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法院执行工作分析与建议
2009-07-10 09:45: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梁劲松
法院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审判工作的后续,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的重要保障,是当前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的重要环节,代表着法律的威严,体现出法律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人民的法律意识的高低,笔者就将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对我国法院现行执行工作的制度和运行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执行规范化建设及执行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情况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本院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切实做到依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实现规章制度从无到有,从有到精的转变。一是在执行案件立案前实行告知执行风险、告知执行措施、告知执行过程的“ 三告知”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将执行工作的每个程序、各个环节都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监督之下,以堵塞拖延执行、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的渠道,使案件在公开、公正、透明的程序中得到有效解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二是对近几年来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疏理,先后修订和完善执行款物交接制度、执行中的评估规定、重大案件执行安全预案制等制度。三是对执行中无章可循的方面积极探索,在调查研究、注重实践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执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先予执行规定等。
二、执行工作改革情况
完善执行制度,加快执行工作改革步伐,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法官主持执行工作,在执行工作中已出现许多弊端,一是公众心理普遍认为法官是文官,应侧重于“坐堂问案”和裁判,不应直接强制执行;二是法官在审案、裁判的全过程中应处于“中立”状态,执行员的职责不具有中立性;三是法官任执行员,有悖立法本意,我国末设执行官序列;四是法官在执行程序中既行使裁判权,又行使行政权,使其缺乏有效的监督,容易引起执法腐贩;五是法官承担执行工作缺乏最基本的威慑力。执行工作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倾斜性和迫使服从性,而作为文官的法官是不适宜参与强制执行工作的。正如上文所述法官主持执行工作出现的弊端,不能真正实现最高提出的执行工作“两统一”,即执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解决这类问题应从立法上予以规范,尽早实行强制工作警务化,将裁判权和行政权相分离,执行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成立司法警察局。确保廉洁、公正、高效的开展执行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最高院提出的“两统一”,在执行方法上力求创新工作思路,在常规执行的同时尝试新闻媒体曝光执行、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限制贷款、定期向金融机构通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黑名单等方式执行案件,有效地威慑了被执行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情况
目前,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虽然已经建立,各成员单位联合制发了文件,但是实际运行起来尚属于初始状态,按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立案后,迅速将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通过网络、文书或者软件等形式向参与联动的各单位进行通报,并同时向联动单位送达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启动联动机制,联动单位在收到法院协助的法律文书后,根据协助执行的内容,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但是运行起来,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一是联动成员单位没有领导核心,很难做到政令统一;二是执行联动机制的相关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差;三是执行联动机制中有协助义务的单位缺乏协助执行意识和积极性;四是执行联机制中对于不协助执行等行为制裁措施不够 。
为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使其发挥应有的效力,应采取如下对策:一是明确确立联动机构的领导机关,使其政令统一;二是完善相关立法,使执行联动机制运行有法可依;三是加强对建立联动机制积极意义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维护法院裁判既判力的意识;四是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中强制性措施体系,增强执行联动机制的威慑力。
四、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情况
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开展以来,我院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结合执行工作实际,科学统筹、精心组织、强化措施、攻坚克难,主要做法是:
1、及时向县委、人大做好汇报,争取工作支持。为取得县委、人大等领导机关的大力支持,本院及时将上级清理执行积案的指示精神和积案情况,写出专题执行工作报告,上报县委和人大,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开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迅速制定活动实施方案,深入抓好活动动员。按照上级要求,制定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实施方案,及时呈送有关领导,并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可操作性强、更为具体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及时召开全院动员大会,院长梁劲松亲自作动员讲话,提出要求。
3、坚持舆论轰动,营造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媒体辐射面广的优势,在县电视台做了清理执行积案的专题电视讲话,宣传活动意义、政策与法律,并就社会各界支持、配合、 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4、贯彻"五定方针",强化执行责任。在明确各位党组成员领导责任的同时,按照上级要求,建立清理执行积案领导责任制、执行人员责任制,并以此为基础,在具体办案责任上贯彻"五定方针",针对个案情况,定承办人、定督办人、定执行措施、定执行期限、定执行目标,责任具体落实到每名干警,进一步强化干警的责任感和工作压力。
5、突出执行重点,强势突破。将上级规定的六类特殊执行主体案件,特别是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涉"三费"、农民工工资、人身损害赔偿等热点案件作为执行重点,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6、坚持执行公开,实现立体监督。在积极推进活动开展的同时,坚持公开执行、阳光操作,努力增大执行工作透明度,自觉把执行工作置于人大及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之下。特别是对于重大敏感案件,对执行工作实施立体监督,有效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规范。
五、清理执行积案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1、彻底打破传统的案件执行方式。以往的案件执行方式可以用一句话形容;一个案件,一个经办人,四面出击。这种执行方式无益于高效执行、廉洁执行、公正执行。这种格局必须打破,简单的讲要做到一项工作、四件事,即一项工作是执行工作,四件事为:一是寻找被执行人,二是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三是采取强制措施、主持执行和解、完成结案等,四是推动联动机制运行,启动司法救济,民政救济等工作。
2、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素质。法院执行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繁重而又细致的工作,对执行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求很高。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执行人员数量不够,素质不高,难以适应执行实践的需要。因此要不断加强其政治教育和业务学习,建设一支高素质、正规化、专业化的执行队伍,是治理执行乱,解决执行难的一条重要途径。
3、穷尽执行措施。穷尽措施就是要彻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存款、车辆、房产、股票等),坚决采取强制措施(搜查、罚款、拘留)。只有穷尽措施才能知道什么样的案子能执行,什么样的案子属于客观执行不能。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令申请执行人信服,同时也是尽职尽责要求的体现。也能为我们以后的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积累有用的经验。
4、做好执行前置工作、降低当事人执行风险。全力推行“阳光执行”和风险提示。把执行全部程序公开,以便当事人和各界的监督。在执行中实施执行公开告知制度和实施执行风险和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后果告知制度。在申请执行期间,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线索)书》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对被告确无履行条件的案件,审判人员引导当事人选择实现权利的其它方式,避免诉讼后案件一判决就成执行“死案”。
一、执行规范化建设及执行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情况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本院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切实做到依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实现规章制度从无到有,从有到精的转变。一是在执行案件立案前实行告知执行风险、告知执行措施、告知执行过程的“ 三告知”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将执行工作的每个程序、各个环节都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监督之下,以堵塞拖延执行、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的渠道,使案件在公开、公正、透明的程序中得到有效解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二是对近几年来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疏理,先后修订和完善执行款物交接制度、执行中的评估规定、重大案件执行安全预案制等制度。三是对执行中无章可循的方面积极探索,在调查研究、注重实践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执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先予执行规定等。
二、执行工作改革情况
完善执行制度,加快执行工作改革步伐,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法官主持执行工作,在执行工作中已出现许多弊端,一是公众心理普遍认为法官是文官,应侧重于“坐堂问案”和裁判,不应直接强制执行;二是法官在审案、裁判的全过程中应处于“中立”状态,执行员的职责不具有中立性;三是法官任执行员,有悖立法本意,我国末设执行官序列;四是法官在执行程序中既行使裁判权,又行使行政权,使其缺乏有效的监督,容易引起执法腐贩;五是法官承担执行工作缺乏最基本的威慑力。执行工作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倾斜性和迫使服从性,而作为文官的法官是不适宜参与强制执行工作的。正如上文所述法官主持执行工作出现的弊端,不能真正实现最高提出的执行工作“两统一”,即执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解决这类问题应从立法上予以规范,尽早实行强制工作警务化,将裁判权和行政权相分离,执行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成立司法警察局。确保廉洁、公正、高效的开展执行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最高院提出的“两统一”,在执行方法上力求创新工作思路,在常规执行的同时尝试新闻媒体曝光执行、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限制贷款、定期向金融机构通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黑名单等方式执行案件,有效地威慑了被执行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情况
目前,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虽然已经建立,各成员单位联合制发了文件,但是实际运行起来尚属于初始状态,按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立案后,迅速将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通过网络、文书或者软件等形式向参与联动的各单位进行通报,并同时向联动单位送达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启动联动机制,联动单位在收到法院协助的法律文书后,根据协助执行的内容,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但是运行起来,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一是联动成员单位没有领导核心,很难做到政令统一;二是执行联动机制的相关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差;三是执行联动机制中有协助义务的单位缺乏协助执行意识和积极性;四是执行联机制中对于不协助执行等行为制裁措施不够 。
为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使其发挥应有的效力,应采取如下对策:一是明确确立联动机构的领导机关,使其政令统一;二是完善相关立法,使执行联动机制运行有法可依;三是加强对建立联动机制积极意义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维护法院裁判既判力的意识;四是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中强制性措施体系,增强执行联动机制的威慑力。
四、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情况
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开展以来,我院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结合执行工作实际,科学统筹、精心组织、强化措施、攻坚克难,主要做法是:
1、及时向县委、人大做好汇报,争取工作支持。为取得县委、人大等领导机关的大力支持,本院及时将上级清理执行积案的指示精神和积案情况,写出专题执行工作报告,上报县委和人大,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开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迅速制定活动实施方案,深入抓好活动动员。按照上级要求,制定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实施方案,及时呈送有关领导,并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可操作性强、更为具体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及时召开全院动员大会,院长梁劲松亲自作动员讲话,提出要求。
3、坚持舆论轰动,营造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媒体辐射面广的优势,在县电视台做了清理执行积案的专题电视讲话,宣传活动意义、政策与法律,并就社会各界支持、配合、 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4、贯彻"五定方针",强化执行责任。在明确各位党组成员领导责任的同时,按照上级要求,建立清理执行积案领导责任制、执行人员责任制,并以此为基础,在具体办案责任上贯彻"五定方针",针对个案情况,定承办人、定督办人、定执行措施、定执行期限、定执行目标,责任具体落实到每名干警,进一步强化干警的责任感和工作压力。
5、突出执行重点,强势突破。将上级规定的六类特殊执行主体案件,特别是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涉"三费"、农民工工资、人身损害赔偿等热点案件作为执行重点,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6、坚持执行公开,实现立体监督。在积极推进活动开展的同时,坚持公开执行、阳光操作,努力增大执行工作透明度,自觉把执行工作置于人大及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之下。特别是对于重大敏感案件,对执行工作实施立体监督,有效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规范。
五、清理执行积案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1、彻底打破传统的案件执行方式。以往的案件执行方式可以用一句话形容;一个案件,一个经办人,四面出击。这种执行方式无益于高效执行、廉洁执行、公正执行。这种格局必须打破,简单的讲要做到一项工作、四件事,即一项工作是执行工作,四件事为:一是寻找被执行人,二是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三是采取强制措施、主持执行和解、完成结案等,四是推动联动机制运行,启动司法救济,民政救济等工作。
2、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素质。法院执行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繁重而又细致的工作,对执行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求很高。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执行人员数量不够,素质不高,难以适应执行实践的需要。因此要不断加强其政治教育和业务学习,建设一支高素质、正规化、专业化的执行队伍,是治理执行乱,解决执行难的一条重要途径。
3、穷尽执行措施。穷尽措施就是要彻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存款、车辆、房产、股票等),坚决采取强制措施(搜查、罚款、拘留)。只有穷尽措施才能知道什么样的案子能执行,什么样的案子属于客观执行不能。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令申请执行人信服,同时也是尽职尽责要求的体现。也能为我们以后的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积累有用的经验。
4、做好执行前置工作、降低当事人执行风险。全力推行“阳光执行”和风险提示。把执行全部程序公开,以便当事人和各界的监督。在执行中实施执行公开告知制度和实施执行风险和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后果告知制度。在申请执行期间,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线索)书》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对被告确无履行条件的案件,审判人员引导当事人选择实现权利的其它方式,避免诉讼后案件一判决就成执行“死案”。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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