾很深,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一方消极执行,造成执行难。
五是农民住的偏僻,路途遥远、交通不便,加之法院的办案经费紧张,另由于新的诉讼费收费办法的出台,使法院本已不多的经费更是捉襟见肘,一度让法院陷入了执行“入不敷出”的尴尬,造成执行难。
六是个别执行员责任心不强,拖着不办,消极执行,贻误战机,未对财产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至使财产被其它法院查封,使当事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是财产已作价,但未及时拍卖或采取其它执行措施导致评估报告超期限,造成执行难。
七是涉及村委会的案件,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既缺乏国家财政的支持,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实体。其固有财产主要是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以及办公设施等必要资产,而这些通常都不能当作被执行对象。而村委可供执行的财产,则主要限于集体经济的公共积累及村提留、村集资的节余等,因中央禁止村上收取各种统筹、提留款,原来村办企业遗留的案件因村委会偿债能力低,造成执行难。
在新形势下,执行工作如何服务好三农,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不当之处,敬请斧正。
一、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履行法律义务的自觉性。切实加强农民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农民法律意识的强弱,关系到国家法制水平的高低。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普法教育,强化农民的知法、守法观念,使法律成为规范农民行为的至高无上的准则,在农民心中形成遵纪守法光荣,违法犯罪可耻的观念,营造良好的执行氛围。
二、申请执行人负有举证责任,法院要依法指导农民举证,以便于案件的执行,要求农民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流动去向、财产状况或线索。讲明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申请执行人没有及时进行举证,就有可能影响法院执行的效率,这有利于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合作与监督。同时强化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义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应明确要求被执行人定期到法院申报财产,以便执行人员掌握情况,及时、彻底执行案件
三、推行“阳光执行”。涉农案件由于农民在农忙时,没有时间和精力应对,再一个案件的执结涉及到农时,因此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公开电话号码及其它联系方式,建立“执行110”,确保信息的畅通,使执行人员及时掌握第一手材料,便于执行工作的开展。并且将案件的进展程度随时向当事人公开,必要时请当事人现场监督,使执行置于当事人监督之下,有利于当事人双方的沟通和理解。对一些社会反响比较大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进行监督。确保案件的公正与效率。
四、积极推动执行威慑机制有效运行,加强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及时、准确、有效的录入案件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加大对拒执罪打击力度。加强与各联动主体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强大的声势和威慑力,使被执行人不敢赖帐、不能赖帐,促其自动履行义务。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作用,在全社会形成配合、协助、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环境。加强打击拒执犯罪工作,积极主动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相关程序,统一执法思想,依法惩处拒执犯罪。
五、建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努力形成解决执行难的合力。联席会议采取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主要工作职责是:研究拟订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长效机制;研究、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相关的法律、政策,为按计划、分步骤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提供保障;制定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和部门联动协调体系;研究讨论涉农等重大疑难执行案件,提出解决对策;定期向党委汇报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工作情况。
六、充分利用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加大强制措施的适用力度,新民诉法将个人的罚款由原来的一千元以下变为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由一千元至三万变为一万元至三十万元,加大了对欠款老赖的处罚力度,因此法院执行案件应用好这一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从严执法,绝不姑息迁就,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义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建立执行救助金制度,有些执行条件,不是因为其他原因未执结的,而是确实不能执结。例如:一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及工伤案件,赔偿的数额大多都是十几万、几十万元,而当事人不是被判极刑,就是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这些案件很难执结的,对这类案件,如何解决,单凭法院的能力是无法解决的,笔者建议各地法院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建立执行救助金,专门帐户,对救济的条件、审批程序、救济金筹集的方法、方式、途径都明确规定。通过社会保障救助功能,加快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在社会保障救助方面,应拓展司法救助功能,以政府财政为主解决一部分基金来源,同时充分调动民间救助的积极性,扩充救助财力。
八、形成量化考核、分类排序的考评机制。对全体执行人员进行业绩考评。设定均衡执结率、完全执结案件数、案件平均执结天数、差错率四项主要体现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指标,按季逐案评查,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类排序,作为年度考核和评先选优的主要依据,起到激励、导向和鞭策作用,促进了执行案件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强化思想政治建设,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坚持不懈的抓好廉政建设。
一是农民的法制观念淡薄,维权意识不强,有些农民进城打工,不知道与雇主签定劳动合同,雇主也不给农民工交纳各种保险,等到出现事故时,雇主往往一跑了之,待案件经过裁决进入执行程序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执行难。
二是农民的举证意识不强,不知也不会举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要求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举证,此举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认为法院刁难他,自己已经向法院交纳执行费,法院就应该执行,由于无法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造成执行难。
三是自动履行到期债务的法律观念淡薄。有些农民认为被法院执行是一件很没面子的事,不愿自动履行,这类案件被执行人大多数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思想觉悟不高。置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于不顾,置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能拖则拖,能避则避,以拖、赖、躲、逃等消极方式对抗执行,千方百计逃避法院的执行,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造成执行难。
四是对裁判不服,不愿主动履行义务。如现在农民承包的土地国家给的各种补贴多了,原来承包出去的因为承包费低,发包一方反悔,造成双方的矛盾很深,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一方消极执行,造成执行难。
五是农民住的偏僻,路途遥远、交通不便,加之法院的办案经费紧张,另由于新的诉讼费收费办法的出台,使法院本已不多的经费更是捉襟见肘,一度让法院陷入了执行“入不敷出”的尴尬,造成执行难。
六是个别执行员责任心不强,拖着不办,消极执行,贻误战机,未对财产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至使财产被其它法院查封,使当事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是财产已作价,但未及时拍卖或采取其它执行措施导致评估报告超期限,造成执行难。
七是涉及村委会的案件,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既缺乏国家财政的支持,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实体。其固有财产主要是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以及办公设施等必要资产,而这些通常都不能当作被执行对象。而村委可供执行的财产,则主要限于集体经济的公共积累及村提留、村集资的节余等,因中央禁止村上收取各种统筹、提留款,原来村办企业遗留的案件因村委会偿债能力低,造成执行难。
在新形势下,执行工作如何服务好三农,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不当之处,敬请斧正。
一、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履行法律义务的自觉性。切实加强农民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农民法律意识的强弱,关系到国家法制水平的高低。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普法教育,强化农民的知法、守法观念,使法律成为规范农民行为的至高无上的准则,在农民心中形成遵纪守法光荣,违法犯罪可耻的观念,营造良好的执行氛围。
二、申请执行人负有举证责任,法院要依法指导农民举证,以便于案件的执行,要求农民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流动去向、财产状况或线索。讲明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申请执行人没有及时进行举证,就有可能影响法院执行的效率,这有利于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合作与监督。同时强化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义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应明确要求被执行人定期到法院申报财产,以便执行人员掌握情况,及时、彻底执行案件
三、推行“阳光执行”。涉农案件由于农民在农忙时,没有时间和精力应对,再一个案件的执结涉及到农时,因此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公开电话号码及其它联系方式,建立“执行110”,确保信息的畅通,使执行人员及时掌握第一手材料,便于执行工作的开展。并且将案件的进展程度随时向当事人公开,必要时请当事人现场监督,使执行置于当事人监督之下,有利于当事人双方的沟通和理解。对一些社会反响比较大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进行监督。确保案件的公正与效率。
四、积极推动执行威慑机制有效运行,加强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及时、准确、有效的录入案件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加大对拒执罪打击力度。加强与各联动主体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强大的声势和威慑力,使被执行人不敢赖帐、不能赖帐,促其自动履行义务。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作用,在全社会形成配合、协助、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环境。加强打击拒执犯罪工作,积极主动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相关程序,统一执法思想,依法惩处拒执犯罪。
五、建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努力形成解决执行难的合力。联席会议采取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主要工作职责是:研究拟订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长效机制;研究、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相关的法律、政策,为按计划、分步骤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提供保障;制定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和部门联动协调体系;研究讨论涉农等重大疑难执行案件,提出解决对策;定期向党委汇报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工作情况。
六、充分利用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加大强制措施的适用力度,新民诉法将个人的罚款由原来的一千元以下变为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由一千元至三万变为一万元至三十万元,加大了对欠款老赖的处罚力度,因此法院执行案件应用好这一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从严执法,绝不姑息迁就,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义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建立执行救助金制度,有些执行条件,不是因为其他原因未执结的,而是确实不能执结。例如:一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及工伤案件,赔偿的数额大多都是十几万、几十万元,而当事人不是被判极刑,就是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这些案件很难执结的,对这类案件,如何解决,单凭法院的能力是无法解决的,笔者建议各地法院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建立执行救助金,专门帐户,对救济的条件、审批程序、救济金筹集的方法、方式、途径都明确规定。通过社会保障救助功能,加快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在社会保障救助方面,应拓展司法救助功能,以政府财政为主解决一部分基金来源,同时充分调动民间救助的积极性,扩充救助财力。
八、形成量化考核、分类排序的考评机制。对全体执行人员进行业绩考评。设定均衡执结率、完全执结案件数、案件平均执结天数、差错率四项主要体现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指标,按季逐案评查,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类排序,作为年度考核和评先选优的主要依据,起到激励、导向和鞭策作用,促进了执行案件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强化思想政治建设,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坚持不懈的抓好廉政建设。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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