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财产存在难执行问题及建议
2009-03-11 11:07: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伍姑
  笔者所在的法院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遇到对一些被执行人的财产难以执行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被执行人的大于其所负债务的财产难以执行。有些执行案件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债务只有几万元,而需要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小车、房屋等财产的价值达几十万,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因不能执行该明显超标的额财产,而该财产有的不能出租或经营,有的能出租经营也是收益甚少,等其收益执行,需要几年、甚至十年的时间,使案件难以清结。

  二是被执行人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难以执行。有些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举家长期外出不归,且外出地址不明,有的家中除在县城留有一处住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多数被执行人的房屋系3、4层几百平方米的楼房,无人居住的时间少则2、3年,多的5、6年,甚至更长。因为是一处住房,按民诉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而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面积没有具体规定,不便操作,有的认为,一处房屋不能执行,致使案件长期无法执结。

  三是被执行人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门面等房屋难以执行。有的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将自已所有的门面房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对于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只有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法院才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否则,不能查封、扣押、冻结。由于被执行人是为了逃避执行而将自已所有的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其子女不可能承认该房屋是被执行人的,以致案件无法执行。

  笔者认为,如果对被执行人的超标的额财产、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和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房屋不予执行,将会使案件长期无法执结,且类似执行积案将会越积越多,进而该类上访案也会增多。为制裁和减少逃避执行行为,攻克执行难题,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笔者建议:

  一是对被执行人的大于其所负债务的财产可以查封、扣押,责令其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交付全部标的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在合理期限内不交付全部标的款的,法院可依法拍卖、变卖支付标的款后,余款退还给被执行人。

  二是应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的住房无人居住一定年限以上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以使案件得以清结。笔者认为,所谓“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应当是指生活中一定要、不可少的居住房屋(包括自家住房、借或租住房及一定的面积),如果没有该住房,长期在外露宿,生活将极为困难,甚至不能生存。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在5、6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里不在自家住房中居住,同样生存下来了,这说明被执行人有房居住,该房屋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应当纳入可以执行的财产范围。

  二是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发生债权债务后,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将自己的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的,经查实,无论是否成立赠予关系,均应认定为无效,法院对该房屋可以依法查封、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作者单位: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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