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情调解 调出和谐
——亳州法院开展“案件调解年”活动侧记
2009-05-07 14:30: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朱晓非
调解结案是最有利于社会和谐的结案方式。2009年以来,安徽省亳州市两级法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亳州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开展“案件调解年”活动。活动开展以来,两级法院法官不断探索调解方式,创新调解方法,同时加大调解力度,加强作风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
庭外协调 1800万元的纠纷被化解
2月23日,亳州中院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出台17条《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为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健全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意见》要求之一。亳州中院在工作中将《意见》的要求认真落到实处,积极探索运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于2009年4月14日,将涉案1800万元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以庭外调解的方式成功化解。
2001年至2003年间,涡阳县牛羊肉加工厂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行(以下简称涡阳支行)借款1800万元,其中800万元借款由安徽康达制动器有限公司担保。该800万元借款中,涡阳县牛羊肉加工厂仅于2006年1月4日归还1万元本金。2006年1月17日涡阳支行向亳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涡阳县牛羊肉加工厂偿还1799万元本金及利息,并要求安徽康达制动器有限公司对其担保的799万元借款承担担保责任。2006年4月亳州中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涡阳县牛羊肉加工厂偿还1799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安徽康达制动器有限公司对其担保的799万元借款承担担保责任。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安徽康达制动器有限公司申请再审。2006年12月亳州中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由于该涉案标的大,涉及的当事人也是亳州市重点企业,处理不好,对该市的经济发展将会造成不利影响,决不能一判了之。为此,该院从服务大局,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出发,积极引导三方当事人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问题,下大力气对该案进行协调、调解。经过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三方当事人于2007年4月主动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庭外协调该案。亳州中院对当事人的合理请求依法予以准许。庭外协调期间,亳州中院法官们不辞劳苦,多次组织协调,参与调解,终于化解纠纷,获得满意结果。
2009年4月10日涡阳支行、安徽康达制动器有限公司向亳州中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对本案借款已全部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诉。4月14日该院依法作出裁定,准许原审原告涡阳支行撤回起诉,准许再审申请人安徽康达制动器有限公司撤回申诉,同时裁定撤销原民事判决,该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真心劝导 “村村通”工程真的通了
4月下旬的一天,亳州中院收到一封热情洋溢的红色感谢信,利辛县新张集乡政府对亳州市法院系统践行科学发展观,为民办事、公正廉洁司法表示衷心感谢。
2008年6月,利辛县陶集村因“村村通”工程项目与承包商武某发生纠纷。承包商武某在拿到陶集村交付的工程款后,违反合同给定义务,将道路修到一半就弃之不理。该村村民为此事几次三番上访,新张集乡政府多次找承包商协调未果后向利辛县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由冉献军法官办理,冉献军法官工作热情,办案认真,在审查合同书、工程款收据等证据材料并六次到“村村通”工程现场查看后,不辞辛苦多次找到对方做说服劝导工作,最终经过冉献军法官认真耐心细致地工作,承包商主动找到新张集乡政府,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保质保量地把余下的“村村通”工程修建完成。现在这条道路已修建完毕投入使用,陶集村村民们非常满意。感谢信表示,在整个办案工程中,办案法官始终坚持廉洁公正办案原则,即便是案件办结后,镇政府因法官为案件多次奔走想请他们吃顿饭也被婉言谢绝。
在基层办案离不开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而信任源于清廉,源于法官与老百姓的鱼水情。很多时候,坐堂问案不如到田间地头调解办案,讲法言法不如寓情于法,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亳州法院的这些做法取得了良好效果,法官们为群众办实事的工作作风,受到了当地群众的拍手称赞,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行政协调 三十三年纠纷一朝化解
亳州中院从构建和谐的角度出发,积极探索运用行政案件协调的方式方法,注重调解,因案施策,取得较好成效,今年以来,亳州中院行政案件结案 25 件,调解结案10件,调解率40%。
1946年,张树洞之父张洪贞购得瓦房八间。1957年张洪贞将其北屋西边一间暂借给王玉林(系王怀志、王怀信之父)居住,1958年张树洞家的房屋由政府代管代租,王怀志、王怀信及家人租用政府代管张树洞家的房屋居住。张树洞及其家人从1976起一直在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归还代管房,并与承租人王怀志、王怀信等因归还房屋发生纠纷,一直持续至今。2005年政府把代管代租房中的部分退还给张树洞,并为张树洞办理了房地权证。由于王怀志在租住政府代管张树洞房屋期间,建南屋三间及东屋一间,且王怀志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王家对东屋又进行翻建,在原平房上加盖一层,双方矛盾继续加深。因此在房屋归还问题上双方分歧较大。2006年9月张树洞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王怀志持有的房产证,该案经谯城区法院、市中院四次审理,最终确认该房产证无效。2008年1月市政府经张树洞申请为其颁发了面积为92.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土地面积包含王家建造房屋所占用土地面积。张树洞据此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王怀志、王怀信拆除建在此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房屋,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后又向谯城区法院申请执行强制拆除房屋。
2008年7月,王怀志向亳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政府为张树洞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于本案历时长,双方当事人积怨深,不妥善处理,势必导致事态恶化。该院行政庭法官们充分运用调解的方法和艺术,把握调解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多次到当事人家中了解案情,察看争议房屋,走访周围邻居,邀请当地居委会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协调。当事人被法官负责的精神,真诚的服务所感动,最终握手言和,原告与第三人自愿达成协议:该争议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全部归张树洞所有,张树洞给付王怀志房屋补偿款3000元整一周内付清,王怀志撤回起诉。一起历时33年的纠纷被圆满解决。
悉心调解 6万元赔偿慰藉失子之痛
2007年7月12日中午,亳州谯城区大杨镇该镇4名何姓儿童溜入亳阜高速公路玩耍,不小心跌入建高速公路时挖的水坑中,坑边有一段长约10米的距离既未安装防护网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4个孩子跌入坑中时无人发现,未能及时救援,全部溺水身亡。事后,孩子的父母在伤痛之余,找高速公路的相关部门索要丧葬费等,商谈未果,遂将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安徽新中侨基建投资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经查明,新中侨公司是亳阜高速公路的投资单位,自2006年12月15日亳阜高速通车后,即对该高速公路进行收费、管理,亦对取土坑进行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新中侨公司作为亳阜高速公路的投资单位和管理者,应对该高速公路及取土坑承担管理义务,由于其疏忽使防护网安装有遗漏,且未在取土坑旁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导致4名儿童溺水死亡,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4名儿童均未满10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子女负有监护责任,因其监护不力,对死亡事件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至于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其对亳阜高速公路不享有权利和义务,因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新中侨公司不服,上诉至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细心的主审法官发现其中两位孩子的母亲精神已经有些失常,且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但新中侨公司的态度甚是强硬,若直接维持,恐怕是4家赢了官司却拿不到赔偿款,精神痛苦得不到丝毫的平息。在法官的多次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新中侨公司向每家赔偿6万余元。上述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在亳州法院深入开展“案件调解年”活动中,两级法院法官注重情、理、法的融合,把法律的力量、道德的力量、乡风民俗的力量以及群众舆论的力量结合起来,充分运用说服教育、亲情感化、平等协商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效果,增进了社会和谐。2009年1-4月份,亳州市法院审结民商事案件2070件,调撤1532件,调撤率达74.01%,为完成全年目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庭外协调 1800万元的纠纷被化解
2月23日,亳州中院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出台17条《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为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健全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意见》要求之一。亳州中院在工作中将《意见》的要求认真落到实处,积极探索运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于2009年4月14日,将涉案1800万元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以庭外调解的方式成功化解。
2001年至2003年间,涡阳县牛羊肉加工厂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行(以下简称涡阳支行)借款1800万元,其中800万元借款由安徽康达制动器有限公司担保。该800万元借款中,涡阳县牛羊肉加工厂仅于2006年1月4日归还1万元本金。2006年1月17日涡阳支行向亳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涡阳县牛羊肉加工厂偿还1799万元本金及利息,并要求安徽康达制动器有限公司对其担保的799万元借款承担担保责任。2006年4月亳州中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涡阳县牛羊肉加工厂偿还1799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安徽康达制动器有限公司对其担保的799万元借款承担担保责任。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安徽康达制动器有限公司申请再审。2006年12月亳州中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由于该涉案标的大,涉及的当事人也是亳州市重点企业,处理不好,对该市的经济发展将会造成不利影响,决不能一判了之。为此,该院从服务大局,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出发,积极引导三方当事人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问题,下大力气对该案进行协调、调解。经过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三方当事人于2007年4月主动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庭外协调该案。亳州中院对当事人的合理请求依法予以准许。庭外协调期间,亳州中院法官们不辞劳苦,多次组织协调,参与调解,终于化解纠纷,获得满意结果。
2009年4月10日涡阳支行、安徽康达制动器有限公司向亳州中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对本案借款已全部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诉。4月14日该院依法作出裁定,准许原审原告涡阳支行撤回起诉,准许再审申请人安徽康达制动器有限公司撤回申诉,同时裁定撤销原民事判决,该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真心劝导 “村村通”工程真的通了
4月下旬的一天,亳州中院收到一封热情洋溢的红色感谢信,利辛县新张集乡政府对亳州市法院系统践行科学发展观,为民办事、公正廉洁司法表示衷心感谢。
2008年6月,利辛县陶集村因“村村通”工程项目与承包商武某发生纠纷。承包商武某在拿到陶集村交付的工程款后,违反合同给定义务,将道路修到一半就弃之不理。该村村民为此事几次三番上访,新张集乡政府多次找承包商协调未果后向利辛县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由冉献军法官办理,冉献军法官工作热情,办案认真,在审查合同书、工程款收据等证据材料并六次到“村村通”工程现场查看后,不辞辛苦多次找到对方做说服劝导工作,最终经过冉献军法官认真耐心细致地工作,承包商主动找到新张集乡政府,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保质保量地把余下的“村村通”工程修建完成。现在这条道路已修建完毕投入使用,陶集村村民们非常满意。感谢信表示,在整个办案工程中,办案法官始终坚持廉洁公正办案原则,即便是案件办结后,镇政府因法官为案件多次奔走想请他们吃顿饭也被婉言谢绝。
在基层办案离不开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而信任源于清廉,源于法官与老百姓的鱼水情。很多时候,坐堂问案不如到田间地头调解办案,讲法言法不如寓情于法,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亳州法院的这些做法取得了良好效果,法官们为群众办实事的工作作风,受到了当地群众的拍手称赞,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行政协调 三十三年纠纷一朝化解
亳州中院从构建和谐的角度出发,积极探索运用行政案件协调的方式方法,注重调解,因案施策,取得较好成效,今年以来,亳州中院行政案件结案 25 件,调解结案10件,调解率40%。
1946年,张树洞之父张洪贞购得瓦房八间。1957年张洪贞将其北屋西边一间暂借给王玉林(系王怀志、王怀信之父)居住,1958年张树洞家的房屋由政府代管代租,王怀志、王怀信及家人租用政府代管张树洞家的房屋居住。张树洞及其家人从1976起一直在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归还代管房,并与承租人王怀志、王怀信等因归还房屋发生纠纷,一直持续至今。2005年政府把代管代租房中的部分退还给张树洞,并为张树洞办理了房地权证。由于王怀志在租住政府代管张树洞房屋期间,建南屋三间及东屋一间,且王怀志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王家对东屋又进行翻建,在原平房上加盖一层,双方矛盾继续加深。因此在房屋归还问题上双方分歧较大。2006年9月张树洞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王怀志持有的房产证,该案经谯城区法院、市中院四次审理,最终确认该房产证无效。2008年1月市政府经张树洞申请为其颁发了面积为92.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土地面积包含王家建造房屋所占用土地面积。张树洞据此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王怀志、王怀信拆除建在此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房屋,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后又向谯城区法院申请执行强制拆除房屋。
2008年7月,王怀志向亳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政府为张树洞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于本案历时长,双方当事人积怨深,不妥善处理,势必导致事态恶化。该院行政庭法官们充分运用调解的方法和艺术,把握调解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多次到当事人家中了解案情,察看争议房屋,走访周围邻居,邀请当地居委会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协调。当事人被法官负责的精神,真诚的服务所感动,最终握手言和,原告与第三人自愿达成协议:该争议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全部归张树洞所有,张树洞给付王怀志房屋补偿款3000元整一周内付清,王怀志撤回起诉。一起历时33年的纠纷被圆满解决。
悉心调解 6万元赔偿慰藉失子之痛
2007年7月12日中午,亳州谯城区大杨镇该镇4名何姓儿童溜入亳阜高速公路玩耍,不小心跌入建高速公路时挖的水坑中,坑边有一段长约10米的距离既未安装防护网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4个孩子跌入坑中时无人发现,未能及时救援,全部溺水身亡。事后,孩子的父母在伤痛之余,找高速公路的相关部门索要丧葬费等,商谈未果,遂将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安徽新中侨基建投资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经查明,新中侨公司是亳阜高速公路的投资单位,自2006年12月15日亳阜高速通车后,即对该高速公路进行收费、管理,亦对取土坑进行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新中侨公司作为亳阜高速公路的投资单位和管理者,应对该高速公路及取土坑承担管理义务,由于其疏忽使防护网安装有遗漏,且未在取土坑旁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导致4名儿童溺水死亡,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4名儿童均未满10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子女负有监护责任,因其监护不力,对死亡事件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至于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其对亳阜高速公路不享有权利和义务,因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新中侨公司不服,上诉至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细心的主审法官发现其中两位孩子的母亲精神已经有些失常,且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但新中侨公司的态度甚是强硬,若直接维持,恐怕是4家赢了官司却拿不到赔偿款,精神痛苦得不到丝毫的平息。在法官的多次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新中侨公司向每家赔偿6万余元。上述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在亳州法院深入开展“案件调解年”活动中,两级法院法官注重情、理、法的融合,把法律的力量、道德的力量、乡风民俗的力量以及群众舆论的力量结合起来,充分运用说服教育、亲情感化、平等协商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效果,增进了社会和谐。2009年1-4月份,亳州市法院审结民商事案件2070件,调撤1532件,调撤率达74.01%,为完成全年目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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