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巧妙调解息争端 多年林权纠纷一朝解
2009-08-14 16:43:22
中国法院网讯 (李景茂 韦梅桔) 8月5日,在广西西林县人民法院法官的巧妙调解下,因林权纠纷引起的一件历时4年,经过政府16次处理,涉及66户村民,4次诉讼的财产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终于宣告结案。
2004年4月30日,原告西林县嘉华木业有限公司同西林县某单位购买了位于弄车屯的江议林场,原告支付了80万元林木款后取得该林场第一代林木的所有权。
2006年9月份,原告砍伐这片林木时受到西平乡皿贴村下寨屯群众的阻拦,为此,9月21日,原告以班建新、班建辉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被告诉讼主体问题,原告于10月19日申请撤诉。同年10月24日,原告又以皿贴村下寨村民小组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11月26日,经法院召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皿贴村干进行协商解决,最后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同意原告将已砍伐下的杉木调运出林场,其余林木,待被告在两年内收集证据解决好被告与弄车村民小组的土地纠纷后才能砍伐,如被告在此协议达成后两年内未能解决土地、林权问题的,原告均可自由取伐林木,被告不得干涉;原告提供15000元作为解决土地纠纷的援助经费。签协议过后,被告的全体村民都签名、盖手印作为该协议的附件之后,被告就将15000元进行分割。同年12月1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2007年4月27日,原告购买黄革、黄映雪江义府渭那马坡种植的220亩杉木林,但是原告在砍伐林木过程中,又受到被告皿贴村下寨村民小组群体的阻拦,下寨村民小组的群众认为黄革、黄映雪种植杉木的土地权属是下寨村民小组的,原告所砍伐的杉木,被告下寨村民小组不给调运出来加工。原告在与被告下寨村民小组协商未果之下,原告遂以黄革、黄映雪作为被告于2008年6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革、黄映雪于2008年7月15日前负责处理好原告所购买的杉木林权属纠纷,并要求黄革、黄映雪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由于原告对其主张的损失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法院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没有支持,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6月25日,原告西林县嘉华木业有限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把被告西平乡皿贴村下寨村民小组告上了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行为;判令被告排除妨碍;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10万元。
经西林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者车村弄车村民小组与皿贴村下寨村民小组因山界问题曾发生过纠纷。1996年6月26日,皿贴村下寨村民小组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县人民政府于同年12月24日作出了西政处字(1996)07号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者车村弄车村民小组与皿贴村下寨村民小组的山界以县人民政府1982年核发的《山界林权证书》核定的界线不变;皿贴村下寨村民小组原耕种的8亩水田归皿贴村下寨村民小组所有,今后不得新开荒扩大面积。皿贴村下寨村民小组对县政府的处理决定书不服,向百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百色地区行政公署于1997年5月26日作出了百署复决字(1997)5号复议决定书,维持西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西政处字(1996)07号处理决定。去年由于原告所砍伐其同黄革、黄映雪购买的杉木被告不给原告调运出来,今年原告想继续砍伐林木,被告又阻拦。
此案由于涉及人数多、矛盾大、时间长,双方当事人积怨深,如果不妥善处理,势必导致事态恶化。但西林法院的法官们不辞辛苦,辛勤工作,历时两个多月的调查、取证。在审理过程中,该院法官们充分运用调解的方法和艺术,把握调解的原则性与灵活性。法官们注重情、理、法的融合,把法律的力量、道德的力量、乡风民俗的力量以及群众舆论的力量结合起来,不断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充分运用说服教育、亲情感化、平等协商等方式促使了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最终,被告西平乡皿贴村下寨村民小组同意停止对原告同西林县委办公室购买的江议林场全部林木和同黄革、黄映雪购买220亩杉木的侵害,并排除妨碍,允许原告西林县嘉华木业有限公司对这两片杉林木自由采伐和调运;原告西林县嘉华木业有限公司放弃要求被告西平乡皿贴村下寨村民小组赔偿各种损失费10万元。
这起看似难以调解的集体性案件当庭得以调解,双方握手言和,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2004年4月30日,原告西林县嘉华木业有限公司同西林县某单位购买了位于弄车屯的江议林场,原告支付了80万元林木款后取得该林场第一代林木的所有权。
2006年9月份,原告砍伐这片林木时受到西平乡皿贴村下寨屯群众的阻拦,为此,9月21日,原告以班建新、班建辉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被告诉讼主体问题,原告于10月19日申请撤诉。同年10月24日,原告又以皿贴村下寨村民小组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11月26日,经法院召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皿贴村干进行协商解决,最后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同意原告将已砍伐下的杉木调运出林场,其余林木,待被告在两年内收集证据解决好被告与弄车村民小组的土地纠纷后才能砍伐,如被告在此协议达成后两年内未能解决土地、林权问题的,原告均可自由取伐林木,被告不得干涉;原告提供15000元作为解决土地纠纷的援助经费。签协议过后,被告的全体村民都签名、盖手印作为该协议的附件之后,被告就将15000元进行分割。同年12月1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2007年4月27日,原告购买黄革、黄映雪江义府渭那马坡种植的220亩杉木林,但是原告在砍伐林木过程中,又受到被告皿贴村下寨村民小组群体的阻拦,下寨村民小组的群众认为黄革、黄映雪种植杉木的土地权属是下寨村民小组的,原告所砍伐的杉木,被告下寨村民小组不给调运出来加工。原告在与被告下寨村民小组协商未果之下,原告遂以黄革、黄映雪作为被告于2008年6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革、黄映雪于2008年7月15日前负责处理好原告所购买的杉木林权属纠纷,并要求黄革、黄映雪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由于原告对其主张的损失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法院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没有支持,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6月25日,原告西林县嘉华木业有限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把被告西平乡皿贴村下寨村民小组告上了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行为;判令被告排除妨碍;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10万元。
经西林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者车村弄车村民小组与皿贴村下寨村民小组因山界问题曾发生过纠纷。1996年6月26日,皿贴村下寨村民小组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县人民政府于同年12月24日作出了西政处字(1996)07号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者车村弄车村民小组与皿贴村下寨村民小组的山界以县人民政府1982年核发的《山界林权证书》核定的界线不变;皿贴村下寨村民小组原耕种的8亩水田归皿贴村下寨村民小组所有,今后不得新开荒扩大面积。皿贴村下寨村民小组对县政府的处理决定书不服,向百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百色地区行政公署于1997年5月26日作出了百署复决字(1997)5号复议决定书,维持西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西政处字(1996)07号处理决定。去年由于原告所砍伐其同黄革、黄映雪购买的杉木被告不给原告调运出来,今年原告想继续砍伐林木,被告又阻拦。
此案由于涉及人数多、矛盾大、时间长,双方当事人积怨深,如果不妥善处理,势必导致事态恶化。但西林法院的法官们不辞辛苦,辛勤工作,历时两个多月的调查、取证。在审理过程中,该院法官们充分运用调解的方法和艺术,把握调解的原则性与灵活性。法官们注重情、理、法的融合,把法律的力量、道德的力量、乡风民俗的力量以及群众舆论的力量结合起来,不断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充分运用说服教育、亲情感化、平等协商等方式促使了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最终,被告西平乡皿贴村下寨村民小组同意停止对原告同西林县委办公室购买的江议林场全部林木和同黄革、黄映雪购买220亩杉木的侵害,并排除妨碍,允许原告西林县嘉华木业有限公司对这两片杉林木自由采伐和调运;原告西林县嘉华木业有限公司放弃要求被告西平乡皿贴村下寨村民小组赔偿各种损失费10万元。
这起看似难以调解的集体性案件当庭得以调解,双方握手言和,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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