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执行权分权机制的建立及运行
2009-07-01 13:53: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任仁
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的建立对法院来讲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如何对执行权力进行划分,以及划分后的权利归谁、如何行使,成为改革执行工作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为此,笔者所在的安徽省明光市法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认清执行分权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执行权分权是对传统执行权制度的一个突破。传统的执行权是指在具体案件的执行中,从审查执行的法律文书的合法性到处理执行异议,再到实施强制执行,由特定执行员一人经办到底,执行权高度集中且严重缺乏程序观念,由此产生的执行权的滥用已经成为造成所谓“执行难”的法院自身痼疾之一。所以,按照执行权所共有的司法性和行政性的双重属性,科学合理地实现执行权的分权,对于有效地解决和避免执行权的滥用、促进公正执行,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严肃执法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对执行权进行有效且符合执行实践的划分
对执行权利的划分多种多样,基本上有以下几种:“三权分离”,即将执行权划分为裁决权、实施权、监督权;“四权分离”即将执行权划分为裁判权、调查权、命令权、监督权;“两权分离”将执行权划分为裁判权、实施权。但从执行实践看,二分法更有其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它的好处在于:其一,具有实在的理论依据。执行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属性是目前执行改革的理论基础,也是执行局内设机构分别行使裁判权和行政权的依据。其二,这种划分与执行人员的数量和整体素质状况相适应。当前,执行人员的数量远不能适应任务的需求,短期内又无法改变这一现状,在这种情况下,若将权力划得过细而又没有充足的人员操作,将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三,符合我国目前解决“执行难”的实际,或者说符合效率和效益原则。目前,“执行难”的外在表现就是收案多,结案多,积案也多。执行权运行中必须考虑简约程序、节约诉讼资源。从这个角度讲,分为执行裁判权、执行实施权就足够了。为此,对分权后如何行使上述权力,明光市法院执行局的做法是:设执行一组、二组、三组,分别行使实施权;另成立执行裁判组,其参加合议的成员不固定,分别由不承办本案的另外三名法官组成。
三、注重执行局内部各项权力的平衡与协调
将执行权划分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是由执行权力的属性决定的。因此,分别按照两种权力的性质运作争议不大,特别是裁决权,将其从执行中分离出来,目的是保证这项权力的公开、公正、中立、客观地行使,从而更全面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建立快捷、合理、明确的移交机制,实现各环节之间的无缝连接,防止出现手续繁琐影响办案效率或职责不清引起相互推诿的现象,从2006年起,明光法院执行局先后制定了《执行工作管理实施细则》、《案件质量评分标准》、《制裁审批表》、《执行案件跟踪表》、《结案审批表》等一批实用性很强的规范文件,初步建立了一个分权制的框架体系。
四、亟待解决的问题
1、认识不统一。执行实践中,由于对执行员的职责定位在认识上存在很大差异,造成了对执行员的任用上的不统一,执行员可以由审判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警察充任,甚至让书记员行使执行权,从而导致了执行权使用的混乱与无序。
2、职责不明确。把执行实施权交由三个执行组实施,而执行组作为案件执行的基本单位,理应从管理上予以强化,从结构上予以优化,逐步探索出符合执行规律,适应和谐执行要求的合议执行机制。然而,目前无论是执行组长的选任、组员的构成以及执行组的执行模式均缺乏明确的规定,对以组为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更是无从谈起,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实行分权制的意义。
3、执行队伍急需调配充实。实施“二权分离”新机制后,对执行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由于执行工作的艰苦性和高风险性,从事审判工作的人极少愿意从事执行工作,由于执行人员和审判人员长期得不到合理的交流,不仅给执行人员的知识更新造成障碍,在某种程度上对执行人员的积极性也产生了伤害,从而对分权机制的运行产生不良影响。
作者单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一、认清执行分权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执行权分权是对传统执行权制度的一个突破。传统的执行权是指在具体案件的执行中,从审查执行的法律文书的合法性到处理执行异议,再到实施强制执行,由特定执行员一人经办到底,执行权高度集中且严重缺乏程序观念,由此产生的执行权的滥用已经成为造成所谓“执行难”的法院自身痼疾之一。所以,按照执行权所共有的司法性和行政性的双重属性,科学合理地实现执行权的分权,对于有效地解决和避免执行权的滥用、促进公正执行,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严肃执法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对执行权进行有效且符合执行实践的划分
对执行权利的划分多种多样,基本上有以下几种:“三权分离”,即将执行权划分为裁决权、实施权、监督权;“四权分离”即将执行权划分为裁判权、调查权、命令权、监督权;“两权分离”将执行权划分为裁判权、实施权。但从执行实践看,二分法更有其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它的好处在于:其一,具有实在的理论依据。执行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属性是目前执行改革的理论基础,也是执行局内设机构分别行使裁判权和行政权的依据。其二,这种划分与执行人员的数量和整体素质状况相适应。当前,执行人员的数量远不能适应任务的需求,短期内又无法改变这一现状,在这种情况下,若将权力划得过细而又没有充足的人员操作,将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三,符合我国目前解决“执行难”的实际,或者说符合效率和效益原则。目前,“执行难”的外在表现就是收案多,结案多,积案也多。执行权运行中必须考虑简约程序、节约诉讼资源。从这个角度讲,分为执行裁判权、执行实施权就足够了。为此,对分权后如何行使上述权力,明光市法院执行局的做法是:设执行一组、二组、三组,分别行使实施权;另成立执行裁判组,其参加合议的成员不固定,分别由不承办本案的另外三名法官组成。
三、注重执行局内部各项权力的平衡与协调
将执行权划分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是由执行权力的属性决定的。因此,分别按照两种权力的性质运作争议不大,特别是裁决权,将其从执行中分离出来,目的是保证这项权力的公开、公正、中立、客观地行使,从而更全面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建立快捷、合理、明确的移交机制,实现各环节之间的无缝连接,防止出现手续繁琐影响办案效率或职责不清引起相互推诿的现象,从2006年起,明光法院执行局先后制定了《执行工作管理实施细则》、《案件质量评分标准》、《制裁审批表》、《执行案件跟踪表》、《结案审批表》等一批实用性很强的规范文件,初步建立了一个分权制的框架体系。
四、亟待解决的问题
1、认识不统一。执行实践中,由于对执行员的职责定位在认识上存在很大差异,造成了对执行员的任用上的不统一,执行员可以由审判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警察充任,甚至让书记员行使执行权,从而导致了执行权使用的混乱与无序。
2、职责不明确。把执行实施权交由三个执行组实施,而执行组作为案件执行的基本单位,理应从管理上予以强化,从结构上予以优化,逐步探索出符合执行规律,适应和谐执行要求的合议执行机制。然而,目前无论是执行组长的选任、组员的构成以及执行组的执行模式均缺乏明确的规定,对以组为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更是无从谈起,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实行分权制的意义。
3、执行队伍急需调配充实。实施“二权分离”新机制后,对执行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由于执行工作的艰苦性和高风险性,从事审判工作的人极少愿意从事执行工作,由于执行人员和审判人员长期得不到合理的交流,不仅给执行人员的知识更新造成障碍,在某种程度上对执行人员的积极性也产生了伤害,从而对分权机制的运行产生不良影响。
作者单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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