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员应具备“四心”
2009-06-17 13:35: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李欣
  执行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继续,是法院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定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执行工作的性质和任务以及人民法院必须严肃执法的客观需要给执行人员的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良好的心理素质是做好执行工作的基础,在当前人民法院执行任务繁重,执法大环境有待改善的情况下,重视对执行人员的思想教育,培养其优良的心理素质,以期使他们成为能征惯战,有勇有谋的特别能战斗的队伍,显得尤其重要。

  所谓高素质,就是要有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的执行队伍。执行工作的职业特性要求:执行除必须依法外,同时还要做到公正、公开、高效、文明、廉洁,这一特性决定了执行人员必须具备很强的政治、业务综合素质。政治素质强可以识大局、明方向、辨是非、守廉洁;业务素质强可以防错执、保公正、提效率、杜乱为。可见,要胜任执行工作其素质“专一”不行,只是“万金油”也不行,必须具有“红专”结合的复合型队伍,政治、业务综合素质过硬。为此,应在理顺执行岗位进出口的同时严格执行敏感岗位轮换制度,将政治、业务综合素质过硬的人调整到执行工作岗位上来。

  一、要有耐心

  作为一名执行人员要加强自身修养,对待复杂的案件和一些纠缠不清的当事人要有足够的耐心,切不能有急噪情绪。当事人作为案件的被执行人,是因为他们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究其原因:一是因为对法院的判决或者其它法律文书的做出有所不满,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公或者是其他法律文书的做出中有不公正或者是对自己不利的方面。二是对对方当事人即申请执行人有很大的矛盾,或者是感觉自己吃亏了,为了争口气或者为了所谓的“面子”而不愿意去主动履行义务。三是在现实中也确实存在一些被执行人的家庭或者个人情况特别困难想履行而履行不能的情况。这就要求我们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对待他们要有不同的策略,动之以情,晓之以礼,针对不同的人去寻找他们思想和感情上的突破口。只有先打消了被执行人的逆反心理以后,才能比较顺利的和被执行人良好的沟通,才能制定出还款计划。切不可在和被执行人谈话过程中产生急噪情绪,对被执行人的不配合加以呵斥,这样一来拉大了法官和当事人的距离感,使得沟通比较困难,加大了解决问题的难度。

  二、要有恒心

  作为一名执行人员要有恒心,要有吃苦的精神。执行工作和审判工作相比较,具有时间上的不确定性,有时为了传唤当事人要起大早,有时为了督促当事人履行职责,防止被执行人再次逃脱,要一直陪着他直到其履行义务为止,有时还要在节假日加班。作为一名执行人员,他的大部分工作时间要在外办案:寻找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的家庭和财产情况,查封和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等等。经常是早出晚归,风里来雨里去,经常是为了办事而耽误了吃饭和休息。所以说,作为一名执行人员,没有吃苦精神是根本做不好执行工作的。

  三、要有责任心

  人民法院应该是最具负责精神的机关,它既然用判决、调解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应该坚决地、毫不动摇地使有履行能力的案件成为现实。如果言而无信,行而无果,生效的能够执结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那么久而久之必将失去民心,影响形象。根据审执分立的原则,此项任务历史地落到执行人员身上,故执行人员首先应具备强烈的工作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即树立起不论在执行工作的进程中有多少艰难困苦,都要有坚定不移地、锲而不舍地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变为现实的信念。那种消极应付的心理,那种牢骚满腹的情绪,那种不求进取、不负责任、无所作为的精神状态都是不足取的。有了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就会产生创造进取精神,就会任劳任怨、百折不回。

  四、要有雄心

  实践证明,在同等条下,能够克服“执行难”,多办案的好手,往往是那些胆大、心细、有谋略、有魄力的执行人员。他们具备一般优秀审判人员所具备的处事稳妥,谦虚好学,熟知法律知识,秉公办案的优秀品质,又有敢于冲锋,勇于拼搏,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胆略。执行人员的胆略和魄力来源于对案件事实的深刻了解,来源于对法律知识的融汇贯通,来源于对神圣职责的高度责任感。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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