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局长应注重抓好自身反腐败工作
2009-06-29 13:54: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长 时小云
  胡锦涛同志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全面负责,也要对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全面负责。”执行局长作为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部门领导工作中处于关键地位,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手抓执行工作,一手抓队伍建设,应成为执行局长的工作指导原则。执行局长在自身反腐败工作中应切实担负起三方面的责任。

  一、严于律已,为人表率的示范责任

  邓小平同志指出“党是整个社会的表率,党的各级领导同志又是全党的表率。” 法院执行队伍的好坏,执行工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作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执行局长自身的素质及其影响力、感召力。只有自身立场正,行事端,说话才能有人听,讲别人才能腰杆硬。局长作为执行局主要负责人要负起示范责任。

  一是必须正确地对待和运用手中的执行权力。我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给予的,应当倍加珍惜,正确运用,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既是对党和人民的奉献,也是对自身能力的肯定;反之,则是把职权当特权,做为自己索取私利的筹码。腐败都是依附权力而存在的,腐败问题无论表现为何种形式、何种特点,最终都可以归结为权力的滥用,而权力的滥用又必然导致腐败。尤其是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执行权的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能否正确运用审判权、执行权,不仅影响自身职能作用的发挥,而且影响司法公正。因此,执行局长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手中权力越大,肩上责任越重。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现象的发生。

  二是发挥自身人格力量的影响作用。执行局长的示范作用,一方面取决于其权力的影响力,另一方面是自身人格的影响力,而后者的影响又大于前者。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革命家那种虚怀若谷、光明磊落、严于律已、无私无畏的人格力量,不但影响和教育了一两代人,时至今日对我们仍然发挥着感人至深、催人奋进的巨大感召力和鞭策作用。因此,我们要自觉地加强党性修养和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官,公公正正司法,勤勤恳恳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也才能真正发挥自身人格的感召力,增强对执行部门内部的凝聚力。

  三是廉洁自律,率先垂范。胡锦涛同志指出,领导干部要“在各方面以身作则,树立好的榜样。要求别人做的,自己首先做到,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有些事情群众能做,我们领导干部不能做。”现在人民群众对司法腐败现象深恶痛绝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有些法院的执行法官,甚至法院领导干部执行不公,以权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以及收受贿赂的腐败问题。尤其是执行局长的一举一动,对执行法官乃至整个执行部门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势必造成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相脱离,久而久之,就会影响党的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甚至动摇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因此,执行局长必须慎独自律,自觉地做到不贪吃喝钱财,不贪女色,不贪享乐,不贪名利地位,严格按照党章、准则和最高法院提出的“五个严禁”办事,上不愧党、下不负民。在廉政方面敢说“向我看齐”、“对我监督”,在勤政方面敢喊“跟我来”、“照我的样子做”,用自身的模范行为影响和带动广大执行法官。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化身,搞执行工作与其说是谋生的手段,不如说是社会良知的体现,当执行法官就要甘于清贫、寂寞,乐于无私奉献。有些事情,诸如打牌、进歌舞厅、傍大款的事,执行法官不能做,执行局长就更不能去做。这不仅是个纪律性的要求,从根本上说是由人民法院所处的法律地位和执行局长职务身份决定的。

  二、组织开展自身反腐败工作的协调责任

  反腐败斗争是一项战略性任务,也是一项全局性工作。单靠某一个人、某一部门是不可能搞好的。这就要求执行局长必须搞好组织协调工作,注意发挥整个执行部门和全体执行法官的作用,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要坚持部门领导集体抓,廉政监察员专门抓,各类人员配合抓,从纵向上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的格局,从横向上形成协调配合,各司其职的局面,只有把上下左右的力量都调动起来,执行部门自身反腐败工作才能取得更为明显的成效。组织、协调责任,在很大程度上还体现在对廉政监察员工作的支持上。最高法院决定在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廉政监察员制度,廉政监察员是监察法官的法官,履行着“协助教育、监督、保护、惩处”的职责,应充分发挥廉政监察员在抓部门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抓执行办案是执行部门的一侧轮子,抓执行队伍建设的则是另一侧轮子。要使法院执行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就必须充分发挥两个轮子的作用,忽略任何一侧,就会跑偏方向。因此,作为执行局长一定要坚持“两手抓”、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关心、支持廉政监察员的工作,经常听取工作汇报,为其出主意、想办法,在各个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

  三、对执行部门自身反腐败工作全面负责的领导责任

  中纪委要求进一步抓好反腐倡廉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坚决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执行部门应当结合执行工作的实际,层层建立领导干部的岗位责任制。尤其是执行局长,要充分认识抓执行业务与抓队伍管理的辩证关系,切实担负起对执行部门自身反腐败工作全面负责的领导责任。要亲自抓,不能仅仅停留在出主意、订制度、做计划上,而是要抓部署、抓检查、抓落实。作为执行局长,如果对自身的反腐败工作不研究、不部署,是渎职;发现执行法官有问题不及时提醒、不制止,是失职;带不好队伍、管不好队伍,是不称职。因此,要把执行局长的责任同执行部门自身反腐败工作紧密联系起来,把本部门反腐败工作的情况同执行局长的个人业绩联系起来,同职务的升降联系起来。强调执行局长全面负责的领导责任,不能只讲领导而不讲责任。对执行法官中存在的问题能否真抓严查,敢否揭短亮丑,对执行局长也是一种考验。作为执行局长,要以“壮士断臂”、“刮骨疗伤”的勇气,对队伍中的腐败现象、不廉洁行为不迁就、不姑息、不护短,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如果本部门法官出现严重违法违纪甚至犯罪问题,作为执行局长也应承担必要的责任。应象发生其他责任事故一样,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这样把执行局长的责、权、利结合起来,有利于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把自身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
责任编辑:张涵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