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民司法的思与行
2009-06-03 10:20: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于会堂
  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作为人民法官,理应大力践行为人民司法主题,努力做到在理念上更加为民,在程序上更加便民,在结果上更加护民,在行动上努力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

  提高审判质量,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 公民利益无小事。我们应当强化公正司法的价值追求,准确理解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排除一切非相关因素,最大限度地保证个案公正,由个案的公正努力营造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东营经验”表明,制度建设及其落实,是提升法院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关键,因此,要以建立“审判管理体系”为主导,进一步完善 “三个分立”的审判工作管理机制,完善案件跟踪评查制度和法官绩效考评奖惩机制,以促进审判质量不断得到提高。

  提升办案效率,以快捷的审执减轻民忧。 没有高效率的工作,就不可能获得人民的满意。因此,提高效率,一是要实现对审判各个环节的有效管理,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二是大力提倡以速裁、简化审、调解等简便方式缩短简单和有条件案件的审理周期。提倡民事案件多调少判,在保证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同时,探索、创新快速调解的方法和途径,促进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三是用好司法解释关于送达的规定和完善司法文书特快专递送达等制度,缩短送达周期。同时,努力提高其他辅助性工作的效率,促进案件快审快执。四是强化重点案件特别是执行案件的院、庭长和相关部门督办制度,保证疑难案件和党委、人大及社会关注的案件及时办结并得到执行。

  追求办案效果,以积极的态度关心民益。 要尽可能地了解和把握社情民意,充分考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佳保护,努力追求良好的裁判效果和执行效果,避免因简单思维、不考虑办案效果而引发消极影响的现象。在当前改革发展的复杂形势下,做到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是对法官的重要要求和重大考验。每一个法官在办理每一件案件中,除了应考虑法律问题外还要有政治眼光和效果意识,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自觉寻求司法效益的最大化。

  改进司法作风,以优质的服务减少民怨。 司法活动的行为和方式是否规范文明,直接影响着司法的公信力。而司法行为和方式的规范,必然要求办案公正文明,态度热情周到,作风严谨踏实,回答问题耐心细致,切实做到立案不推不拖,审判严谨规范,执行文明高效,坚决纠正工作态度生硬粗暴、耍特权逞威风等问题,以公正、文明和富有亲和力的司法作风,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信赖。

  落实司法民主,以透明公开的程序满足民愿。 司法活动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社会也越来越关注。这就要求我们依法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加强司法宣传工作,强化法官的开放意识,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逐步把法院建设成为开放型的现代化审判机关。通过建立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以及重要信息披露、典型案件、裁判文书公布等途径向社会发布审判信息和重要新闻,满足公众对法院信息知情的需求。

  落实便民举措,以人性化的关怀赢得民心。切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只要是有利于更好地为大局服务、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群众根本利益、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执行法律的办法措施,就要大胆地尝试、积极地探索。完善便民、利民各项措施,更有效地服务当事人诉讼和群众来信来访;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做好诉讼费减、免、缓工作,切实保障确有经济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有理有据的群众打得赢官司;同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拉近人民法院与公众之间的距离。通过一系列便民举措,着力构建亲民、便民的现代司法服务机制,体现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文关怀。

  提高队伍素质,以公正清廉的形象博得民赞。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一是不断提高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政治素质。对于法官而言,通过司法活动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就是最大的政治,就是政治素质的具体表现。二是培养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道德品质。法官的道德品行,代表了个人形象,代表了司法精神,代表了社会进步的道德观、价值观。一名法官只有在自身具备良好道德品行的情况下,才能评价是非,分清善恶,以自身的道德力量来推动社会文明和进步。三是提高践行司为民理念的职业技能。法官不仅要熟悉法律规定背后的法源、法理和法学理论的研究动态,还要不断修养其职业所需要的基本素质,如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细致的观察感知能力、快速的反应处置能力、流畅的语言和书面表达能力等等。同时,还应当具备积极探索的实践精神,不断积累丰富的审判经验。 因此,“学习、学习、再学习,实践、实践、再实践”,对于法官而言,尤为重要。

  作者单位:新疆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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