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岸边好法庭
——记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潘村法庭
2009-07-02 14:48:3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泓
  “走千走万,不如淮河两岸!”——这是淮河流域人民对家乡发自肺腑的赞美。潘村人民法庭是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的基层法庭,就坐落在美丽富饶的淮河岸边。多年来,潘村法庭牢固树立和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法庭工作的尺度和标准,始终坚持司法便民、利民、惠民,大力弘扬亲民作风,吹响“人民法官为人民”的雄壮号角,谱写新时期人民司法事业的华彩乐章!

  法者执枰,责由心生。怎样才能让那些到法庭来寻求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方便、快捷”地打上官司,打赢官司,这是法官们心中时刻挂念的问题。

  蔡泉老人今年90岁,因赡养纠纷将其子蔡志春诉讼至潘村法庭。经调解,蔡志春每年付给老人100公斤小麦、150公斤稻子和100元钱。达成协议后,蔡志春外出打工,将承包地转包给本村徐某经营,并约定,由徐某代为履行对蔡泉老人的抚养义务。去年,徐某夫妇信守诺言,替蔡志春履行赡养义务,但遭到老人的拒绝。徐某夫妇无奈又将粮食拉回家。新年刚过,蔡泉老人转而同意接受徐某夫妇代为履行。徐妻对老人上次做法十分不满,不肯配合。为了不让九旬老人受劳累之苦,在做通徐家人思想工作后,庭长万德央拉着木板车,其他同志在后推着,顶着凛洌的寒风,一直将100公斤小麦、150公斤稻子拉至蔡泉老人家中,并将100元钱交到他手里。

  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阳光般的温暖,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受尊重的官司,潘村法庭始终强调要干警摆正三个地位。一是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基层法庭面对的农村当事人文化程度较低,在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及时行使告知义务,对于当事人难于理解或因诉讼能力欠缺而忽视的诉讼权利,及时予以释明,使当事人感受到公正公开的诉讼氛围。二是法官居中裁判的地位。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仅要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而且应当通过自己的言行体现出公正。与各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距离,也不因表情、行为、言语等流露对一方当事人的好恶以及对案件结果的主观意见,避免当事人及其他社会群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三是当事人地位平等、法官与当事人地位平等。不以言语和行为表现出对任何一方的歧视,更不因与一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熟识,或者因受到各种社会关系的干扰,而偏袒一方,甚至影响最终的裁判。此外,法官与当事人的地位也是平等的。法官的一切审判活动,不仅是在行使权力,也是在履行职责。要有俯下身来为当事人服务的精神,认真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

  去年,法庭审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因当事人各方分歧较大,最终法庭作出了判决。案件虽然结案了,但纠纷并没有化解。该案宣判后,被判决承担主责的蚌埠路桥工程公司流露出服从判决的意思,为使急等着钱进行二次手术的被害人段金梅及时得到治疗,副庭长江福禄又奔波于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案外调解。在法官的精心努力下,有关责任方与段金梅达成和解协议:蚌埠路桥公司一次性给付8万元,明光市农村公路管理局一次性给付1.5万元,并当场兑现。

  人民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工作的价值取向。“法官每年承办的案件上百件,但对于当事人来说,他们也许一辈子就打这一个官司。我们1%的差错对于老百姓来说都是100%的损失。我们多做一点诉讼外的工作,也许就能为老百姓多挽回一点损失。‘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必须得这样落到实处!”潘村法庭庭长万德央就是这样多次向干警们强调。“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短短的九个字里浓缩的是人民对人民法院的期待,更是每一个潘村法庭人给自己定下的需要孜孜以求不断努力的目标。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潘村法庭把抽象的司法为民宗旨细化为实实在在的改革措施和工作要求,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着想,方方面面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招招式式为了社会和谐稳定。

  多年来,潘村法庭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优势和特点,以调解促和谐,以简易程序提升审判效率,案件调解率稳步上升。2006年以来,法庭连续三年实现了“三九”目标:调解撤诉率、简易程序适用率、结案率均达到90%以上,所结案件做到了“三无一高”:无反悔、无申诉、无矛盾激化和自动履行率高。近日,该庭又从省高院捧回一块奖牌——“全省法院调解工作先进集体”,这是他们获得省级表彰的第5个荣誉了。
责任编辑:张涵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