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执行案件引发的思考
2009-07-10 10:59: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义军
  【案情】

  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某所欠申请执行人余某某货款4000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08年4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余某某20000元,于2008年6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余某某2000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王某某未能按时给付。为此,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于2008年4月2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已于2008年4月20日到期的货款20000元以及诉讼费、申请执行费,合计20000多元。

  【执行过程】

  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的申请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召谈传票,但被执行人王某某却拒不到庭。在此情形下,执行员并没有一味的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到庭,而是立即着手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过全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执行员查得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0000多元,并当场对此存款中的20000多元进行了冻结。

  本案申请执行人余某某此次申请执行的标的是已于2008年4月20日到期的货款20000元以及诉讼费、申请执行费,合计20000多元,此外,即将到期的还有于2008年6月20日前给付的20000元。两者的标的合计为40000多元,正好相当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某银行的存款40000多元。按照常人的理解,为什么不将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某银行的存款40000多元一并予以冻结呢,那不是一箭双雕吗?其实,这也正是本案执行的尴尬之处:执行员明知道被执行人有足够的履行全部法定义务的能力,但不能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只能“望银兴叹”,这是多么的无奈啊!

  执行中为何会产生如此的尴尬和无奈,究其原因,笔者认为:(1)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第二百二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金钱债权的执行范围是有限制的,即禁止超额执行。这一限制性规定在防止滥用执行权力,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亦存在一定的弊端。反观上述案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是于4月20日已到被执行人履行期的20000元,尚未到履行期的20000元也即将于6月20日到期,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足以偿还已经到期和即将到期的债务,但由于有上述法律规定的限制,执行员也有心无力。其实,本案的执行人员已考虑到了现行法律的规定,为了充分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执行员没有简单的进行查询和划拨,而是选择了冻结。冻结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在此期限内,债权人于6月20日到期的20000元债权亦到期了,待债权人申请执行后,执行员可以就被执行人的40000多元的银行存款一并划拨。这样,就能够充分实现债权人的利益。但说到底,这也只是一种侥幸心理。在经济飞速流转的今日,被执行人会很快得知其银行存款被冻结的情况,他会毫不犹豫的提取尚未被冻结的余额。这样,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就破产了。(2)审执衔接的原因。审判和执行本来是息息相关、唇亡齿寒的关系,但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不管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上述案例就是其中一例,一管以见之,这样的案例是不乏其数的。有的审判人员是一判了之,没有充分考虑将来的执行,这样,给今后的执行工作带来了被动。

  【对策】

  针对上述执行的尴尬和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1)建议修订《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冻结的规定。即对那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分期给付的金钱债权,在执行过程中,如查得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且足够给付已经到期和即将到期债权的,应允许法院对其应履行的全部债务财产部分进行冻结。在即将到期的债权到期后,采取一并划拨的措施。如被执行人确实急需动用尚未到期债权部分的冻结财产,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的担保,并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2)协调好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在上述对策还来不及实现的情况下,可以着重协调好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在案件的审理阶段,审判人员就要有意识的想到今后执行的问题,在判决或调解时,充分考虑执行的可行性和效率性。这样,才会形成审判和执行的良性循环,以审判促执行,以执行保审判。如上述案件,审判人员在主持调解时,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附条件的约定:如被告不能按时履行第一期付款义务的,原告可以就全部债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既充分保护了债权人利益的及时实现,又能促使债务人信守诺言,按时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

  【结语】

  上述案件虽是个案,但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处理不好,将会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影响到司法的权威。联想到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是为了解决申诉难和执行难,在执行方面大大加大了威慑力,就是为了显示司法的权威,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涵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