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刹车未摘档 修理工腿断轮下
2009-07-09 14:52:46
中国法院网讯 (杨帆) 徐某去修理厂修车,在配合修理工启动车辆松手刹的过程中,未将挡位摘除,致修理工腿断轮下构成重伤。近日,徐某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8年3月13日23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京包路沙厂005号储运库院内,被告人徐某在配合修理工冯某(男,19岁)修理其驾驶的红岩牌重型半挂货车的后桥时,应修理人员要求启动车辆,在松手刹的过程中,未将挡位摘除,致该货车传动轴将在车下修车的冯某的头、腿等部位打伤。经法医学鉴定,冯某的伤情为重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冯某及其雇主郭某没有相关修理资质证件,属于无照经营,存在明显过错和责任,请求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上事实。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的雇主范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冯某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8年3月13日23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京包路沙厂005号储运库院内,被告人徐某在配合修理工冯某(男,19岁)修理其驾驶的红岩牌重型半挂货车的后桥时,应修理人员要求启动车辆,在松手刹的过程中,未将挡位摘除,致该货车传动轴将在车下修车的冯某的头、腿等部位打伤。经法医学鉴定,冯某的伤情为重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冯某及其雇主郭某没有相关修理资质证件,属于无照经营,存在明显过错和责任,请求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上事实。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的雇主范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冯某共计人民币10万元。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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