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解民困 春风化雨暖人心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纪实
2009-07-10 10:56: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艾彬
近年来,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将司法救助作为司法为民的一个着力点,他们积极探索,创新思路,不断完善司法救助机制,使特困当事人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救助,有力保证了司法和谐和辖区的社会稳定,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肯定,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清积催生救助基金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然2006年前,古蔺法院的司法救助仅限于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缓、减、免。在数次的清理执行积案的活动中,法官们发现有不少案件被执行人无履行赔偿的能力,而申请人则为官司所累,穷困潦倒,为生计犯愁。院领导对此情况高度重视,着手调研,研究应对之策。可不可以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对这样的特困当事人予以救助,这样既可以了结一批执行积案,又解决了当事人的燃眉之急?然光靠法院一己之力,恐怕是力不从心,必须取得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一个成熟的方案在院党组一班人的多次研讨后形成。法院将这一方案向县委相关领导作了专题汇报,得到了县委领导的肯定。
说干就干,经院党组研究决定,院里马上成立了司法救助金领导组,采用从有限的办案经费挤一点、全院干警捐一点、社会各界赞助一点等方式,筹集到了古蔺法院司法救助的第一桶金。在法院的推动和积极争取下,2006年起,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财力紧张的情况下每年从县财政列支5万元支持法院的司法救助工作,古蔺法院司法救助金的蛋糕越滚越大。2008年,县委县政府又决定将司法救助金的金额提高的每年30万元,并纳入每年的县财政预算。古蔺法院的司法救助基金取得了实质性突破。
好钢要用在刀刃上
院领导常说:“司法救助金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块蛋糕,应该留给最需要帮助的当事人。”实施司法救助金制度,资金到位是基础,规范运作是关键。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到位后,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管好、用好这笔资金。一是出台制度,完善救助机制,古蔺法院出台了《司法救助的暂行规定》,就司法救助的对象、申请救助的程序及金额标准等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二是严格审查,规范救助行为,古蔺法院建立了当事人申请——办案法官初审——庭室负责人复审——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签署意见——县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的层层把关、层层监督的审批程序,确保了救助金发放的公开、公正。
通过严把审查关,古蔺法院将有限的救助资金都用在了“刀刃上”,为那些最需要救助的特困当事人缓解了燃眉之急。三年多来,有近百名特困当事人从中受益,救助金额累计达35.1万元。
今年上半年,古蔺县人民法院开展了半年一次的执行救助金集中发放活动,他们从上百余件执行积案和新收的执行案件中甄选了20余件,对其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共计121850元,因车祸致残的罗某就是受益者之一。2007年罗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与一辆农用车相撞致残(七级),然祸不单行,就在此起事故发生后第二天,该农用车又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驾驶员当场死亡。尽管法院判农用车驾驶员赔偿罗某75971.50元,然由于该驾驶员已经死亡,其家属在支付了20000元后就再也没有赔偿能力了。对于致残后续治疗尚需的巨额费用,20000元只是杯水车薪,况且其家中尚有一个久病在床的老人和两个需要照料的未成年孩子,很快罗某的家庭又陷入了经济窘迫的困境。面对同样遭遇巨大不幸现已家徒四壁的债务人,罗某绝望了。就在他一筹莫展之际,法院的法官向他伸出了援助之手,一次性向他发放司法救助金10000元。当领到这10000元救助金时,他紧紧握住法官的手,热泪盈眶:“太谢谢你们了!我本来对这桩官司已不抱任何希望了,这10000元是救命钱啊,是你们给我的家庭重新带来了光明!”
拓宽渠道更惠民
为使司法救助惠及更多的困难当事人,古蔺法院还积极创新思路,拓宽救助渠道,让更多的困难当事人感受的司法的人性温暖。
——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2007年诉讼费标准大幅下调,但古蔺法院并没有因此提高救助标准,相反是降低了救助的门槛,仅今年上半年全院减、免交诉讼费就达7万余元,切实解决了群众“告状难”的问题,让有理无钱的群众打的起官司,打得赢官司。
——将司法救助拓宽到刑事案件受害人。有些刑事案件使被害人身心受到严重损害,但因为罪犯获刑再加上家庭本身就困难,往往是附带的民事赔偿不能兑现,古蔺法院将此类案件的被害人纳入到救助范围。2006年某日凌晨1时许,汪某搭乘“摩的”返回古蔺县城,驾驶员色欲熏心,在途中停车欲对其实施强奸,遭到汪某极力反抗。挣扎中,二人双双跌下30米高的悬崖。汪某生活不能自理,经鉴定,其伤残程度达到四级。驾驶员因犯强奸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然汪某183829.74元的赔偿金却成了泡影。法院法官及时将1万元的救助金送到汪某手中,对其受伤的心理和生理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安慰。
——与司法、民政、残联等部门形成救助联动机制。古蔺法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了工作沟通协作制度,以便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特困人员实行救助。比如对于经济困难的上诉人,引导他们联系司法援助中心,寻求免费的法律服务,对于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发现的生活困难及残疾群众,及时通报给民政、残联,请他们对其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或给予相应的残疾救助等。
古蔺法院开展的司法救助活动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一个缩影,彰显着现代司法的人性关怀。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勇于创新、锐意改革的古蔺县人民法院将谱写出更为响亮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之歌。
作者单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清积催生救助基金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然2006年前,古蔺法院的司法救助仅限于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缓、减、免。在数次的清理执行积案的活动中,法官们发现有不少案件被执行人无履行赔偿的能力,而申请人则为官司所累,穷困潦倒,为生计犯愁。院领导对此情况高度重视,着手调研,研究应对之策。可不可以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对这样的特困当事人予以救助,这样既可以了结一批执行积案,又解决了当事人的燃眉之急?然光靠法院一己之力,恐怕是力不从心,必须取得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一个成熟的方案在院党组一班人的多次研讨后形成。法院将这一方案向县委相关领导作了专题汇报,得到了县委领导的肯定。
说干就干,经院党组研究决定,院里马上成立了司法救助金领导组,采用从有限的办案经费挤一点、全院干警捐一点、社会各界赞助一点等方式,筹集到了古蔺法院司法救助的第一桶金。在法院的推动和积极争取下,2006年起,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财力紧张的情况下每年从县财政列支5万元支持法院的司法救助工作,古蔺法院司法救助金的蛋糕越滚越大。2008年,县委县政府又决定将司法救助金的金额提高的每年30万元,并纳入每年的县财政预算。古蔺法院的司法救助基金取得了实质性突破。
好钢要用在刀刃上
院领导常说:“司法救助金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块蛋糕,应该留给最需要帮助的当事人。”实施司法救助金制度,资金到位是基础,规范运作是关键。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到位后,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管好、用好这笔资金。一是出台制度,完善救助机制,古蔺法院出台了《司法救助的暂行规定》,就司法救助的对象、申请救助的程序及金额标准等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二是严格审查,规范救助行为,古蔺法院建立了当事人申请——办案法官初审——庭室负责人复审——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签署意见——县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的层层把关、层层监督的审批程序,确保了救助金发放的公开、公正。
通过严把审查关,古蔺法院将有限的救助资金都用在了“刀刃上”,为那些最需要救助的特困当事人缓解了燃眉之急。三年多来,有近百名特困当事人从中受益,救助金额累计达35.1万元。
今年上半年,古蔺县人民法院开展了半年一次的执行救助金集中发放活动,他们从上百余件执行积案和新收的执行案件中甄选了20余件,对其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共计121850元,因车祸致残的罗某就是受益者之一。2007年罗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与一辆农用车相撞致残(七级),然祸不单行,就在此起事故发生后第二天,该农用车又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驾驶员当场死亡。尽管法院判农用车驾驶员赔偿罗某75971.50元,然由于该驾驶员已经死亡,其家属在支付了20000元后就再也没有赔偿能力了。对于致残后续治疗尚需的巨额费用,20000元只是杯水车薪,况且其家中尚有一个久病在床的老人和两个需要照料的未成年孩子,很快罗某的家庭又陷入了经济窘迫的困境。面对同样遭遇巨大不幸现已家徒四壁的债务人,罗某绝望了。就在他一筹莫展之际,法院的法官向他伸出了援助之手,一次性向他发放司法救助金10000元。当领到这10000元救助金时,他紧紧握住法官的手,热泪盈眶:“太谢谢你们了!我本来对这桩官司已不抱任何希望了,这10000元是救命钱啊,是你们给我的家庭重新带来了光明!”
拓宽渠道更惠民
为使司法救助惠及更多的困难当事人,古蔺法院还积极创新思路,拓宽救助渠道,让更多的困难当事人感受的司法的人性温暖。
——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2007年诉讼费标准大幅下调,但古蔺法院并没有因此提高救助标准,相反是降低了救助的门槛,仅今年上半年全院减、免交诉讼费就达7万余元,切实解决了群众“告状难”的问题,让有理无钱的群众打的起官司,打得赢官司。
——将司法救助拓宽到刑事案件受害人。有些刑事案件使被害人身心受到严重损害,但因为罪犯获刑再加上家庭本身就困难,往往是附带的民事赔偿不能兑现,古蔺法院将此类案件的被害人纳入到救助范围。2006年某日凌晨1时许,汪某搭乘“摩的”返回古蔺县城,驾驶员色欲熏心,在途中停车欲对其实施强奸,遭到汪某极力反抗。挣扎中,二人双双跌下30米高的悬崖。汪某生活不能自理,经鉴定,其伤残程度达到四级。驾驶员因犯强奸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然汪某183829.74元的赔偿金却成了泡影。法院法官及时将1万元的救助金送到汪某手中,对其受伤的心理和生理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安慰。
——与司法、民政、残联等部门形成救助联动机制。古蔺法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了工作沟通协作制度,以便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特困人员实行救助。比如对于经济困难的上诉人,引导他们联系司法援助中心,寻求免费的法律服务,对于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发现的生活困难及残疾群众,及时通报给民政、残联,请他们对其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或给予相应的残疾救助等。
古蔺法院开展的司法救助活动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一个缩影,彰显着现代司法的人性关怀。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勇于创新、锐意改革的古蔺县人民法院将谱写出更为响亮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之歌。
作者单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