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提高基层法院法官的司法能力
2009-01-12 15:38: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晓芬
  [摘要]: 法官的司法能力,是指法官通过审判和执行各类案件,在打击违法犯罪、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和水平。当前,我国80%以上的诉讼纠纷发生并处理在基层,然而基层法院的法官与上级法院的法官相比较而言,学历层次较低;培训、交流、进修学习的机会不多,司法能力相对薄弱。因此,基层人民法院目前的司法能力与司法水平还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所以,充分认识并着力提高司法能力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探讨提高司法能力的方法和途径,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提高司法水平,是摆在基层法院面前的一项迫在眉睫的历史任务。

  [关键词]:司法能力 法官 公平正义

  一、司法能力建设的涵义

  所谓司法能力就是人民法院法官具有的认识和把握司法规律,运用司法手段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条件和本领。司法能力的核心是审判和执行案件的能力。司法能力尽管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和外延,但对于人民法官来说集中表现为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案件的能力。这是因为,任何一个案件的审理既是一个以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为着眼点的法律论证过程,也是一个非常周密严谨的逻辑思维过程,它要求法官必须具备高水准的文化素养和知识底蕴。从审判工作的角度讲,司法能力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法官的主要职责是运用法律手段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打击犯罪,维护稳定。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有忠于党和人民利益的坚定思想信念,还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要具有广博的法律知识,熟悉法律原则、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面对新情况、新问题,针对形形色色的案件,能够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判断,准确地适用法律,以高超的司法智慧、熟练的司法技能、文明的司法行为做出公正公平的裁判,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使人民法院的裁判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是驾驭庭审的能力。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高低不仅决定着庭审目的能否实现,而且直接反应庭审过程是否民主、科学、合法。素质高的法官往往善于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诉讼,形成控、辩、审三方各司其职的格局。这一能力要求法官不仅要在庭前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任何事项有一个合理的预见,对于庭审中突发的事项,也要具备在冷静分析、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后,即时做出妥当决定的能力。

  三是开拓创新的能力。江泽民同志曾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作为人民法官,我们要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精神,在继承前人优秀司法传统和成果的基础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稳妥地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大胆探索审判管理方式,特别是在立审分立、审执分立之后各项工作如何衔接、司法资源如何整合、整体效能如何发挥等方面加大探索改革力度,以便更有效地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主题。

  四是拒腐防变的能力。审判活动是法官代表国家惩罚犯罪、解决纷争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律权威性,也只有法官保持清正廉洁的品行,才能代表国家行使好司法权力,才能保证裁决的结果最大限度的符合法律的本意,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官的任何不良行为,都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院的公信力乃至社会公正产生怀疑。所以,既然选择了法官职业,就应该牺牲自己的部分爱好,做到淡泊名利、深居简出、甘于寂寞,维护法官的中立和公正形象。

  五是综合各方的协调能力。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要综合考虑与案件本身密切相关的因素,协调好与案件有关方面的关系,化各种阻碍因素、消极因素。要做好与党委、人大、政府、乡镇以及多个部门方面的综合协调工作,协调好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多赢得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理解,减少障碍和阻力,为审判工作和法院的发展争取良好的司法环境。

  在现实生活中,同时具备上述五方面司法能力的法官有没有呢?有。全国优秀法官宋鱼水同志是中共中央宣传部确定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五个先进典型之一,也是全国政法系统的唯一代表。这是全国法院系统的光荣,也是全国政法系统的光荣。宋鱼水同志是全国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先进典型,更是人民法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典型,是广大人民法官自觉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榜样。

  二、目前基层法院法官司法能力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审判力量不足。以茶陵县法院为例,近三年来,该院通过公务员考试录入13人,目前为止仅6人具备法官资格。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观念的更新,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一些以往被认为是"鸡毛蒜皮、不值一提"的琐事,如今往往诉诸法院,通过诉讼的形式表现出来,直接导致案件数量连年呈上升趋势,日益严峻的审判形势与审判力量的不足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矛盾。现有法官数量少,无法正常开展庭前证据交换等工作,庭前调查也经常无法及时进行,影响了当庭质证;证据和财产保全案件立案不多,为案件的执行增加了风险。过重的审判负荷使法官往往疲于应付,加班加点写裁判文书已成为家常便饭,从而没有足够的时间学习、研究理论,以致影响到自身司法能力的进一步提高。

  2、业务素质不高。就茶陵县法院来说,近年来,疑难案件层出不穷,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对法官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加之先前法官录用、选任制度的不完善,致使大批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人员甚至是只具有初中文化的通过各种渠道进入了法官队伍。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业务素质不强已是不争的事实。虽然经过多年继续教育,学历都达到了法律大专甚至本科,但文凭的"含金量"不高,在审判一线上真正的精英型法官占不到总数的一半,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案件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人民法院法官司法能力的途径

  因为每位法官的成长经历、性格修养、文化层次的不同,客观上表现出的法官司法能力也不尽相同。人民法院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载体,法官队伍是我们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因此,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职业化法官队伍,是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能力、整体推进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途径。

  (一)要加大思想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广大法官的思想觉悟

  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成为社会道德的楷模。实践证明,人民法院工作取得新进展,不仅要靠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取信于民,还要靠像蒋庆、宋鱼水同志那样执法如山、清政廉洁的模范法官形象影响群众,感召群众。为此,我们的法官应以当前正在进行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在“学、摆、改、立”四个环节上抓好落实,推动广大法官时刻注意恪守职业道德,崇尚司法诚信,确保司法廉洁,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在我国法制化进程日渐深入,人民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人民法院所面临的审判任务也日趋繁重,我们必须从提高司法能力出发,下大力气抓好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法官队伍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本领。法官的司法能力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不断的学习、实践中积累养成的。法官不学习,就不能掌握新的法律法规,不能接受新的司法理念,不能获取新的司法知识,不能掌握新的司法技能,也就不能增强司法能力。当前,法官一方面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特别是要学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到求真、务实、清廉。另一方面,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审判实务理论,尤其是要深入开展应用法学的研究,注重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建立规范的监督制约机制。

  法官公正司法的能力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自律意识的强弱,但抓住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部位和环节,强化法官的他律,完善法官职业监督保障制度,已成为决策者们的共识。一是建立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发挥好诉讼体制本身监督制约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健全法官自律机制。同时,要求每个法官都要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二是在建立完善法官申诉、控告权利保障制度和程序的基础上,成立法官惩戒委员会。三是建立符合法院特点的反腐倡廉机制。努力将“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和“不必为”的保障奖励机制结合起来,形成完备的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现象发生的有效体系。目前,部分法院实行的廉政退休金或廉政保证金制度就很值得大力推广。

  (四)强化改革意识,提高开拓创新的能力

  十七大报告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实践没有止境,创新也没有止境。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不断深化改革,革除一切妨碍和影响审判工作发展进步的陈旧模式,推动审判工作科学、高效运转。这是做好法院工作的必由之路,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当前,要明确改革的原则和重点,法院的改革要与十七大所确定的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相适应;法院的改革要与确保司法公正相适应。要把改革的重点放在法院的人事制度改革、审判流程改革、管理机制改革和执行工作运行机制的改革上,要强化措施,加大力度,确保这些重点改革取得圆满成功。要从决策层面上加大司法改革力度,提高和保障人民法院和法官独立审判的能力。要改革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的司法管理方式和手段,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完善审判实务操作规范,以公开促公正,促进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全面实现。

  (五)加强和完善考核评价机制。

  要制定并完善考核办法。制定并实施科学的实绩考核办法,这是激发法官工作热情、促进法官整体司法能力提高的关键。只有通过认真研究,制订出科学、合理并能够被多数法官认可的管理制度,真正把法官的德、能、勤、绩与待遇、荣誉、奖惩挂钩,做到优胜劣汰、奖勤罚懒,才能充分调动大多数法官的积极性,增加法官的紧迫感和危机感,从而在法官之间形成你追我赶、积极进取的局面,促使法官自觉地提高自身司法能力。

  四、结束语

  人民法院推进审判队伍建设,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具体来说,就是要按照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五种能力”,即对敌斗争、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打击预防犯罪、驾驭治安局势的能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严格公正执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这“五种能力”,既是对各级政法机关的要求,也是对每个政法干部包括人民法官的要求。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摆在人民法官面前的一项艰巨的、长期的任务。要完成这一任务,必须以提高队伍素质为根本,抓住司法管理这个关键,突出审判这个核心。只有这样,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才能不断加强,基层人民法院才能充分发挥自己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人民司法事业才能走向更加辉煌的明天!

参考文献:

【1】  人民法院报评论员:《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典型》,载《人民法院报》。

【2】  刘 伟: 《浅谈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

【3】  刘顺斌: 《试论司法能力建设与司法管理》。

【4】郑水泉:《依靠管理提升司法能力》,载2005、5、18《中国法院网》。

【5】吕忠梅:《职业化视野下的法官教育》,载《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2003年第1辑。

【6】刘青锋、王洪坚:《从职业法律人构成要素看司法能力的培养》,载2004、12、14青岛中院网。

【7】王利明:《法律职业专业化与司法改革》,载《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2003年第1辑。

【8】刘静、唐世银编译:《论法院管理与法院职责履行》,载《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2004年第2辑。

【9】江苏常州中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路径探索》,载《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2004年第2辑。

【10】张福生:《如何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

【11】刘顺斌:《试论司法能力建设与司法管理》,载于《东方法眼》2005年10月24日

(作者单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