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改革发展基层法院大有作为
2009-01-10 09:00: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陈英波
  党的十七届三中会专题研究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各级地方党委也相继出台相关的贯彻意见。200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这一司法政策性文件,2008年11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为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这充分表明目前我国农村改革发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表明人民法院在农村改革发展中一定会大有作为。农业、农村、农民处于社会的最基层,基层人民法院与老百姓面对面打交道,直接接触,最容易发现问题,最容易根据实际情况解决问题。在当今时期,基层人民法院如何发挥好职能作用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意义重大,笔者认为,基层人民法院:应牢固树立“三个意识”、全面打造“六大工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三个意识”。

  1、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增强依法保障农村改革发展的使命感。 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上提出: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在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进程中,只有解决好认识上的问题,树立正确的司法指导思想,人民法院才能找准自己的位置,发挥应有的功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和保障农村改革发展,人民法院义不容辞。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应牢固树立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三个之上”重要指导思想,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真正做到理论认同、政治认同、感情认同。按照“三个至上”的要求,切实增强依法保障农村改革发展的使命感,紧密结合睢宁县的实际,将法院各项工作放到徐州市委提出的“突破睢宁”战略中去推进、实施,坚定不移地做睢宁农村改革发展的建设者和护航员。

  2、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切实增强依法保障农村改革发展的责任感。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治国方略。十年来,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践中,我国探索出了一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发展道路。 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新的时期,胡锦涛总书记对人民法院提出“三个之上”明确要求,其中的“坚持宪法和法律之上”是人民法院必须牢固树立和坚持的工作原则,人民法院牢固树立法律意识,仔细研究和深刻把握党的十七届三中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最高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精神实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与农业、农村、农民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扎实履行审判职责,切实增强依法保障农村改革发展的责任感。

  3、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增强依法保障农村改革发展的绩效感。基层人民法院在开展具体工作中应切实提高服务意识,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法院工作的“尺子”、“晴雨表”,把让老百姓满意作为法院最大的政绩。应弘扬“三实”精神,即:审判工作扎扎实实,审判作风朴朴实实,审判效果实实在在,切实增强为农民、农村、农业办事实的绩效感和成就感。充分认识农村改革发展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找准法院工作与农村改革发展的结合点,真正做到部署工作、处理问题、审理案件,全部置于农村改革发展中去思考,从有利于农村改革发展来把握,紧紧围绕农村改革发展,服从服务农村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以公正的裁判、和谐的手段,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防止因法院工作不慎、裁判不当、作风不正、工作不力而形成社会热点、造成工作被动、导致社会不满,甚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

  二、扎实履责、务实为民,全面打造“六大工程”。

  1、打造“普法送法”工程。由于经济文化发展的相对不平衡,广大农民的文化水平还相对较低,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法律资源丰富、直接适用法律进行司法活动的优势,以积极参与“依法治理”和“五五普法”活动,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培育文明守法的现代农民推进新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通过加强新闻媒体的沟通和协作,共同举办法制宣传栏目,将审判活动中的有关情况向农村群众公开,以扩大法制宣传的范围,拓宽法制宣传渠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法官“送法进农村”,向农民群众宣传法律、帮助农民增进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杜绝不良习俗;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组织给农民购买或捐赠法律图书,在农村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文化,在广大农村逐步形成人人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社会环境,使广大农民既遵纪守法,又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打造“诉调对结”工程。近年来,随着社会急剧变革,社会各种矛盾不断集中于法院,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逐年递增,这说明国家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人民法院的功能作用在日显重要。为了打造和谐稳定的社会,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应与司法、妇联、学校、企业、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及基层组织加强联合,实行诉调对结,共同打造诉讼与民间调解的社会“大调解”格局。依法妥善处理好涉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土地管理制度以及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公共事业建设、农民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案件,以农民群众听得懂、能接受的方式方法妥善处理案件,特别是要发挥人民法庭面向农村、贴近农民群众的优势,依法审理好各类涉农案件,确保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3、打造“审判质效”工程。审判和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人民法院在开展这个中心工作过程中,应充分认识“三农”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充分考虑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业发展、保护农民利益的现实需要,充分考虑农村社会现状,以“案结事了”和人民满意为标准,以真正为老百姓办实事为考量标尺,保障和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执行不力问题反映比较多,人民法院应采取更加坚决有力的措施,确保司法公正。应进一步强化审判管理,加强绩效考评,注重考评结果的运用。应进一步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规范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司法行为和司法活动,建立健全司法规范化建设的长效机制。应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加大维权工作力度,以实实在在的审判质效、司法成果来助推农村改革与发展。

  4、打造“队伍建设”工程。提供一流的司法服务必须要有一流的司法队伍。人民法院应狠抓队伍建设这个关键,打造一支能够热爱基层、深入基层、扎根基层的司法队伍,打造一支“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司法队伍,打造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司法队伍。在新的时期,我们应看到法院队伍建设的严峻性,充分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发扬奉献精神,清醒地认识到队伍中存在的问题,把法院战线反腐败斗争作为事关人民司法事业兴衰成败的关键问题来抓,在农村改革发展中,以实际行动来维护法院队伍的荣誉和尊严,以实际行动来取信于民,努力提高人民法院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5、打造“司法便民”工程。根据上级法院提出的“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建立畅通的民意沟通和表达机制,以便及时了解社情民意”的要求,基层法院应该全面开展“五个零距离”活动,即法制宣传到基层,零距离服务;巡回审判到基层,零距离开庭;诉调对接到基层,零距离调解;工作信息到基层,零距离沟通;案件回访到基层,零距离跟踪。根据社会矛盾纠纷不同时期所出现不同特点,开通针对方便特殊群体诉讼的绿色通道,优先审核如农民工讨薪、消费者维权和劳动者保护等案件。对涉农案件,尤其是当事人地处偏远,或时值农忙时节的案件,要不辞辛劳,尽量巡回审理,就地审判,就地执行。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根据其预约,立案庭法官主动上门服务为其办理立案手续。在未设置人民法庭的乡镇,要采取设立投诉箱,委托有关部门代收诉状等方式方便当事人起诉,对不能书写的当事人,要依法许可口头起诉。要积极推行节假日立案、电话立案、电话预约办案、电话调解等便民审判措施。

  6、打造“司法救助”工程。农村农民处在社会最基层,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处理农村发生的纠纷时,应充分提供司法救助功能,对老弱病残、低保失业人员以及确无生活来源的群众,采取诉讼费用缓、减、免等措施,确保有理无钱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切实让老百姓感受到司法温暖,感受到党的关心。要防止实行当事人主义过头的倾向,特别是对涉农案件,要适度扩大法院职权的范围,切实履行释明职责,在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审判人员均应以询问、说明、晓喻等方式,使当事人知晓其诉讼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引导、指导当事人正确从事诉讼活动,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调查、收集证据和先予执行等措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总之,农村改革发展是一个大工程,基层人民法院在建设这个大工程中作用重大,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是法院的必然职责和光荣使命,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而且必须大有作为。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