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盏永放光芒的明灯
——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再认识
2009-05-22 08:48: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闭文军
  “马锡五审方式”是巡回审判的典型代表,是人民司法的光辉典范。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担任陕甘宁边区庆环专区、陇东专区的副专员、专员等职务。1943年根据边区政府的命令,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的庭长,开始从事司法工作。马锡五自兼任陇东分庭庭长后,对司法工作非常重视,并经常携卷下乡亲自办案。他依靠党的领导,走群众路线,巡回审判,就地办案,正确处理了很多案件。为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指导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今天,我们重温“马锡五审判方式”及其所蕴含的指导思想和司法情怀,对于我们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人民司法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改革,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

  巡回审判理论与实践在我国司法制度史上可以追溯到上世纪30年代初叶。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及分庭为了方便当事人上诉,或因案情复杂,只是传讯当事人不易搞清案情,便临时组织巡回法庭,将案件带到当地,深入群众,进行调查处理。实行就地审理,在群众参加下,能调解的立即调解,凡不能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即在取得多数人认识一致的基础上,实行判决。巡回法庭不但审理旧案,还可以在当地受理新的上诉案件。同时。根据院长(或分庭庭长)的委托,有权检查并帮助下级司法机关改进工作。“就地审判制度”和“巡回审判制度”,减轻诉讼当事人的负担,方便生产,正确、及时地解决纠纷,扩大审判工作法制教育的效果。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司法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便民利民的本质特征。

  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司法,是要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具有特定的服务目的和价值取向。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建立在人民民主专政基础之上的,因而其基本特点就十分深刻地反映了坚持党的领导,为人民服务,走群众路线的内涵。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他深入群众,多方听取各种意见,搜集一切有关的人证物证,然后经过审慎地分析研究,实事求是地找出是非曲直,公正合理地处理案件。被誉为调解工作的开拓者杨秀峰(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第四任院长)说,人民政权和革命法制的性质决定了人民司法工作必须为广大人民服务,也必须依靠群众,坚持走群众路线。(《中国审判》2006年6月第四期孙琬钟《人民调解工作的开拓者——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第四任院长杨秀峰》)马锡五审判方式认真贯彻群众路线,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干部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谢觉哉同志指出:“审判与调解结合,即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调解以自愿为原则,审判带有强制性,但判决得好,赢的输的都会自愿服从。”其中最根本的经验,就是认真贯彻群众路线。首先在调查案情时,善于依靠群众,以平等的态度,倾听群众的意见,“设身处地地体会群众的感情与要求。”同时,在处理纠纷时也要依靠知情群众,向当事人说理说法。能调解的当即调解结案,不能调解的,也在群众中进行酝酿,在多数人认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判决。并且力求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消除对立情绪。这样的判决,既合乎政策原则,又顺乎人情法理。既使双方当事人服判,双能取得周围群众的认同和拥护。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另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马锡五在实行巡回审判时,没有首长和法官的架子,从来不敷衍,不拖拉,不拘形式,不怕麻烦。不管早晨晚上,地头河边,随时随地同群众交谈,受理案件,了解案情。一切以便利群众为原则,不以“官老爷”的架势,威吓群众,刁难群众,推脱了事。充分体现了人民审判员必须具有的“社会公仆”的人格魅力。(《中国法制史教程》肖永清主编 法律出版社 19874年11月第一版第402页)

  建国后,人民法院继承和发扬了这一便利群众、依靠群众的审判方式,人民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为方便群众诉讼,抽出一定的力量,组成巡回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巡回到点受案审理,出现了“马背法庭”、“流动法庭”“巡回法庭”等多种形式的法庭,这些审判方式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我国国情,深受群众欢迎。

  1982年10月1日起试行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回审理,就地办案。”这是建国后首次通过立法形式确立的关于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固定下来,更有利于这种充满为人民服务精神的审判方式的贯彻实施。可以认为是对人民司法优秀传统在法律文本上的继承的反映。但是,到了1991年实施的现行《民事诉讼法》这条规定被取消。

  “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审判方式被尘封了二十五年之后,重新审视我们的具体国情,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研究和论证巡回审判理论与实践,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对人民司法的优秀传统,既要继承,更要发展,继承传统是为了更好地发展传统,发展传统才是真正地继承传统,这便是历史的辩证法。

  继承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必须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明确人民司法的本质特点和价值取向。

  人民司法根植于广大人民群众、根植于社会实践的广袤的土地之上,因而它是走群众路线的,也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它是人民司法的发展之基,力量之源。因此,对人民司法巡回审判理论与实践的传承,必须首先搞清本源的要求,这正是今天我们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要求,也是我们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核心内容。人民法院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它与西方国家的司法有着本质的不同,要干好人民司法这分工作,光光懂得审案还是远远不够的,简单的、机械的就案办案也是不科学的。只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从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政治方向出发,牢牢地把握好司法的政治方向,积极地投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才能最终实现公平正义、安定有序、团结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目标。

  审判工作是一种专门化、职业化程度较高的工作,具有自身特有的内在规律和特点。审判程序应该规范,审判场所应该庄严,司法活动应具有中立性和被动性。但人民法庭工作不应脱离国情和自然条件,盲目追求“坐堂问案”。

  我国东西部地区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还将长期存在。在中西部地区法院出现的“巡回法庭”、“马背法庭”、“流动法庭”亦绝非偶然。这些审判方式与东部地区法院那些看上去就“十分威严”的审判大厅里程序严密、手段复杂的正规实施的庭审规则不可同日而语。但从另一层面上看,“巡回审判”、“就地开庭”,在我国法院特别是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却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甚至可能是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的最为重要的方式。人民法庭作为法院工作的基层基础,通过实施这种特殊方式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人民法庭要从实际出发,继承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在广大的农村地区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把纠纷消灭在田间地头,将矛盾化解在纠纷现场,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讼累。由于人生态度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差异,中国的法官为了追求和谐不得不扮演着双面角色,法庭之上身着法袍、手执法槌、正襟危坐,俨然一个黑面包公的形象;田间地头赤脚捋袖、促膝调解、苦口婆心,为了增加与群众的亲和力。这正是由中国现阶段的国情所决定的, 通过实施这种贴近群众、便捷灵活、充满亲和力的方式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人民法院报2006年4月13日郭敬波《诉讼与和谐》)因此,巡回法庭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尽量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息各类民间纠纷的目的。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同时,讲清法理、言明道理、析透情理,努力增强当事人对裁判过程的满意度和裁判结果的认同感。

  人民法庭建立巡回审判就地办案,在法律的框架内,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规范巡回审理工作,科学配置,合理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相对集中了人民法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降低了诉讼成本,解决人民群众诉讼难的问题,兼顾农民诉讼意识、交通条件、农田季节等诸多因素,坚持以调解、回访、案结、事了为重点的工作思路,通过流动法庭的形式,方便群众诉讼,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加强案件回访。对典型案件或者有重大影响容易引发不安定因素的群体性案件,要根据案件情况,建立审判日志,定期回访,缩短法庭与农村的地理距离,拉近法官与群众的心理距离。同时要继续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国的贫困人口大都集中在农村,为了解决弱势群体打官司难的问题,就要完善和落实好司法救助,要牢记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通过立案、审判、执行等诉讼环节完善和落实便民措施。要完善方便群众诉讼的各种制度以方便群众诉讼;对城市“低保人员”和农村“五保户”依法免收诉讼费;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各种诉讼权利得以实现,尽最大的努力解决好弱势群体诉讼难的问题。唯其如此,才能凸显人民法庭巡回办案的价值取向,使我们当前所面对的现实和我们所追求的理想趋于平衡,使我们的工作走在时代潮头,充满时代气息,具有时代意义。

  “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司法进程中一盏永放光芒的明灯。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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