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申请保全 十万赔款“买单”
2009-02-10 14:28: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毅
  工程竣工,拿不到结算款项的易鸣(化名)向某房产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并申请将其房屋查封。对方提出执行异议后,易鸣提供担保,某房产公司待售营业房因被查封无法出售而贬值。1月9日,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因错误申请保全,易鸣赔偿某房产公司损失10万元。

          工程竣工  付款人“乾坤易位”

  2002年4月,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易鸣诉案外人某建筑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结算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由某建筑公司支付易鸣本金及利息63万元。判决生效后,某建筑公司未履行法定的给付义务,易鸣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南充市中级法院遂指定易鸣户口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执行中,法院发现某建筑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但易鸣提供了营业地在顺庆区的某房产公司欠某建筑公司土地转让金的线索。法院查明,2003年1月,某房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约定某房产公司付给某建筑公司土地转让金239.80万元(含已付50万元),余款分三次支付,最后一笔款项99.8万元于工程开工后一年内支付。协议签订后,工程却一直没有开工,某房产公司遂向法院提起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诉讼,后经南充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土地转让协议》有效。据此,易鸣申请执行某建筑公司在某房产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72万元。执行人员将某房产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并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裁定对其所有的部分住房、营业房予以查封。

          执行异议  营业房“跌入冷宫”

  随后,某房产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经南充市中级法院监督审查,认为该案不符合已决到期债权的特征。2005年1月4日,执行人员接到《指令函》后,于1月16日解除了对以上房屋的查封。得知房屋即将被“解封”,易鸣于2005年1月14日向顺庆区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并向法院提供了两套住房担保,请求法院予以诉前财产保全,查封了某房产公司价值150万元的7间营业房。

  2007年1月,易鸣申请对上述营业房继续查封。期间,某房产公司要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案处于再审过程中。同年5月,南充市中级法院判决解除该《土地转让协议》,由某建筑公司返还某房产公司土地转让金20万元并赔偿损失9040元。随后,易鸣以代位权消灭为由申请撤诉。法院接到撤诉申请后于次日作出了准予撤诉的裁定,并解除了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同年9月,某房产公司以易鸣滥用诉权、错误申请保全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易鸣赔偿因营业房不能出售而导致的损失24万元,易鸣随之下落不明。

         错误保全  十万元“亡羊补牢”

  法院认为,易鸣在申请执行某建筑公司欠款案中,将某房产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并申请将其房产予以了查封。在某房产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南充市中级法院发出《指令函》对被查封房产解封后,易鸣作为案件当事人,能推定其对某建筑公司与某房产公司之间没有形成已决到期债权关系是明知的;即使某建筑公司在某房产公司有到期债权,代位权人也应该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情形下,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即使“转让协议”有效,根据约定,某房产公司应给付某建筑公司公司的款项是在开工之后支付,而该工程至始未开工,该债权是否到期无法确定。易鸣在南充市中级法院发出《指令函》后第十日就提出了代位权诉讼,没有给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合理期限,易鸣立即申请了诉讼保全,其保全申请轻率且非善意,而且亦未尽到申请人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其提供担保保全标的金额按当时的市价为150万元左右,大大超过其主张的诉讼金额,在此情形下被告又申请继续保全,扩大了损失。某房产公司的经济损失与易鸣的错误保全存在因果关系,但某房产公司主张的金额明显过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以及易鸣的过错责任,法院缺席判决易鸣赔偿某房产公司10万元。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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