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司法和谐的最佳落脚点
——湖北宜昌中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侧记
2009-06-11 16:50:0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中,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全体法官日前在分管领导汪家乾副院长的带领下,来到两年前经法院妥善处理而重获生机的宜昌首佳陶瓷有限公司参观学习和座谈回访。法官们通过自身的“见、闻、感、悟”,实实在在地践行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在考察中,中院的法官与首佳公司员工、当地基层法院、乡政府有关领导以及媒体召开座谈会,就企业发展与司法保障的主题进行深入讨论研究。宜昌首佳公司历经不同的裁判处理后所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像一本生动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教科书,深深印记在法官们的心中。
媒体招商,双方签订租赁协议
宜昌新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宜都市人民政府2003年引进的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均为马来西亚籍,注册资金达2300万元。按照该公司与宜都市政府签订的《建设合作协议书》,新星公司应分三期投资1.2亿元建设高中档墙地砖项目。但由于投资人对陶瓷产业不熟悉以及公司管理混乱等问题,从2004年3月首条生产线投产后接近一年半的时间里,公司实际只断断续续生产了8个多月。2005年9月公司负债300多万,被迫停产。后宜昌新星公司在广东佛山《陶城报》上发布广告,准备整体出租、合作或转让企业。
2005年11月19日,从事陶瓷生产和经销的武汉老板陈某在成都参加某陶瓷公司在川项目奠基仪式时,从媒体上了解到新星公司的广告信息,立即电话要求合伙人谢某、汤某到宜都当地进行考察联系。第二天谢某等从武汉赶到宜都,找到当地政府分管招商引资的领导了解情况,并与宜昌新星公司进行初步洽谈。洽谈工作十分顺利,陈某便于20日晚坐飞机赶到宜昌,参与谈判。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主持下,双方很快达成企业租赁经营的一致意向,于11月24日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由陈某、谢某和汤某三人合资的武汉宏辉陶瓷有限公司整体租赁经营宜昌新星公司,租金每年110万,年终若盈利,对宜昌新星公司分总利润的10%。
协议签订后不久,武汉宏辉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交纳合同保证金40万元和10万元租金后取得宜昌新星公司企业资产的承租权,于12月5日进驻陶瓷工厂。12月18日,经过不到半个月的改造投资,武汉宏辉公司顺利投入试产,并立即显现经营效益。2006年3月15日,武汉宏辉公司全体股东根据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企业应在宜都注册”的要求,召开股东会决议成立新公司,使用宜昌新星公司出租给宏辉公司的厂房、生产设备及生活配套设施进行经营。3月31日,“宜昌首佳陶瓷有限公司”在宜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设立,宜昌首佳公司的股东仍然为武汉宏辉公司的股东谢某、汤某、陈某三人。
纠纷突起,诉讼双方各执一词
2006年4月28日,宜昌新星公司以武汉宏辉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广东佛山禅城南彩实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但不标明自己的厂名厂址,有假冒他人名义生产销售产品的重大违法行为,向武汉宏辉公司和宜昌首佳公司发出从即日起停止销售涉嫌违法产品并解除双方订立的租赁合同的《紧急通知》,并同时向宜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5月11日,宜昌首佳公司对此予以复函。5月17日,宜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5月18日,佛山禅城南彩实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宜昌首佳公司生产销售的“南彩瓷砖”属于该公司授权许可使用。
5月22日,宜昌新星公司到工商机关查实武汉宏辉公司股东另成立宜昌首佳公司具体从事租赁经营,遂于当日起诉至宜都市人民法院。宜昌新星公司认为:武汉宏辉公司在租赁期间未经其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且在经营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其行为违法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宜昌新星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责令第三人宜昌首佳公司从租赁厂区退出,并由武汉宏辉公司支付违约金40万元。双方由此发生讼争。
对于宜昌新星公司的诉请,武汉宏辉公司辩称:公司取得陶瓷厂承租权后,依约交纳保证金和租金,并立即投资改造,顺利投产。因宏辉公司住所地在武汉,为有利管理和增加地方税收,才成立宜昌首佳公司从事生产经营。宏辉公司与首佳公司的股东完全一致,属于同一投资主体。故武汉宏辉公司以第三人宜昌首佳公司名称生产经营未改变租赁物的使用性质,不存在法律意义的租赁物转移或转租。而且对于此事,宜昌新星公司是明知的,也是默认的。因为武汉宏辉公司在租赁经营后,宜昌新星公司原有财务办事处及总经理办公室机构及人员均按合同规定予以了保留。另,武汉宏辉公司虽然接收了宜都市工商行政机关的处罚,但实际上公司产品使用“南彩瓷砖”包装是得到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行为,不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官调解,科学发展有益尝试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武汉宏辉公司另成立宜昌首佳公司从事生产经营应否视为同一承租主体,是否构成租赁财产转移或转租。一审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武汉宏辉公司与宜昌首佳公司虽然均由相同股东出资设立,但股东的出资比例并不一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同,两公司的名称及其注册地也完全不一样,发展的基础和承担责任的能力大小也不一定相同。同时,宜昌首佳公司与武汉宏辉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故二者为两个不同的企业法人。武汉宏辉公司取得企业资产承租权后设立的第三人即宜昌首佳公司从事租赁经营活动,已经构成事实上的转租。而武汉宏辉公司也无足够证据证明其转租行为获得了原告同意或默认,故其转租行为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宜昌新星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依法有据。另外,对于宜昌新星公司主张的违约金40万元,法院认为武汉宏辉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时间不长,未给宜昌新星公司造成实质性经济损失,对违约金给付数额酌情减少。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并由武汉宏辉公司支付宜昌新星公司违约金20万元。该案一审依法判决后,被告武汉宏辉公司不服,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中院民二庭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审。
案件在审期间,当事人多次上访,省、市领导多次做出批示,要求依法保护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为了使此案的审理取得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宜昌中院并没有简单的一判了之。
主管副院长汪家乾亲自与合议庭的法官们到宜昌新星公司生产的第一线去了解情况。经过现场查看,充分了解到武汉宏辉公司在承租新星公司后,把精力全部投在企业运转上,一方面对原生产线进行了全面的改造升级,对员工积极培训,另一方面,为打开产品市场所作了大量的工作,如今生产各方面都已步入正轨,生产效益非常良好。宏辉公司在租赁经营期间,不仅履行了每月的租金,还经常为新星公司解决资金上的困难,实际超付了156万余元。如果现在解除租赁合同,不仅武汉宏辉公司将蒙受巨大的损失,宜昌新星公司的利益也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但如果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由于双方分歧巨大,合作已不可能,势必影响以后的生产发展。更重要的是,无论是哪方败诉,都会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和投资环境产生不利的影响。法官们清醒意识到该案简单的维持原判或改判,都会不利于正常的生产发展,损害到各方的利益。鉴于此,汪家乾副院长提出从调解矛盾和保护经济发展两个方面入手,在依法办事的前提下,以最大程度保障生产的正常进行为原则,尝试以生产力标准来妥善处理武汉宏辉公司在当地注册宜昌首佳公司进行生产这种“国家法律和地方政策交叉的问题”。
在此指导思想下,宜昌中院院领导亲自参加案件整个调处工作。法官们多次与马来西亚外商进行沟通交流,并数次赴当地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座谈,面对面地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消除误解和疑问。同时还向宜都市、五眼泉乡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对案件情况的认识和理解,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案件审理的支持,协助做好矛盾化解工作。通过法官不断的接触调和,大大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抵触情绪。
在与当事人的交流中,法官们敏锐把握住马来西亚外商因不善经营而准备整体转让的意向,抓住时机,耐心沟通各方。最终不仅让双方当事人尽释前嫌,达成将宜昌新星公司股份以2400万元全部转让给武汉宏辉公司全体股东的转让协议,而且为宜昌新星公司的股权转让争取得到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股权转让的顺利完成,既使马来西亚外商最大限度地收回了投资,也让新成立的宜昌首佳公司得到了进一步发展生产的机会,该案至此得到了圆满解决。
一组数据,彰显法律权威与效果
当地乡政府介绍说,首佳陶瓷案件经中院依法调解圆满结案后,宜昌首佳公司日益壮大,为当地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综合效益。三年来公司为国家提供税收1000多万元,2009年有望超过500万(而原来的宜昌新星公司生产经营一年半中只上缴9600多元的利税)。公司十分注意优先吸纳下岗职工和企业附近的农民。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企业员工也由最初的200人增加到目前的556人,而且第二期项目投资建成后,必将为当地群众的就业问题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首佳陶瓷每月数千吨的原材料采购,极大带动了宜都市山区及周边县市矿藏资源的开发和产业化经营,为合理开发和发展国家的矿藏经济、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创造了强势动力。
对于公司发展,宜昌首佳公司充满信心。公司老板告诉法官,在法院主持下整体收购宜昌新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之后,首佳公司全面整合内外资源,成功实现了公司由租赁人向主人的角色转换。2007年公司投资3500万元新上了一条高档生产线,把原日产6000?提高到12000?。2008年又新征土地120亩,投资8500万元计划于2009年12月建成年产1000万?规模的高档抛光砖生产线。企业目前发展态势良好,正以最优的质量、最低的价格强势进入国内中高档陶瓷市场,并且把成为“全球最优秀的装饰用品供应商”作为企业的发展目标。面对喜人形势,公司上下对于两年前法院耐心细致、锲而不舍的调解工作和坚持为企业发展服务的精神赞不绝口。
光彩夺目的一组数目生动说明:法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大局意识,多用调解方式化解民商事纠纷,既可以解决采用判决方式无法回避的法律难题,维护法律的尊严,又可以取得维护企业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效益。
判后回访,科学发展理念升华
首佳之行,给法官们太多的震撼和启示。案件回访,让法官们看见了日常端坐法庭之上难以觉察的审判权的社会效益,也让法官们对于紧紧围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首要任务有了更多深刻的感受。
“生产力标准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标准。”两年前,正是生产力标准在案件审判中的有益尝试,强化了法官的中心意识,克服了无所作为、就案办案、孤立执法等观念,在认真解决纠纷的同时,又考虑了企业未来发展。生产力标准是民商事审判中必须树立的第一理念,而且在目前全球金融危机不断蔓延时尤显重要。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的法官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讲究方式方法,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保护企业利益就是保经济增长。”法院在企业发展的法律保护过程中充当了十分重要的角色。案件经中院成果调处后,宜昌首佳公司的快速发展为宜都当地区域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强势动力,带动了一大批相关产业的发展,为地方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公司目前供销两旺的繁盛景象,是对法院案件裁判的社会效果的最好体现。所以,衡量我们法官民商事办案水平的高低,不仅要看是否做到了公平保护,而且要看是否促进了企业健康发展。要把保护企业发展提高到“三保”的高度,正确处理好依法审判与企业发展的关系,尽可能维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存,发展生产,维护企业权益。
“以人为本的调解就是保民生发展。”司法和谐的最佳落脚点在于调解,调解是解决纠纷的金钥匙。首佳陶瓷案件审判之初,双方互不相让,对立情绪较大。法院如果硬性判决,根本无法回避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等法律问题。不仅难以化解纠纷,势必扩大双方的怨气,增添后期问题解决的难度。租赁双方只会“两败”而难以“双赢”。正因为合议庭坚持了调解的审理方式,并无怨无悔地耐心工作,才取得了一个企业新生壮大的良好效果。首佳陶瓷公司的成功案例启示我们,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对“涉企”案件尽可能的采取调解、和解等方法,竭力寻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努力实现互利共赢。同时,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调解工作,就要注意调解方法的运用、调解方式的选择和调解艺术的发挥,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注重互动、平等、自愿的调解理念,有效建立调解沟通和交流的平台,充分发挥各方面调解工作的主动性,建立“以人为本”的调解体系。
“维护发展环境就是保稳定大局。”社会稳定是最大的发展环境,稳定是大局中的大局。两年前,如果租赁合同被判决解除,宜昌首佳公司退出经营,则现在不仅没有陶瓷工厂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而且当事人会不断申诉上访,企业数百名员工也会失业,增加当地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如今,宜昌首佳公司日益发展壮大,新增加的两条生产线为当地提供了两百多个就业岗位。对此,当地乡政府十分感激,连称法院为他们化解了维护稳定的一大难题。企业吸纳的返乡农民工也喜悦溢于言表,他们告诉法官:“没想到在家门口也能马上找到工作,而且工作待遇并不比沿海差!”案件调解后良好的社会反映让法官深刻认识到全力维护稳定是法院要履行的第一责任,特别是在当前各方利益关系变动较大,各种矛盾可能会比较突出时期,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保持稳定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半天的参观学习虽然短暂,但法官们的精神为之一振,眼界为之一阔,思想为之一跃。判后回访的实践活动丰富了学习教育的载体,使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充满生机,也让法官学会了培养结果导向的思维,用“求科学、求发展”的思维引导和矫正自己的工作方向。事后法官们积极撰写心得体会,对当前执法活动中究竟如何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有了清晰的认识,让科学发展观在灵魂深处扎下根来,也让本次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积极成效得到落实和集中展现。
媒体招商,双方签订租赁协议
宜昌新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宜都市人民政府2003年引进的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均为马来西亚籍,注册资金达2300万元。按照该公司与宜都市政府签订的《建设合作协议书》,新星公司应分三期投资1.2亿元建设高中档墙地砖项目。但由于投资人对陶瓷产业不熟悉以及公司管理混乱等问题,从2004年3月首条生产线投产后接近一年半的时间里,公司实际只断断续续生产了8个多月。2005年9月公司负债300多万,被迫停产。后宜昌新星公司在广东佛山《陶城报》上发布广告,准备整体出租、合作或转让企业。
2005年11月19日,从事陶瓷生产和经销的武汉老板陈某在成都参加某陶瓷公司在川项目奠基仪式时,从媒体上了解到新星公司的广告信息,立即电话要求合伙人谢某、汤某到宜都当地进行考察联系。第二天谢某等从武汉赶到宜都,找到当地政府分管招商引资的领导了解情况,并与宜昌新星公司进行初步洽谈。洽谈工作十分顺利,陈某便于20日晚坐飞机赶到宜昌,参与谈判。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主持下,双方很快达成企业租赁经营的一致意向,于11月24日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由陈某、谢某和汤某三人合资的武汉宏辉陶瓷有限公司整体租赁经营宜昌新星公司,租金每年110万,年终若盈利,对宜昌新星公司分总利润的10%。
协议签订后不久,武汉宏辉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交纳合同保证金40万元和10万元租金后取得宜昌新星公司企业资产的承租权,于12月5日进驻陶瓷工厂。12月18日,经过不到半个月的改造投资,武汉宏辉公司顺利投入试产,并立即显现经营效益。2006年3月15日,武汉宏辉公司全体股东根据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企业应在宜都注册”的要求,召开股东会决议成立新公司,使用宜昌新星公司出租给宏辉公司的厂房、生产设备及生活配套设施进行经营。3月31日,“宜昌首佳陶瓷有限公司”在宜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设立,宜昌首佳公司的股东仍然为武汉宏辉公司的股东谢某、汤某、陈某三人。
纠纷突起,诉讼双方各执一词
2006年4月28日,宜昌新星公司以武汉宏辉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广东佛山禅城南彩实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但不标明自己的厂名厂址,有假冒他人名义生产销售产品的重大违法行为,向武汉宏辉公司和宜昌首佳公司发出从即日起停止销售涉嫌违法产品并解除双方订立的租赁合同的《紧急通知》,并同时向宜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5月11日,宜昌首佳公司对此予以复函。5月17日,宜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5月18日,佛山禅城南彩实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宜昌首佳公司生产销售的“南彩瓷砖”属于该公司授权许可使用。
5月22日,宜昌新星公司到工商机关查实武汉宏辉公司股东另成立宜昌首佳公司具体从事租赁经营,遂于当日起诉至宜都市人民法院。宜昌新星公司认为:武汉宏辉公司在租赁期间未经其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且在经营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其行为违法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宜昌新星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责令第三人宜昌首佳公司从租赁厂区退出,并由武汉宏辉公司支付违约金40万元。双方由此发生讼争。
对于宜昌新星公司的诉请,武汉宏辉公司辩称:公司取得陶瓷厂承租权后,依约交纳保证金和租金,并立即投资改造,顺利投产。因宏辉公司住所地在武汉,为有利管理和增加地方税收,才成立宜昌首佳公司从事生产经营。宏辉公司与首佳公司的股东完全一致,属于同一投资主体。故武汉宏辉公司以第三人宜昌首佳公司名称生产经营未改变租赁物的使用性质,不存在法律意义的租赁物转移或转租。而且对于此事,宜昌新星公司是明知的,也是默认的。因为武汉宏辉公司在租赁经营后,宜昌新星公司原有财务办事处及总经理办公室机构及人员均按合同规定予以了保留。另,武汉宏辉公司虽然接收了宜都市工商行政机关的处罚,但实际上公司产品使用“南彩瓷砖”包装是得到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行为,不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官调解,科学发展有益尝试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武汉宏辉公司另成立宜昌首佳公司从事生产经营应否视为同一承租主体,是否构成租赁财产转移或转租。一审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武汉宏辉公司与宜昌首佳公司虽然均由相同股东出资设立,但股东的出资比例并不一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同,两公司的名称及其注册地也完全不一样,发展的基础和承担责任的能力大小也不一定相同。同时,宜昌首佳公司与武汉宏辉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故二者为两个不同的企业法人。武汉宏辉公司取得企业资产承租权后设立的第三人即宜昌首佳公司从事租赁经营活动,已经构成事实上的转租。而武汉宏辉公司也无足够证据证明其转租行为获得了原告同意或默认,故其转租行为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宜昌新星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依法有据。另外,对于宜昌新星公司主张的违约金40万元,法院认为武汉宏辉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时间不长,未给宜昌新星公司造成实质性经济损失,对违约金给付数额酌情减少。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并由武汉宏辉公司支付宜昌新星公司违约金20万元。该案一审依法判决后,被告武汉宏辉公司不服,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中院民二庭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审。
案件在审期间,当事人多次上访,省、市领导多次做出批示,要求依法保护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为了使此案的审理取得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宜昌中院并没有简单的一判了之。
主管副院长汪家乾亲自与合议庭的法官们到宜昌新星公司生产的第一线去了解情况。经过现场查看,充分了解到武汉宏辉公司在承租新星公司后,把精力全部投在企业运转上,一方面对原生产线进行了全面的改造升级,对员工积极培训,另一方面,为打开产品市场所作了大量的工作,如今生产各方面都已步入正轨,生产效益非常良好。宏辉公司在租赁经营期间,不仅履行了每月的租金,还经常为新星公司解决资金上的困难,实际超付了156万余元。如果现在解除租赁合同,不仅武汉宏辉公司将蒙受巨大的损失,宜昌新星公司的利益也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但如果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由于双方分歧巨大,合作已不可能,势必影响以后的生产发展。更重要的是,无论是哪方败诉,都会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和投资环境产生不利的影响。法官们清醒意识到该案简单的维持原判或改判,都会不利于正常的生产发展,损害到各方的利益。鉴于此,汪家乾副院长提出从调解矛盾和保护经济发展两个方面入手,在依法办事的前提下,以最大程度保障生产的正常进行为原则,尝试以生产力标准来妥善处理武汉宏辉公司在当地注册宜昌首佳公司进行生产这种“国家法律和地方政策交叉的问题”。
在此指导思想下,宜昌中院院领导亲自参加案件整个调处工作。法官们多次与马来西亚外商进行沟通交流,并数次赴当地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座谈,面对面地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消除误解和疑问。同时还向宜都市、五眼泉乡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对案件情况的认识和理解,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案件审理的支持,协助做好矛盾化解工作。通过法官不断的接触调和,大大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抵触情绪。
在与当事人的交流中,法官们敏锐把握住马来西亚外商因不善经营而准备整体转让的意向,抓住时机,耐心沟通各方。最终不仅让双方当事人尽释前嫌,达成将宜昌新星公司股份以2400万元全部转让给武汉宏辉公司全体股东的转让协议,而且为宜昌新星公司的股权转让争取得到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股权转让的顺利完成,既使马来西亚外商最大限度地收回了投资,也让新成立的宜昌首佳公司得到了进一步发展生产的机会,该案至此得到了圆满解决。
一组数据,彰显法律权威与效果
当地乡政府介绍说,首佳陶瓷案件经中院依法调解圆满结案后,宜昌首佳公司日益壮大,为当地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综合效益。三年来公司为国家提供税收1000多万元,2009年有望超过500万(而原来的宜昌新星公司生产经营一年半中只上缴9600多元的利税)。公司十分注意优先吸纳下岗职工和企业附近的农民。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企业员工也由最初的200人增加到目前的556人,而且第二期项目投资建成后,必将为当地群众的就业问题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首佳陶瓷每月数千吨的原材料采购,极大带动了宜都市山区及周边县市矿藏资源的开发和产业化经营,为合理开发和发展国家的矿藏经济、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创造了强势动力。
对于公司发展,宜昌首佳公司充满信心。公司老板告诉法官,在法院主持下整体收购宜昌新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之后,首佳公司全面整合内外资源,成功实现了公司由租赁人向主人的角色转换。2007年公司投资3500万元新上了一条高档生产线,把原日产6000?提高到12000?。2008年又新征土地120亩,投资8500万元计划于2009年12月建成年产1000万?规模的高档抛光砖生产线。企业目前发展态势良好,正以最优的质量、最低的价格强势进入国内中高档陶瓷市场,并且把成为“全球最优秀的装饰用品供应商”作为企业的发展目标。面对喜人形势,公司上下对于两年前法院耐心细致、锲而不舍的调解工作和坚持为企业发展服务的精神赞不绝口。
光彩夺目的一组数目生动说明:法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大局意识,多用调解方式化解民商事纠纷,既可以解决采用判决方式无法回避的法律难题,维护法律的尊严,又可以取得维护企业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效益。
判后回访,科学发展理念升华
首佳之行,给法官们太多的震撼和启示。案件回访,让法官们看见了日常端坐法庭之上难以觉察的审判权的社会效益,也让法官们对于紧紧围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首要任务有了更多深刻的感受。
“生产力标准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标准。”两年前,正是生产力标准在案件审判中的有益尝试,强化了法官的中心意识,克服了无所作为、就案办案、孤立执法等观念,在认真解决纠纷的同时,又考虑了企业未来发展。生产力标准是民商事审判中必须树立的第一理念,而且在目前全球金融危机不断蔓延时尤显重要。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的法官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讲究方式方法,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保护企业利益就是保经济增长。”法院在企业发展的法律保护过程中充当了十分重要的角色。案件经中院成果调处后,宜昌首佳公司的快速发展为宜都当地区域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强势动力,带动了一大批相关产业的发展,为地方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公司目前供销两旺的繁盛景象,是对法院案件裁判的社会效果的最好体现。所以,衡量我们法官民商事办案水平的高低,不仅要看是否做到了公平保护,而且要看是否促进了企业健康发展。要把保护企业发展提高到“三保”的高度,正确处理好依法审判与企业发展的关系,尽可能维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存,发展生产,维护企业权益。
“以人为本的调解就是保民生发展。”司法和谐的最佳落脚点在于调解,调解是解决纠纷的金钥匙。首佳陶瓷案件审判之初,双方互不相让,对立情绪较大。法院如果硬性判决,根本无法回避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等法律问题。不仅难以化解纠纷,势必扩大双方的怨气,增添后期问题解决的难度。租赁双方只会“两败”而难以“双赢”。正因为合议庭坚持了调解的审理方式,并无怨无悔地耐心工作,才取得了一个企业新生壮大的良好效果。首佳陶瓷公司的成功案例启示我们,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对“涉企”案件尽可能的采取调解、和解等方法,竭力寻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努力实现互利共赢。同时,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调解工作,就要注意调解方法的运用、调解方式的选择和调解艺术的发挥,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注重互动、平等、自愿的调解理念,有效建立调解沟通和交流的平台,充分发挥各方面调解工作的主动性,建立“以人为本”的调解体系。
“维护发展环境就是保稳定大局。”社会稳定是最大的发展环境,稳定是大局中的大局。两年前,如果租赁合同被判决解除,宜昌首佳公司退出经营,则现在不仅没有陶瓷工厂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而且当事人会不断申诉上访,企业数百名员工也会失业,增加当地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如今,宜昌首佳公司日益发展壮大,新增加的两条生产线为当地提供了两百多个就业岗位。对此,当地乡政府十分感激,连称法院为他们化解了维护稳定的一大难题。企业吸纳的返乡农民工也喜悦溢于言表,他们告诉法官:“没想到在家门口也能马上找到工作,而且工作待遇并不比沿海差!”案件调解后良好的社会反映让法官深刻认识到全力维护稳定是法院要履行的第一责任,特别是在当前各方利益关系变动较大,各种矛盾可能会比较突出时期,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保持稳定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半天的参观学习虽然短暂,但法官们的精神为之一振,眼界为之一阔,思想为之一跃。判后回访的实践活动丰富了学习教育的载体,使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充满生机,也让法官学会了培养结果导向的思维,用“求科学、求发展”的思维引导和矫正自己的工作方向。事后法官们积极撰写心得体会,对当前执法活动中究竟如何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有了清晰的认识,让科学发展观在灵魂深处扎下根来,也让本次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积极成效得到落实和集中展现。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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