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朱理学法治思想探源
2009-01-12 08:45: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郑刚
[内容提要]南宋末期和元朝后期“程朱理学”的大势崛起和传播,实属历经社会逐渐稳定繁荣时期到社会危机时期的这样一个历史变革中的应运而生之学。皇权和儒生们之所以推崇程朱理学,都带有应用和解决其统治现实的功利需求因素。程朱理学的崛起,和宋元两朝皇家贵戚的极力推崇直接相关,传播则直接与元朝开辟的新科举形式相关。所以,程朱理学的诞生和发展根源于皇朝“礼治”、“德治”和“法治”实际需要,其蕴含的法治内涵及功能十分突显。本文从三个方面论证程朱理学“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治思想对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完善和对徽州宗法制度的影响,阐述了程朱理学“礼法合一,德刑兼治”的法治思想特征以及对当今加强道德修养和教育、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借鉴和引导作用。
[主题词]程朱理学 法治思想 徽州宗法制度
古代“法治”的含义与现代意义的“法治”内涵相差甚远。古人界定的“法”的内涵大体可分为两类:一是泛义的,即指称包罗万象的方式方法或万事万物的存在运行规则。《尔雅·释诂》:“法者,常也。”《玉篇》:“法者,则也。”《释名》:“法,逼也。人莫不欲从其志,逼正使有所限也。”由此可见此“法”内涵实为法式、法度或法则。二是狭义的,即专指刑法。《说文》“法,刑也。”《管子·心术》:“杀戮禁诛谓之法”。《盐铁论·诏圣》:“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这种意义的“法”通常也称为法制、法禁、法令等。[①]
与儒家“礼治”、理学“德治”相左的法家“变法”之“法”实际指法度、法式或方法。如《商君书·更法》:“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代不同法而霸。故知者作法,而愚者制焉;贤者更礼,而不肖者拘焉。拘礼之人不足与言事;制法之人不足与论变。”由此可见,儒家的人治、礼治,法家的“法治”和理学的“去人欲,存天理””的“德治”实际是中国传统的君主专制政治的不同表述而已,其有着统一的思想内涵。那么,如何如何理解程朱理学法治思想内涵?其有何特点及作用?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一浅显的阐述。
一、程朱理学兴起促进了宋元明清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纵观中国历代的法律思想文化体系的建设发展历程,是与中华各民族的冲突和融会历程紧密相联系的。秦汉以来的中华历史,几乎就是一部中华各民族冲突和融会的历史。
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占统治地位的理学思想形成于宋代,它以程朱(程颢、程颐、朱熹)理学和陆王(陆九渊、王守仁)心学为主流。其发萌于唐代中后期韩愈、李翱,中经北宋周敦颐、邵雍、程颢、程颐,最后由南宋朱熹集大成。
从程朱理学发源和兴起历史沿革看,唐代中后期的韩愈提出了由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孟一脉相承的“道统”谱系,并以继承中断的“道统”为已任。他推崇孟子,表彰《大学》,主张道德修养从“诚意”开始,最后达到“治国”、“平天下”。而李翱推崇《中庸》,提出“性善情恶”说,使孟子的“性善”论得到全面论述。同时,提出“天命之性”和“气质之性”新概念,认为要恢复“天命之性”,必须不“不虑不思”,使“情欲”不致发生。到了北宋理学初成雏形。北宋的周敦颐借道教的宇宙生成的模式绘制了一幅《太极图》,断言“太极”是派生出阴阳、五行、男女和万物的本原。他发挥《中庸》的“诚”的修养方法,认为“无欲”才能“主静”,去恶从善。这便是程、朱“存天理灭人欲”思想的雏形。北宋的邵雍则阐发孟子“万物皆备于我”的主观唯心主义命题,从“心”推衍出宇宙万物。(后被陆九渊和王守仁发展为主观唯心主义的“心学”),他提出“一分为二”的辩证法思想,认为由“太极”到万物都是“一分为二”运动的结果。[②]
作为理学的奠基者的程颢、程颐吸取了佛道的宇宙构成、万物化生的理论和思辨哲学,提出了理气、道器、形而上形而下、格物致知、天理人欲等概念,建立了初具体系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到了南宋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的集大成者朱熹继承了程氏兄弟的理学体系,在总结先秦以降各种唯心主义思想材料的基础上,以儒家学说为核心并融合道教、佛教学说,建立了较为完备了客观唯心主义理学。由于理学的奠基人程颢、程颐及集大成者朱熹,祖籍均在徽州(今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篁墩),因徽州的前称为新安郡,故这一学派以"新安"定名,史称“新安程朱理学”。朱熹亦自称"新安朱熹"。"朱子之学虽行天下,而讲之熟,说之祥,守之固,则惟新安之士然",以至"凡六经传注,非经朱子论定者,父兄不以为教,子弟不以为学"。[③]到了明代出现了王阳明心学,他把理学朝着主观唯心主义方向作了更极端的发展。
从程朱理学产生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可以说其法律思想文化内涵经历了三种形态,三种演变。即从“礼治”到“德治”再到“德法合治”,即以“礼治”形态为发端,以“德治” 形态定型,最后以“德法合治”形态构成完备的体系。
第一、从程朱理学产生的历史背景和渊源看其与法治的关系。
公元960年,后周都点检赵匡胤在出兵途中,发动了政变,迫使周恭帝退位,建立了宋王朝,史称"北宋",这就是史书上记载的"陈桥兵变",赵匡胤为"宋太祖" 。宋朝建国伊始,宋太祖赵匡胤便开始了他统一全国的斗争。北宋于公元964年、965年、970年先后消灭了荆湘、后蜀、南汉三地,又于974年击败了势力较为强大的南唐。此后,吴越与福建漳、泉等地的地方势力纷纷"纳土"于宋王朝,使纷乱的时局逐渐结束。
在宋太祖赵匡胤建立宋朝之初,为了使宋不再成为继五代十国后的又一个短命的王朝,他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方针。首先在军事方面,太祖以"杯酒释兵权"解除了大将对军队的控制,使宋朝对军队有了完全的掌握权。另外,宋沿袭唐制,又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各官的职权,使皇帝掌握的权力超过了历朝历代。在科举方面,宋太祖打破常例,以殿试的方式对考生进行最终的考核。这样一来,北宋王朝的官僚阶级队伍得到了壮大,从中出现了一大批优秀的政治家,巩固了政权。赵匡胤逝后,“太宗尚儒雅,勤于治政,修明典章,大抵旷废举矣。真宗承重熙之后,契丹既通好,天下无事,于是封泰山,祀汾阴,天书、圣祖崇奉迭兴,专置详定所,命执政、翰林、礼官参领之。寻改礼仪院,仍岁增修,纤微委曲,缘情称宜,盖一时弥文之制也。”[④]宋朝初期各民族的稳定和谐局面,使宋朝顺利进入了一个文化治国的历史时期,这样的文治历史背景,孕育了程朱理学的诞生。
由此可见,尤其在南宋末期和元朝后期“程朱理学”的大势崛起和传播,实属历经社会逐渐稳定繁荣时期到社会危机时期的这样一个历史变革中的应运而生之学。皇权和儒生们之所以推崇程朱理学,都带有应用和解决其统治现实的功利需求因素。程朱理学的崛起,和宋元两朝皇家贵戚的极力推崇直接相关,传播则直接与元朝开辟的新科举形式相关。所以,程朱理学的诞生和发展根源于皇朝“礼治”、“德治”和“法治”实际需要,其蕴含的法治内涵及功能十分突显。
第二、从程朱理学思想的内核及主旨看其对封建法治思想完善和弥补作用。
从宋元明清封建统治形式而言,主要存在“人治”和“法治”两种社会政治形态。与此相对应,“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及其性质,主要存在于以“人治”和“法治”为“中心地位”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诸领域中,“人治”和“法治”以政治为中心,处于一种“合一状态”,从而使“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也处于一种“合一状态”。封建社会“法治”只是“人治”的控制方式,程朱理学所弘扬的“德治”“礼治”成为“人治”的主导方式和实现工具。在“法治”政治状态下,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诸领域,走向相对分离的状态。“法治”和“德治”获得相对的自治领域,从而决定了“法治”和“德治”必然走向辨证的结合。
程朱理学的宗旨主要有三个方面即主敬,穷理,践形。从政治的角度说,穷理蕴涵着对封建法治的合法性说明;主敬意味着对现有社会秩序的敬畏和维护;践形则要求按儒家纲常伦理尽职尽责。这些思想无疑会成为封建皇朝意识形态的最为有利的思想资源。即使从哲学的角度看,朱熹用敬贯动静、始终、知行含义来释义“主敬”,把它作为穷理致知的准备条件仍凸显其中的政治意蕴。正如清康熙年间大学士李光地所说的:“敬之一言于事君尤所重”。[⑤]同时,程朱理学把静坐思过作为培养内在德性的方法,也成为主敬的一个重要方面。可见,作为正统意识形态的程术理学对作为学术思想的程朱理学的改造,其内涵具有务实的法治思想。
程朱理学继承了传统儒学的纲常伦理思想,并且加以发展,形成一套严密完整的伦理思想体系,并把它当作天理的体现,这对于现存社会秩序的合理性及君权的合法性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根据,同时,对于维护封建专制的“法治”找到了思想源泉。但学术思想特征和表现形式较为突出的的程朱理学对君权的强化又有不利的一面。程朱理学所说的“正心”既讲“正君心”又讲“正人心”,“正君心”是对君主的约束,“正人心”是对普通民众的约束。“正人心”的思想对于封建统治来说符合封建法治要求,而“正君心”虽然表现出更多的民本思想,从另一个侧面完善巩固了封建统治秩序,体现出封建法治思想中进步理念。尤其是朱熹把“正君心”当作重中之重:“天下事有大根本,有小根本。正君心是大本。”[⑥]在程朱理学看来,所谓的“君德成就责经筵”正是 “正君心”的一个最为现实有效的途径,能够实现和弘扬历来统治者自诩的“与士大夫共治天下”民主法治思想,然而从封建专制本身性质来看,这种“正君心”理念与君主帝王一统天下的专制统治制度格格不入。
正是由于程朱理学的明夷夏之辨、“正君心”限制君权,其自标道统,又易起门户之争,引发朋党之乱,使清乾隆对程朱理学产生厌恶之心,想方设法来化解理学家“正君心”的企图。这也成为太平天国以后,程朱理学就逐步退出中国社会思想文化的主流舞台原因之一。从理学的基本内容看,理学将“理”视为宇宙的最高本体和产生万物的本源,将封建的伦理观念及等级制度说成是“理”的体现,为封建法治提供了理论根据。
第三、从程朱理学对促进宋元明时期封建法治思想发展的功效看主要是使儒学真正获得“独尊”地位,从而在意识形态中向民众灌输了封建专制的法治思想。其一在“理”的理论外衣下,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弥补了理论形式上粗浅直观的缺点,具备了更系统、思辨、缜密的色彩,使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化,并使它的核心——“三纲五常”原则神圣化,更加强化和巩固了宋元明封建统治;其二、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化直接影响着封建社会后期的法律实践活动:一是既然封建道德伦理观念是“天理”,那么司法、立法就必须以它作为指导,德、礼、政、刑的目的都是为根除“人欲”而恢复“天理”或“存天理、灭人欲”,但四者的地位和作用又各不相同。二是由于刑罚被说成是“存天理、灭人欲”的正义手段,所以统治者不再忌讳严刑,连朱熹也主张恢复肉刑,借以增加刑罚的威慑力量。三是封建道德伦理观念获得理学的理论外衣后更具迷惑性和欺骗性,严重桎梏着人们的精神活动:如从一而终、贞女、烈女、忠臣、孝子的产生。在以“灭人欲”为目的的“重义轻利”思想下,虽然弘扬了徽商好义薄利的传统商德,但其消极意义不可忽视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商品经济发展,成为明清后期社会经济资本化的桎梏。[⑦]
所以,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程朱理学对封建法治思想的作用完全适应了宋元明封建社会后期统治阶级加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和钳制人民思想的需要,它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二、程朱理学法治思想内涵具体体现
朱熹在《四书章句集注》认为:圣人君师“无人欲之私”而具有了主宰人类社会的资格,最高统治者成了“理”在人间的代表,其职责是“代天而理物”,不听从则是违背“天理”,为封建专制的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
1、朱熹的 “存天理,灭人欲”与三纲五常说的封建法治思想联系。
第一、“存天理,灭人欲”是三纲五常说的哲学核心,也是其法律思想的核心。朱熹主张“革尽人欲,复尽天理”;天理与人欲是完全对立而不可并存的“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由此可以看出朱熹的天理和人欲之说为三纲五常封建法律法制提供理论基础和思想根源。
第二、“天理人欲”的变法理论和改革主张。朱熹用区分“天理”、“人欲”的方法来划分历史,朱熹认为夏、商、周三代是“天理流行”的时代,三代以下是“利欲之私”泛滥的时代。他要求效法三代,改革时弊,重建“天理流行”的盛行。在变法的指导原则上,他指出封建的纲常名教是本,法律制度是末,不能本末倒置。在朱熹看来,变法不过改变人心的一个条件。改革时弊的根本方法是改变人心。要尽除人们的私欲,光靠法律制度是不够的。他认为三代以下“心术”不正的原因是“尊君卑臣”。所以,要采取措施限制君主的专断之权。朱熹这一设法改良极端尊君弊病,代表民本思想的进步。然而,朱熹受所处封建专制大一统思想的钳制,又坚持“君为臣纲”的等级原则,使自己陷于矛盾不能自拔。
第三、朱熹认为“三纲五常”由 “天理”演化而成,是其具体体现。在人性论上,朱熹发挥了张载和程颐的天地之性与气质之性的观点,认为“天地之性”或“天命之性”是专指理言,有至善的、完美无缺的;“气质之性”则以理与气杂而言,有善有不善,两者统一在人身上,缺一则“做人不得”。与“天命之性”和“气质之性”有联系的,还有“道心、人心”的理论。朱熹认为,“道心”出于天理或性命之正,本来便禀受得仁义礼智之心,发而为恻隐、羞恶、是非、辞让,则为善。“人心”出于形气之私,是指饥食渴饮之类。他认为圣人不以人心为主,而以道心为主。“道心”需要通过“人心”来安顿,“人心”须听命于“道心”。朱熹以为人心有私欲,所以危殆;道心是天理,所以精微。因此朱熹提出了“遏人欲而存天理”的主张。朱熹承认人们正当的物质生活的欲望,反对佛教笼统地倡导无欲,他反对超过延续生存条件的物质欲望。这些不仅为三纲五常封建法律思想奠定理论基础而且成为封建专制奴役平民,钳制人们思想的思想武器,对于巩固封建统治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
2、关于理学中德礼、政刑关系论的法律思想内涵。朱熹认为:“德礼政刑”,“相为始终”。在“德礼”、“政刑”的关系上,朱熹不是简单地重复儒家的传统观点,而是进行了新的阐明。第一,关于“政”与“刑”之间,“德”与“礼”之间的内部联系。他认为,作为统治方法的德、政、礼、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统一于封建道德伦理规范。“德礼”为“本”,“政刑”为“末”。两者目的也是一致的,均是中国传统的君主专制统治社会的需要,是治理社会和臣民的两个方面,其统一的思想内涵就是封建法治。第二、“德、礼”关系上;朱熹主张以德为本,以礼为末。德是礼的依据,礼是德的保障。第三、“政、刑”关系方面;朱熹认为政是统治工具,刑是辅助统治的工具。第四、朱熹在强化封建法治作用的同时强调重视礼义道德的感化作用。
3、朱熹的“当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观点。首先、朱熹的“当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是出于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统治秩序和利益的实际需要。朱熹认为“刑罚”是“德”、“礼”、“政”、“刑”循环运动中承前启后的关键环节,朱熹强烈要求执法从严、从速、以提高法治效率。从严、从速是“存天理,灭人欲”的法律目的所在。但从严不等于滥刑,他十分强调慎刑。朱熹执法从严的原则在刑罚手段上的反映,就是主张恢复使用“肉刑”;在诉讼程序上的反映,就是要求断案效率和断案质量把封建宗法等级观念直接灌输到断案中。 同时,朱熹还阐述了宽严相济原因在于要预防“宽”被破坏而导致封建法治秩序的混乱。原因在于:一是刑律执法者被“祸福报应说”迷惑,以轻刑图报福;二是执法者被“钦恤之说”迷惑;三是执法者曲解“罪疑从无”,以为凡罪皆可从轻。其二、朱熹提出限制赎刑。他认为只适用轻刑而不适用重刑会导致社会统治秩序动荡;第三、朱熹主张在个案刑罚中要严惩 “奸凶”。
4、朱熹的“国家之大务莫大于恤民”的民本思想。朱熹认为通过“恤民”“惠民”“富民”能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秩序的目的。为此,他提出了“以口数占田”;奖励农业生产;推行社仓制度(平籴)等一系列“恤民”政策的建议和主张。
5、明代程朱理学的继承者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扬和光大。如《大学衍义补》以“经世致用”为指导思想,博引程朱理学的理论观点,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进行总结和发挥。在德礼政刑“王道之治具”论述中,阐述了朱熹的“理同气异”的人性观,使德礼政刑的法律思想更缜密和富有思辨色彩。以及“以公理而灭私情”说、顺情便民的“应经合义”观、慎刑恤狱的司法原则等无不体现朱熹的政治主张和法治思想。
所以,朱熹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体系,适应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统治阶级维护“三纲”、“五常”、强化封建礼教的要求,因此,它被奉为官方御用哲学,并成为封建社会政治、法律、道德、艺术等上层建筑的指导思想。朱熹“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治思想,又为统治阶级提供了达到上述目标的方法和手段,这正是朱熹被后世封建统治阶级所推崇的主要原因。 在中国元明清三代,程朱理学一直成为封建统治的官方哲学,对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起到完善作用,逐渐成为巩固封建社会统治秩序的强有力精神支柱。
三、程朱理学法治思想对徽州宗法制度建立完善及影响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一套以“天道”观念和阴阳学说为哲学基础、以儒家学派的主流思想为理论根据、以农业生产方式和血缘家庭家族为社会土壤、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完整而圆熟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制。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这样,以儒家学说为支撑的程朱理学法治思想对徽州区域统治秩序和徽州宗法制度建立完善功效主要体现刑礼合一、注重家族伦理,注重维护家庭的和睦和亲情、注重调解、调处,强调息讼、和息纷争等方面。
首先,徽州宗法制度更大程度体现程朱理学理学的法律思想。朱熹所说的"理",实际上指封建伦理纲常。他还认为理和气不能相离,在哲学上发展了二程关于理气关系的学说。南宋理宗把朱熹"存天理,灭人欲"的思想,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理论根据加以推崇。为此,程朱理学成为徽州宗法礼仪和法治正统的学术思想。族规家法以及宗族祭祀活动和族人的生产生活秩序无不体现“理学”的伦理纲常思想。
第二、从徽州宗法制度核心内容看充分体现了程朱理学倡导的宗法等级制度。朱熹一生极力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宣称:“君臣父子,定位不移。”“父安父之分,子安子之分,君安君之分,臣安臣之分”,此 “天分”,即天理。朱熹所制订的《家礼》,按其说法,是“以三纲五常为大体”,旨在“明君臣父子夫妇之伦”、“序亲疏贵贱之仪“。它成为徽州各宗族制订“族规”、“家规典”的主要依据。朱熹《家礼》连同他维护宗法制度的种种言论在徽州宗祠文化中影响至深。朱熹大力提倡严格区分上下、尊卑、贵贱的“名分”,以及制订朱子《家礼》、修《婺源茶院朱氏世谱》等等,更进一步强化了徽州封建宗族观念。尤其是聚族而居,维护了徽州儒教宗法制度。自南宋以来,徽州各族无不遵循朱文公《家礼》,在一个宗族里,尊卑、上下、长幼等级极其严格。每一族设有族长、祠长、房长、家长。建祠堂,修族谱,立族规,建族坟,祭扫族墓,这些都是以朱子《家礼》为依据,体现了重血缘、重宗法、以家庭为本位、以孝悌为基础的程朱理学思想和精神。
第三、徽州宗法制度中提倡妇女守节与程朱理学思想一脉相承。宗祠祖训戒律中随处可见朱熹和程颐所倡导的“节妇”、“烈女”清规戒律。清代休宁赵吉士曾指出:“新安节烈最多,一邑当他省之半。”诚如戴震所指出:“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浸浸乎合法而论理,死矣,更无可救矣!”从而带有“男尊女卑”的负面影响。
第四、宗法制度文化重视儒教礼俗教育,提倡开拓,创新、奉献的儒家精神与程朱理学思想的宗旨相一致。据康熙《徽州府志》记载,当时徽州有书院54所,除府学、县学外,光社学就有462所。据不完全统计,宋明清三代,徽州考取进士者有1742人,仅清代考取状元者就有19人而名列全国前茅。从此可以反映徽州儒教礼仪教育之盛。勤劳、节俭、爱故土、重礼义、仁爱、忍让、谦和、抗争、奋进的徽文化精神以及贾而好儒,以诚待人,以信接物,以义为利都集中体现了儒教的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教义,同时体现了程朱理学仁义礼智信的宗旨。[⑧]
由此可见,徽州宗祠制度集中体现了程朱理学法治思想,徽州法律文化精髓集中体现了程朱理学的理念,对促进徽州地域经济发展和社会法治建设仍有借鉴意义。
结语:“礼法合治”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真谛与特色。而以朱熹为代表程朱理学把“礼法合一”法治思想用哲学思辨的理念予以完善,促成了程朱理学正统法律思想在宋元明清封建社会后期的“大一统”地位,其精深的治理理念和哲学学说为封建统治治理社会,巩固封建专制提供了理论根据和思想源泉。虽然有其糟粕,但其“礼法合一,德刑兼治”,加强道德修养和教育对当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仍有积极的借鉴和引导作用。
注释:
[①] 法律史学术网http://www.legal-history.net马作武《中国古代“法治”质论——兼驳法治的本土资源说》;
[②]汪传发著《陆九渊王阳明与中国文化》,李宗桂主编“大思想家与中国文化丛书”,贵州人民出版社,2001年10月;
[③]道光《徽州府志》;
[④]《宋史礼》;
[⑤]李光地:《榕村全集》,卷22,《巳丑会试策问》;
[⑥]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
[⑦]《福建论坛》2001年第6期王世光《“以理杀人”新解》一文;
[⑧] 见作者的《徽州宗祠文化与程朱理学》,见2007年《徽学丛刊》第一期;
[主题词]程朱理学 法治思想 徽州宗法制度
古代“法治”的含义与现代意义的“法治”内涵相差甚远。古人界定的“法”的内涵大体可分为两类:一是泛义的,即指称包罗万象的方式方法或万事万物的存在运行规则。《尔雅·释诂》:“法者,常也。”《玉篇》:“法者,则也。”《释名》:“法,逼也。人莫不欲从其志,逼正使有所限也。”由此可见此“法”内涵实为法式、法度或法则。二是狭义的,即专指刑法。《说文》“法,刑也。”《管子·心术》:“杀戮禁诛谓之法”。《盐铁论·诏圣》:“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这种意义的“法”通常也称为法制、法禁、法令等。[①]
与儒家“礼治”、理学“德治”相左的法家“变法”之“法”实际指法度、法式或方法。如《商君书·更法》:“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代不同法而霸。故知者作法,而愚者制焉;贤者更礼,而不肖者拘焉。拘礼之人不足与言事;制法之人不足与论变。”由此可见,儒家的人治、礼治,法家的“法治”和理学的“去人欲,存天理””的“德治”实际是中国传统的君主专制政治的不同表述而已,其有着统一的思想内涵。那么,如何如何理解程朱理学法治思想内涵?其有何特点及作用?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一浅显的阐述。
一、程朱理学兴起促进了宋元明清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纵观中国历代的法律思想文化体系的建设发展历程,是与中华各民族的冲突和融会历程紧密相联系的。秦汉以来的中华历史,几乎就是一部中华各民族冲突和融会的历史。
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占统治地位的理学思想形成于宋代,它以程朱(程颢、程颐、朱熹)理学和陆王(陆九渊、王守仁)心学为主流。其发萌于唐代中后期韩愈、李翱,中经北宋周敦颐、邵雍、程颢、程颐,最后由南宋朱熹集大成。
从程朱理学发源和兴起历史沿革看,唐代中后期的韩愈提出了由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孟一脉相承的“道统”谱系,并以继承中断的“道统”为已任。他推崇孟子,表彰《大学》,主张道德修养从“诚意”开始,最后达到“治国”、“平天下”。而李翱推崇《中庸》,提出“性善情恶”说,使孟子的“性善”论得到全面论述。同时,提出“天命之性”和“气质之性”新概念,认为要恢复“天命之性”,必须不“不虑不思”,使“情欲”不致发生。到了北宋理学初成雏形。北宋的周敦颐借道教的宇宙生成的模式绘制了一幅《太极图》,断言“太极”是派生出阴阳、五行、男女和万物的本原。他发挥《中庸》的“诚”的修养方法,认为“无欲”才能“主静”,去恶从善。这便是程、朱“存天理灭人欲”思想的雏形。北宋的邵雍则阐发孟子“万物皆备于我”的主观唯心主义命题,从“心”推衍出宇宙万物。(后被陆九渊和王守仁发展为主观唯心主义的“心学”),他提出“一分为二”的辩证法思想,认为由“太极”到万物都是“一分为二”运动的结果。[②]
作为理学的奠基者的程颢、程颐吸取了佛道的宇宙构成、万物化生的理论和思辨哲学,提出了理气、道器、形而上形而下、格物致知、天理人欲等概念,建立了初具体系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到了南宋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的集大成者朱熹继承了程氏兄弟的理学体系,在总结先秦以降各种唯心主义思想材料的基础上,以儒家学说为核心并融合道教、佛教学说,建立了较为完备了客观唯心主义理学。由于理学的奠基人程颢、程颐及集大成者朱熹,祖籍均在徽州(今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篁墩),因徽州的前称为新安郡,故这一学派以"新安"定名,史称“新安程朱理学”。朱熹亦自称"新安朱熹"。"朱子之学虽行天下,而讲之熟,说之祥,守之固,则惟新安之士然",以至"凡六经传注,非经朱子论定者,父兄不以为教,子弟不以为学"。[③]到了明代出现了王阳明心学,他把理学朝着主观唯心主义方向作了更极端的发展。
从程朱理学产生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可以说其法律思想文化内涵经历了三种形态,三种演变。即从“礼治”到“德治”再到“德法合治”,即以“礼治”形态为发端,以“德治” 形态定型,最后以“德法合治”形态构成完备的体系。
第一、从程朱理学产生的历史背景和渊源看其与法治的关系。
公元960年,后周都点检赵匡胤在出兵途中,发动了政变,迫使周恭帝退位,建立了宋王朝,史称"北宋",这就是史书上记载的"陈桥兵变",赵匡胤为"宋太祖" 。宋朝建国伊始,宋太祖赵匡胤便开始了他统一全国的斗争。北宋于公元964年、965年、970年先后消灭了荆湘、后蜀、南汉三地,又于974年击败了势力较为强大的南唐。此后,吴越与福建漳、泉等地的地方势力纷纷"纳土"于宋王朝,使纷乱的时局逐渐结束。
在宋太祖赵匡胤建立宋朝之初,为了使宋不再成为继五代十国后的又一个短命的王朝,他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方针。首先在军事方面,太祖以"杯酒释兵权"解除了大将对军队的控制,使宋朝对军队有了完全的掌握权。另外,宋沿袭唐制,又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各官的职权,使皇帝掌握的权力超过了历朝历代。在科举方面,宋太祖打破常例,以殿试的方式对考生进行最终的考核。这样一来,北宋王朝的官僚阶级队伍得到了壮大,从中出现了一大批优秀的政治家,巩固了政权。赵匡胤逝后,“太宗尚儒雅,勤于治政,修明典章,大抵旷废举矣。真宗承重熙之后,契丹既通好,天下无事,于是封泰山,祀汾阴,天书、圣祖崇奉迭兴,专置详定所,命执政、翰林、礼官参领之。寻改礼仪院,仍岁增修,纤微委曲,缘情称宜,盖一时弥文之制也。”[④]宋朝初期各民族的稳定和谐局面,使宋朝顺利进入了一个文化治国的历史时期,这样的文治历史背景,孕育了程朱理学的诞生。
由此可见,尤其在南宋末期和元朝后期“程朱理学”的大势崛起和传播,实属历经社会逐渐稳定繁荣时期到社会危机时期的这样一个历史变革中的应运而生之学。皇权和儒生们之所以推崇程朱理学,都带有应用和解决其统治现实的功利需求因素。程朱理学的崛起,和宋元两朝皇家贵戚的极力推崇直接相关,传播则直接与元朝开辟的新科举形式相关。所以,程朱理学的诞生和发展根源于皇朝“礼治”、“德治”和“法治”实际需要,其蕴含的法治内涵及功能十分突显。
第二、从程朱理学思想的内核及主旨看其对封建法治思想完善和弥补作用。
从宋元明清封建统治形式而言,主要存在“人治”和“法治”两种社会政治形态。与此相对应,“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及其性质,主要存在于以“人治”和“法治”为“中心地位”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诸领域中,“人治”和“法治”以政治为中心,处于一种“合一状态”,从而使“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也处于一种“合一状态”。封建社会“法治”只是“人治”的控制方式,程朱理学所弘扬的“德治”“礼治”成为“人治”的主导方式和实现工具。在“法治”政治状态下,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诸领域,走向相对分离的状态。“法治”和“德治”获得相对的自治领域,从而决定了“法治”和“德治”必然走向辨证的结合。
程朱理学的宗旨主要有三个方面即主敬,穷理,践形。从政治的角度说,穷理蕴涵着对封建法治的合法性说明;主敬意味着对现有社会秩序的敬畏和维护;践形则要求按儒家纲常伦理尽职尽责。这些思想无疑会成为封建皇朝意识形态的最为有利的思想资源。即使从哲学的角度看,朱熹用敬贯动静、始终、知行含义来释义“主敬”,把它作为穷理致知的准备条件仍凸显其中的政治意蕴。正如清康熙年间大学士李光地所说的:“敬之一言于事君尤所重”。[⑤]同时,程朱理学把静坐思过作为培养内在德性的方法,也成为主敬的一个重要方面。可见,作为正统意识形态的程术理学对作为学术思想的程朱理学的改造,其内涵具有务实的法治思想。
程朱理学继承了传统儒学的纲常伦理思想,并且加以发展,形成一套严密完整的伦理思想体系,并把它当作天理的体现,这对于现存社会秩序的合理性及君权的合法性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根据,同时,对于维护封建专制的“法治”找到了思想源泉。但学术思想特征和表现形式较为突出的的程朱理学对君权的强化又有不利的一面。程朱理学所说的“正心”既讲“正君心”又讲“正人心”,“正君心”是对君主的约束,“正人心”是对普通民众的约束。“正人心”的思想对于封建统治来说符合封建法治要求,而“正君心”虽然表现出更多的民本思想,从另一个侧面完善巩固了封建统治秩序,体现出封建法治思想中进步理念。尤其是朱熹把“正君心”当作重中之重:“天下事有大根本,有小根本。正君心是大本。”[⑥]在程朱理学看来,所谓的“君德成就责经筵”正是 “正君心”的一个最为现实有效的途径,能够实现和弘扬历来统治者自诩的“与士大夫共治天下”民主法治思想,然而从封建专制本身性质来看,这种“正君心”理念与君主帝王一统天下的专制统治制度格格不入。
正是由于程朱理学的明夷夏之辨、“正君心”限制君权,其自标道统,又易起门户之争,引发朋党之乱,使清乾隆对程朱理学产生厌恶之心,想方设法来化解理学家“正君心”的企图。这也成为太平天国以后,程朱理学就逐步退出中国社会思想文化的主流舞台原因之一。从理学的基本内容看,理学将“理”视为宇宙的最高本体和产生万物的本源,将封建的伦理观念及等级制度说成是“理”的体现,为封建法治提供了理论根据。
第三、从程朱理学对促进宋元明时期封建法治思想发展的功效看主要是使儒学真正获得“独尊”地位,从而在意识形态中向民众灌输了封建专制的法治思想。其一在“理”的理论外衣下,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弥补了理论形式上粗浅直观的缺点,具备了更系统、思辨、缜密的色彩,使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化,并使它的核心——“三纲五常”原则神圣化,更加强化和巩固了宋元明封建统治;其二、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化直接影响着封建社会后期的法律实践活动:一是既然封建道德伦理观念是“天理”,那么司法、立法就必须以它作为指导,德、礼、政、刑的目的都是为根除“人欲”而恢复“天理”或“存天理、灭人欲”,但四者的地位和作用又各不相同。二是由于刑罚被说成是“存天理、灭人欲”的正义手段,所以统治者不再忌讳严刑,连朱熹也主张恢复肉刑,借以增加刑罚的威慑力量。三是封建道德伦理观念获得理学的理论外衣后更具迷惑性和欺骗性,严重桎梏着人们的精神活动:如从一而终、贞女、烈女、忠臣、孝子的产生。在以“灭人欲”为目的的“重义轻利”思想下,虽然弘扬了徽商好义薄利的传统商德,但其消极意义不可忽视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商品经济发展,成为明清后期社会经济资本化的桎梏。[⑦]
所以,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程朱理学对封建法治思想的作用完全适应了宋元明封建社会后期统治阶级加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和钳制人民思想的需要,它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二、程朱理学法治思想内涵具体体现
朱熹在《四书章句集注》认为:圣人君师“无人欲之私”而具有了主宰人类社会的资格,最高统治者成了“理”在人间的代表,其职责是“代天而理物”,不听从则是违背“天理”,为封建专制的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
1、朱熹的 “存天理,灭人欲”与三纲五常说的封建法治思想联系。
第一、“存天理,灭人欲”是三纲五常说的哲学核心,也是其法律思想的核心。朱熹主张“革尽人欲,复尽天理”;天理与人欲是完全对立而不可并存的“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由此可以看出朱熹的天理和人欲之说为三纲五常封建法律法制提供理论基础和思想根源。
第二、“天理人欲”的变法理论和改革主张。朱熹用区分“天理”、“人欲”的方法来划分历史,朱熹认为夏、商、周三代是“天理流行”的时代,三代以下是“利欲之私”泛滥的时代。他要求效法三代,改革时弊,重建“天理流行”的盛行。在变法的指导原则上,他指出封建的纲常名教是本,法律制度是末,不能本末倒置。在朱熹看来,变法不过改变人心的一个条件。改革时弊的根本方法是改变人心。要尽除人们的私欲,光靠法律制度是不够的。他认为三代以下“心术”不正的原因是“尊君卑臣”。所以,要采取措施限制君主的专断之权。朱熹这一设法改良极端尊君弊病,代表民本思想的进步。然而,朱熹受所处封建专制大一统思想的钳制,又坚持“君为臣纲”的等级原则,使自己陷于矛盾不能自拔。
第三、朱熹认为“三纲五常”由 “天理”演化而成,是其具体体现。在人性论上,朱熹发挥了张载和程颐的天地之性与气质之性的观点,认为“天地之性”或“天命之性”是专指理言,有至善的、完美无缺的;“气质之性”则以理与气杂而言,有善有不善,两者统一在人身上,缺一则“做人不得”。与“天命之性”和“气质之性”有联系的,还有“道心、人心”的理论。朱熹认为,“道心”出于天理或性命之正,本来便禀受得仁义礼智之心,发而为恻隐、羞恶、是非、辞让,则为善。“人心”出于形气之私,是指饥食渴饮之类。他认为圣人不以人心为主,而以道心为主。“道心”需要通过“人心”来安顿,“人心”须听命于“道心”。朱熹以为人心有私欲,所以危殆;道心是天理,所以精微。因此朱熹提出了“遏人欲而存天理”的主张。朱熹承认人们正当的物质生活的欲望,反对佛教笼统地倡导无欲,他反对超过延续生存条件的物质欲望。这些不仅为三纲五常封建法律思想奠定理论基础而且成为封建专制奴役平民,钳制人们思想的思想武器,对于巩固封建统治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
2、关于理学中德礼、政刑关系论的法律思想内涵。朱熹认为:“德礼政刑”,“相为始终”。在“德礼”、“政刑”的关系上,朱熹不是简单地重复儒家的传统观点,而是进行了新的阐明。第一,关于“政”与“刑”之间,“德”与“礼”之间的内部联系。他认为,作为统治方法的德、政、礼、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统一于封建道德伦理规范。“德礼”为“本”,“政刑”为“末”。两者目的也是一致的,均是中国传统的君主专制统治社会的需要,是治理社会和臣民的两个方面,其统一的思想内涵就是封建法治。第二、“德、礼”关系上;朱熹主张以德为本,以礼为末。德是礼的依据,礼是德的保障。第三、“政、刑”关系方面;朱熹认为政是统治工具,刑是辅助统治的工具。第四、朱熹在强化封建法治作用的同时强调重视礼义道德的感化作用。
3、朱熹的“当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观点。首先、朱熹的“当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是出于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统治秩序和利益的实际需要。朱熹认为“刑罚”是“德”、“礼”、“政”、“刑”循环运动中承前启后的关键环节,朱熹强烈要求执法从严、从速、以提高法治效率。从严、从速是“存天理,灭人欲”的法律目的所在。但从严不等于滥刑,他十分强调慎刑。朱熹执法从严的原则在刑罚手段上的反映,就是主张恢复使用“肉刑”;在诉讼程序上的反映,就是要求断案效率和断案质量把封建宗法等级观念直接灌输到断案中。 同时,朱熹还阐述了宽严相济原因在于要预防“宽”被破坏而导致封建法治秩序的混乱。原因在于:一是刑律执法者被“祸福报应说”迷惑,以轻刑图报福;二是执法者被“钦恤之说”迷惑;三是执法者曲解“罪疑从无”,以为凡罪皆可从轻。其二、朱熹提出限制赎刑。他认为只适用轻刑而不适用重刑会导致社会统治秩序动荡;第三、朱熹主张在个案刑罚中要严惩 “奸凶”。
4、朱熹的“国家之大务莫大于恤民”的民本思想。朱熹认为通过“恤民”“惠民”“富民”能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秩序的目的。为此,他提出了“以口数占田”;奖励农业生产;推行社仓制度(平籴)等一系列“恤民”政策的建议和主张。
5、明代程朱理学的继承者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扬和光大。如《大学衍义补》以“经世致用”为指导思想,博引程朱理学的理论观点,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进行总结和发挥。在德礼政刑“王道之治具”论述中,阐述了朱熹的“理同气异”的人性观,使德礼政刑的法律思想更缜密和富有思辨色彩。以及“以公理而灭私情”说、顺情便民的“应经合义”观、慎刑恤狱的司法原则等无不体现朱熹的政治主张和法治思想。
所以,朱熹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体系,适应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统治阶级维护“三纲”、“五常”、强化封建礼教的要求,因此,它被奉为官方御用哲学,并成为封建社会政治、法律、道德、艺术等上层建筑的指导思想。朱熹“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治思想,又为统治阶级提供了达到上述目标的方法和手段,这正是朱熹被后世封建统治阶级所推崇的主要原因。 在中国元明清三代,程朱理学一直成为封建统治的官方哲学,对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起到完善作用,逐渐成为巩固封建社会统治秩序的强有力精神支柱。
三、程朱理学法治思想对徽州宗法制度建立完善及影响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一套以“天道”观念和阴阳学说为哲学基础、以儒家学派的主流思想为理论根据、以农业生产方式和血缘家庭家族为社会土壤、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完整而圆熟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制。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这样,以儒家学说为支撑的程朱理学法治思想对徽州区域统治秩序和徽州宗法制度建立完善功效主要体现刑礼合一、注重家族伦理,注重维护家庭的和睦和亲情、注重调解、调处,强调息讼、和息纷争等方面。
首先,徽州宗法制度更大程度体现程朱理学理学的法律思想。朱熹所说的"理",实际上指封建伦理纲常。他还认为理和气不能相离,在哲学上发展了二程关于理气关系的学说。南宋理宗把朱熹"存天理,灭人欲"的思想,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理论根据加以推崇。为此,程朱理学成为徽州宗法礼仪和法治正统的学术思想。族规家法以及宗族祭祀活动和族人的生产生活秩序无不体现“理学”的伦理纲常思想。
第二、从徽州宗法制度核心内容看充分体现了程朱理学倡导的宗法等级制度。朱熹一生极力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宣称:“君臣父子,定位不移。”“父安父之分,子安子之分,君安君之分,臣安臣之分”,此 “天分”,即天理。朱熹所制订的《家礼》,按其说法,是“以三纲五常为大体”,旨在“明君臣父子夫妇之伦”、“序亲疏贵贱之仪“。它成为徽州各宗族制订“族规”、“家规典”的主要依据。朱熹《家礼》连同他维护宗法制度的种种言论在徽州宗祠文化中影响至深。朱熹大力提倡严格区分上下、尊卑、贵贱的“名分”,以及制订朱子《家礼》、修《婺源茶院朱氏世谱》等等,更进一步强化了徽州封建宗族观念。尤其是聚族而居,维护了徽州儒教宗法制度。自南宋以来,徽州各族无不遵循朱文公《家礼》,在一个宗族里,尊卑、上下、长幼等级极其严格。每一族设有族长、祠长、房长、家长。建祠堂,修族谱,立族规,建族坟,祭扫族墓,这些都是以朱子《家礼》为依据,体现了重血缘、重宗法、以家庭为本位、以孝悌为基础的程朱理学思想和精神。
第三、徽州宗法制度中提倡妇女守节与程朱理学思想一脉相承。宗祠祖训戒律中随处可见朱熹和程颐所倡导的“节妇”、“烈女”清规戒律。清代休宁赵吉士曾指出:“新安节烈最多,一邑当他省之半。”诚如戴震所指出:“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浸浸乎合法而论理,死矣,更无可救矣!”从而带有“男尊女卑”的负面影响。
第四、宗法制度文化重视儒教礼俗教育,提倡开拓,创新、奉献的儒家精神与程朱理学思想的宗旨相一致。据康熙《徽州府志》记载,当时徽州有书院54所,除府学、县学外,光社学就有462所。据不完全统计,宋明清三代,徽州考取进士者有1742人,仅清代考取状元者就有19人而名列全国前茅。从此可以反映徽州儒教礼仪教育之盛。勤劳、节俭、爱故土、重礼义、仁爱、忍让、谦和、抗争、奋进的徽文化精神以及贾而好儒,以诚待人,以信接物,以义为利都集中体现了儒教的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教义,同时体现了程朱理学仁义礼智信的宗旨。[⑧]
由此可见,徽州宗祠制度集中体现了程朱理学法治思想,徽州法律文化精髓集中体现了程朱理学的理念,对促进徽州地域经济发展和社会法治建设仍有借鉴意义。
结语:“礼法合治”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真谛与特色。而以朱熹为代表程朱理学把“礼法合一”法治思想用哲学思辨的理念予以完善,促成了程朱理学正统法律思想在宋元明清封建社会后期的“大一统”地位,其精深的治理理念和哲学学说为封建统治治理社会,巩固封建专制提供了理论根据和思想源泉。虽然有其糟粕,但其“礼法合一,德刑兼治”,加强道德修养和教育对当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仍有积极的借鉴和引导作用。
注释:
[①] 法律史学术网http://www.legal-history.net马作武《中国古代“法治”质论——兼驳法治的本土资源说》;
[②]汪传发著《陆九渊王阳明与中国文化》,李宗桂主编“大思想家与中国文化丛书”,贵州人民出版社,2001年10月;
[③]道光《徽州府志》;
[④]《宋史礼》;
[⑤]李光地:《榕村全集》,卷22,《巳丑会试策问》;
[⑥]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
[⑦]《福建论坛》2001年第6期王世光《“以理杀人”新解》一文;
[⑧] 见作者的《徽州宗祠文化与程朱理学》,见2007年《徽学丛刊》第一期;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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