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莫名背"不良"信用五年 银行被判道歉并赔偿
2009-05-18 14:22:54 | 来源:天讯-工人日报 | 作者:敖颖婕
一张信用卡申办了5年却音讯全无。到其他银行申请信用卡才得知自己有“不良记录”,而原因却是当初银行输入身份信息有误发生“串户”所致。银行在客户投诉后对原记录进行了修改,但客户还是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登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日前,上海一中院对这起信用卡申办引发的人格权纠纷作出二审判决,判令银行在客户单位公开书面道歉并赔偿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3年5月9日,殷女士与部分单位同事共同申办上海银行信用卡,单位统一收集申办人的个人信息资料后交付给上海银行。之后,殷女士始终没有收到过申办的信用卡。殷女士以为自己可能不符合银行申办信用卡的条件,也未将此事放在心里。2007年、2008年,殷女士先后到其他银行申办信用卡,不料也遭到了银行方面的拒绝,银行方面透露原因是她的信用有问题。
2008年3月,疑惑不解的殷女士到人民银行查询其个人信用记录,发现其个人信用报告中有其在工商银行逾期还款不良的记录和上海银行信用卡美元透支记录。报告显示最后报送单位为上海银行。殷女士说自己从未有过这笔贷款更没有办成过上海银行的信用卡。于是她立即到上海银行对上述问题进行投诉。上海银行核实后发现的确是银行电脑管理系统出现错误,马上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了修改。2008年4月25日后,其个人信用报告即显示原工商银行的不实贷款记录、不良还款记录及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的贷记卡中的透支信息均已被删除。
但2008年8月,殷女士再次收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拒绝其申领信用卡的回函,理由是该女士的部分信息不符合申办信用卡的银行要求。殷女士随后将上海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上海银行对错误信息提供原始记录进行核对、更改自己的信用报告信息,并登报公开赔礼道歉,消除错误记录带来的不良影响,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上海市分中心了解得知,错误录入身份证号码会导致两个人的信息串户现象,一般表现为甲和乙的信息同时出现在甲和乙的信用报告上,即甲的信用报告中有甲的信息和乙的信息,乙的信用报告上也有甲的信息和乙的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依法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所有的数据由信息产生的源头提供,具体有提供贷款的机构(如各商业银行)、提供先消费后付款服务的机构、法院政府部门等,上述机构还提供个人的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而这些信息是由个人在办理业务时提供给这些机构的。因此,办理银行个人业务的消费者,一旦对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异议,最简便的方法是到有业务往来的商业银行更新、更正信息,商业银行会在下一次报送数据时或启动纠错流程报送个人更新、更正过的信息,重新更改后的信息会将原错误信息覆盖,而后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才会看到更新后的最新信息。殷女士不了解这样的程序,所以才会又发生银行申办信用卡再次遭拒的情况。
一审判决上海银行在殷女士工作单位范围内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殷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000元。殷女士对判决不满,提起了上诉。
上海一中院对该上诉案审理后认为,殷女士的合法权益确因上海银行的不当行为遭到损害,然而结合殷女士人格形象、权益受损程度、权益受损范围、上海银行的主观状态、侵权行为的情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认为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遂于日前作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但法官审后同时认为,如果银行方面纠正错误后及时告知殷女士恢复信息的正确方法,服务周到,这起诉讼也许就不会发生了。
2003年5月9日,殷女士与部分单位同事共同申办上海银行信用卡,单位统一收集申办人的个人信息资料后交付给上海银行。之后,殷女士始终没有收到过申办的信用卡。殷女士以为自己可能不符合银行申办信用卡的条件,也未将此事放在心里。2007年、2008年,殷女士先后到其他银行申办信用卡,不料也遭到了银行方面的拒绝,银行方面透露原因是她的信用有问题。
2008年3月,疑惑不解的殷女士到人民银行查询其个人信用记录,发现其个人信用报告中有其在工商银行逾期还款不良的记录和上海银行信用卡美元透支记录。报告显示最后报送单位为上海银行。殷女士说自己从未有过这笔贷款更没有办成过上海银行的信用卡。于是她立即到上海银行对上述问题进行投诉。上海银行核实后发现的确是银行电脑管理系统出现错误,马上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了修改。2008年4月25日后,其个人信用报告即显示原工商银行的不实贷款记录、不良还款记录及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的贷记卡中的透支信息均已被删除。
但2008年8月,殷女士再次收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拒绝其申领信用卡的回函,理由是该女士的部分信息不符合申办信用卡的银行要求。殷女士随后将上海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上海银行对错误信息提供原始记录进行核对、更改自己的信用报告信息,并登报公开赔礼道歉,消除错误记录带来的不良影响,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上海市分中心了解得知,错误录入身份证号码会导致两个人的信息串户现象,一般表现为甲和乙的信息同时出现在甲和乙的信用报告上,即甲的信用报告中有甲的信息和乙的信息,乙的信用报告上也有甲的信息和乙的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依法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所有的数据由信息产生的源头提供,具体有提供贷款的机构(如各商业银行)、提供先消费后付款服务的机构、法院政府部门等,上述机构还提供个人的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而这些信息是由个人在办理业务时提供给这些机构的。因此,办理银行个人业务的消费者,一旦对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异议,最简便的方法是到有业务往来的商业银行更新、更正信息,商业银行会在下一次报送数据时或启动纠错流程报送个人更新、更正过的信息,重新更改后的信息会将原错误信息覆盖,而后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才会看到更新后的最新信息。殷女士不了解这样的程序,所以才会又发生银行申办信用卡再次遭拒的情况。
一审判决上海银行在殷女士工作单位范围内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殷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000元。殷女士对判决不满,提起了上诉。
上海一中院对该上诉案审理后认为,殷女士的合法权益确因上海银行的不当行为遭到损害,然而结合殷女士人格形象、权益受损程度、权益受损范围、上海银行的主观状态、侵权行为的情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认为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遂于日前作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但法官审后同时认为,如果银行方面纠正错误后及时告知殷女士恢复信息的正确方法,服务周到,这起诉讼也许就不会发生了。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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