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入学三月却被退档 民办高校违约赔偿1万元
2009-05-27 15:37:10
中国法院网讯 (王 倩 余斯生) 5月21日,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高考生被民办高校退档导致无法毕业的案件进行宣判,一审判决某民办高校退还已收取的7800元学杂费并赔偿考生1万元损失。
小潘于2008年参加高考后,报考了某民办高校。小潘收到录取通知书后,于同年8月31日报到,并向该高校交纳了学杂费7800元,该高校为小潘办理了入学手续。三个月后,小潘被告知已于8月17日被学校退档,三年后学校将无法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在要求学校给出合理解释并解决就学问题未果后,小潘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返还小潘所交纳的学杂费7800元,赔偿小潘误学损失3万元和维权费用6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录取通知书是学校向高考生发出的不得撤销的要约,学校在录取通知书及《入学须知》所确定的报到期限届满之前不得为小潘办理退档手续,而学校在2008年8月17日就将小潘退档处理,致使小潘的入学资格被取消,学校明显存在过错。小潘在学校确定的报到期限届满前到校报到,学校又为小潘办理了入学手续,应视为小潘与学校之间自愿达成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学校的行为致使小潘三年后必然无法毕业而无奈只好复读一年,致使小潘错失一年一次的高考录取机会。学校未按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明确表示将来无法为小潘办理毕业手续,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学校返还小潘学杂费7800元并酌情赔偿小潘误学损失10000元。
小潘于2008年参加高考后,报考了某民办高校。小潘收到录取通知书后,于同年8月31日报到,并向该高校交纳了学杂费7800元,该高校为小潘办理了入学手续。三个月后,小潘被告知已于8月17日被学校退档,三年后学校将无法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在要求学校给出合理解释并解决就学问题未果后,小潘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返还小潘所交纳的学杂费7800元,赔偿小潘误学损失3万元和维权费用6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录取通知书是学校向高考生发出的不得撤销的要约,学校在录取通知书及《入学须知》所确定的报到期限届满之前不得为小潘办理退档手续,而学校在2008年8月17日就将小潘退档处理,致使小潘的入学资格被取消,学校明显存在过错。小潘在学校确定的报到期限届满前到校报到,学校又为小潘办理了入学手续,应视为小潘与学校之间自愿达成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学校的行为致使小潘三年后必然无法毕业而无奈只好复读一年,致使小潘错失一年一次的高考录取机会。学校未按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明确表示将来无法为小潘办理毕业手续,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学校返还小潘学杂费7800元并酌情赔偿小潘误学损失10000元。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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