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法院执行“110”灵活出警 4年积案一朝了结
2009-01-15 11:30:24
     中国法院网讯 (蒋斌)  吴某四年前欠下他人租金和钢管不还,一直躲避在外。日前,当事人提供信息称赖帐者吴某在无锡出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110”接警后迅速安排在无锡培训的法警出警,将此案顺利执结。

  2004年2月29日起,吴某以某公司名义向周某租赁钢管与扣件,至2004年9月8日,合计租用钢管8708.3米,租用扣件4940只,合计租金18745.8元,吴某已付租金8000元,尚欠钢管1191.4米,扣件1511只未还。在多次催要未果后,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及某公司支付租金并赔偿钢管及扣件。2006年7月10日,宜兴法院依法判决吴某支付给周某租赁费29159.8元,并归还周某钢管1191.4米,扣件1511只,如不能返还则折价赔偿。吴某不服上述判决,遂向提起上诉,无锡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吴某未履行法定义务,周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某对法院的传票视而不见,从不到庭履行义务,且行踪不定,故意躲避法院的执行。2008年12月23日下班前,宜兴法院执行“110”接到申请人周某的电话,称其已在无锡发现被执行人吴某妻子的车子,并已报警将该车辆开至无锡西南派出所。接到电话后,执行110立即安排在无锡培训的法警出警,同时联系承办法官迅速赶往无锡。

  执行人员一行三人在到达无锡后,要求被执行人吴某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表示不能履行,执行人员当即决定将车辆扣押至宜兴法院。第二天中午,双方当事人到庭,在多方做工作后,被执行人吴某将租赁费及货物折价费共计52000元交给了申请人,并诚恳地写下了检查书,表示吸取此次事情的教训,今后一定做个诚实守法的公民。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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