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呼声 走百家 送服务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大力开展“双服务月”主题活动纪实
2009-06-23 15:30: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冉小毅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全面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和铁路建设、运输、经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实现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5月4日至6月3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以“听呼声、走百家、送服务”为主题,开展了以“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为多元经济发展服务”为内容的“双服务月”活动。
在院领导的带领下,该院20名干警分为四个小组分赴石家庄铁路办事处辖区各站段,及铁道部直属单位,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以多种形式开展“双服务”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赢得广泛好评。
活动期间,该院受理民商事案件6件,诉讼标的金额3600余万元;审结3件,为服务单位挽回损失1400余万元的。受理刑事案件7案12犯,审结4案8犯。新收和恢复执行案件4起,收案标的80余万元,执行结案2件,执行回款12万元,为铁路企业清理执行欠款1804万元。共走访了34个基层单位,召开座谈会20场,发放宣传材料100余份,解答法律咨询问题100余人(次),审查合同20余份。
一、以“双服务月”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搞好服务”是该院“五好一创”(“办好案件,带好队伍,写好文章,搞好服务,抓好管理,创一流业绩)建院方针的重要内容。“双服务月”活动已连续开展九年,是该院的品牌工作。他们把这次“双服务月”活动作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载体,在服务大局、服务基层的实践中检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锻炼队伍,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指导方针。
院长高金岭对“双服务月”活动提出明确要求:一是要把开展“双服务月”活动,作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一次重要实践,深化活动内容,提高活动质量;二是要继续深入开展“严打”斗争,依法维护铁路运输生产、治安秩序;三是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讲究工作方法,注重实效,努力消除铁路企业内部及对外经济往来中的不和谐因素,最大化化解矛盾;四是要积极宣传法律、法规,认真提供咨询服务,不断增强干部、职工法律意识,降低经营风险,预防各类纠纷发生;五是要采取诉讼、非诉讼手段协助清理外欠款;六是要让法官走进基层、深入基层,不断提高司法能力,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院长高金岭、副院长刘志英、田红彪分别担任“双服务月”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主要业务庭、室负责人分别担任四个小组的组长、副组长,带队深入基层站段、公司开展双服务活动。院长高金岭、副院长刘志英、田红彪,先后带领刑庭、执行庭、审监庭庭长走访了石家庄火车站、保定工务器材厂、电力机、冀铁集团华铁、物流等站段、公司。每到一处,都与单位领导和干部职工代表座谈,对企业经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法律解决方案,并主动征询企业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企业所需要法律服务的具体内容,宣传铁路法院收案范围,讲授预防经营风险和保护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并现场对经济往来中的纠纷进行分析,提供解决方案。受到企业领导和干部职工的高度评价。
如对冀铁集团提出的执行遗留案件的处理、经贸公司提出的外地法院管辖案件的协调等问题,院领导都一一提出具体方案和解决办法。
参与“双服务月”活动的干警们牢记司法为民宗旨,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清正廉洁、不添负担的原则,倾听群众呼声,了解企业的需求,尽心尽力、实实在在地为企业和群众服务,赢得了广泛的赞誉。
二、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解决实际问题,切实化解矛盾,维护企业稳定。
1、情系基层,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问题。
“双服务月”活动过程中,该院干警进站段、走企业、送服务、听民声、察民情、解民困。着重解决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各类法律问题。如电力机务段某职工因工作调动问题与领导发生纠纷,在求见领导协调工作时,又与领导的司机发生口角,并用改锥将司机伤害致死,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但由此而带来的民事赔偿等法律问题,成了单位急需解决的棘手问题。面对此情况,法院主动研究该案法律关系,就该民事赔偿问题与单位和职工家属进行协商,并对赔偿协议认真审查,还就其他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现场解答,为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效果良好。
2、及时立案,重调解、促和谐,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面对企业的各种纠纷,该院坚持能协商则协商,该立案则立案的原则,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即对于通过非诉协商能解决的案件,主动提供解决方案,确保及时化解纠纷,而对于通过非诉手段不能解决的案件,则积极耐心地帮助企业释疑解惑,分析利弊,化解企业逃避诉讼的为难情绪,及时通过诉讼途径依法解决企业债权债务纠纷。如中铁物资集团华北有限公司诉中铁八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太客运专线项目部、中铁八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合同总标的额达2684.77万元。且已无法通过非诉讼途径来解决,而相关单位却对到法院诉讼心存顾虑,故该纠纷久拖未决。经工作,法院及时受理了该案,并经法院多次调解,该案件现已经实际履行了一千余万元,有效化解了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坚持“走出去了解案情、坐下来调解纠纷”的工作方法,将走进基层办案与加大调解力度结合起来。重调解、促和谐,最大限度地减少纷争,防止矛盾激化,杜绝上访苗头,达到双赢。如在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赶赴当事人家中,与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地调解。法官和当事人的距离近了,又是在当事人家里,双方的对立情绪也淡了,法官在闲聊中调解,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面对金融危机带来的中小企业动荡,破产、欠债不还案件有所增长的现实,该院还坚持“案结事了”方针,加大调解力度,最大限度地节约诉讼资源。如冀铁经贸公司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标的795万元。原告在起诉申请财产保全,立案后当即组织人员分2组查询被告的7个银行账户,抢在被告准备转账前冻结了其账户内资金。法官又通过耐心调解,使双方当事人各自让步,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在立案3日内得以圆满解决,并部分履行了给付义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好评。
在院领导的带领下,该院20名干警分为四个小组分赴石家庄铁路办事处辖区各站段,及铁道部直属单位,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以多种形式开展“双服务”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赢得广泛好评。
活动期间,该院受理民商事案件6件,诉讼标的金额3600余万元;审结3件,为服务单位挽回损失1400余万元的。受理刑事案件7案12犯,审结4案8犯。新收和恢复执行案件4起,收案标的80余万元,执行结案2件,执行回款12万元,为铁路企业清理执行欠款1804万元。共走访了34个基层单位,召开座谈会20场,发放宣传材料100余份,解答法律咨询问题100余人(次),审查合同20余份。
一、以“双服务月”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搞好服务”是该院“五好一创”(“办好案件,带好队伍,写好文章,搞好服务,抓好管理,创一流业绩)建院方针的重要内容。“双服务月”活动已连续开展九年,是该院的品牌工作。他们把这次“双服务月”活动作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载体,在服务大局、服务基层的实践中检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锻炼队伍,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指导方针。
院长高金岭对“双服务月”活动提出明确要求:一是要把开展“双服务月”活动,作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一次重要实践,深化活动内容,提高活动质量;二是要继续深入开展“严打”斗争,依法维护铁路运输生产、治安秩序;三是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讲究工作方法,注重实效,努力消除铁路企业内部及对外经济往来中的不和谐因素,最大化化解矛盾;四是要积极宣传法律、法规,认真提供咨询服务,不断增强干部、职工法律意识,降低经营风险,预防各类纠纷发生;五是要采取诉讼、非诉讼手段协助清理外欠款;六是要让法官走进基层、深入基层,不断提高司法能力,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院长高金岭、副院长刘志英、田红彪分别担任“双服务月”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主要业务庭、室负责人分别担任四个小组的组长、副组长,带队深入基层站段、公司开展双服务活动。院长高金岭、副院长刘志英、田红彪,先后带领刑庭、执行庭、审监庭庭长走访了石家庄火车站、保定工务器材厂、电力机、冀铁集团华铁、物流等站段、公司。每到一处,都与单位领导和干部职工代表座谈,对企业经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法律解决方案,并主动征询企业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企业所需要法律服务的具体内容,宣传铁路法院收案范围,讲授预防经营风险和保护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并现场对经济往来中的纠纷进行分析,提供解决方案。受到企业领导和干部职工的高度评价。
如对冀铁集团提出的执行遗留案件的处理、经贸公司提出的外地法院管辖案件的协调等问题,院领导都一一提出具体方案和解决办法。
参与“双服务月”活动的干警们牢记司法为民宗旨,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清正廉洁、不添负担的原则,倾听群众呼声,了解企业的需求,尽心尽力、实实在在地为企业和群众服务,赢得了广泛的赞誉。
二、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解决实际问题,切实化解矛盾,维护企业稳定。
1、情系基层,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问题。
“双服务月”活动过程中,该院干警进站段、走企业、送服务、听民声、察民情、解民困。着重解决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各类法律问题。如电力机务段某职工因工作调动问题与领导发生纠纷,在求见领导协调工作时,又与领导的司机发生口角,并用改锥将司机伤害致死,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但由此而带来的民事赔偿等法律问题,成了单位急需解决的棘手问题。面对此情况,法院主动研究该案法律关系,就该民事赔偿问题与单位和职工家属进行协商,并对赔偿协议认真审查,还就其他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现场解答,为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效果良好。
2、及时立案,重调解、促和谐,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面对企业的各种纠纷,该院坚持能协商则协商,该立案则立案的原则,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即对于通过非诉协商能解决的案件,主动提供解决方案,确保及时化解纠纷,而对于通过非诉手段不能解决的案件,则积极耐心地帮助企业释疑解惑,分析利弊,化解企业逃避诉讼的为难情绪,及时通过诉讼途径依法解决企业债权债务纠纷。如中铁物资集团华北有限公司诉中铁八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太客运专线项目部、中铁八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合同总标的额达2684.77万元。且已无法通过非诉讼途径来解决,而相关单位却对到法院诉讼心存顾虑,故该纠纷久拖未决。经工作,法院及时受理了该案,并经法院多次调解,该案件现已经实际履行了一千余万元,有效化解了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坚持“走出去了解案情、坐下来调解纠纷”的工作方法,将走进基层办案与加大调解力度结合起来。重调解、促和谐,最大限度地减少纷争,防止矛盾激化,杜绝上访苗头,达到双赢。如在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赶赴当事人家中,与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地调解。法官和当事人的距离近了,又是在当事人家里,双方的对立情绪也淡了,法官在闲聊中调解,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面对金融危机带来的中小企业动荡,破产、欠债不还案件有所增长的现实,该院还坚持“案结事了”方针,加大调解力度,最大限度地节约诉讼资源。如冀铁经贸公司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标的795万元。原告在起诉申请财产保全,立案后当即组织人员分2组查询被告的7个银行账户,抢在被告准备转账前冻结了其账户内资金。法官又通过耐心调解,使双方当事人各自让步,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在立案3日内得以圆满解决,并部分履行了给付义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好评。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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