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司法和谐 维护社会稳定
以“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为契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2008-12-03 15:38: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任忠杰
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法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依法履行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积极开展“诉调对接”工作,为构建调解机制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出了积极贡献。
社会和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需要。社会正处于变革与转型时期,面对诸多的矛盾和冲突,单纯依靠司法手段,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通过裁判解决涉诉纠纷,有时难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甚至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复杂化和激化。和谐司法是人民法院有效解决纠纷的机制、方式和过程的总和。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民事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实现对纠纷的法律调控与非法律调控,诉讼解决与诉外解决的联动与协调。要发挥社会主体和当事人的自主性,不断探索与诉讼途径相补充、相衔接、相配合的纠纷解决渠道,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人民调解工作是和谐司法的一大创举。法院设立人民调解既有利于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互为衔接补充,也有利于法院在诉讼调解中就地就案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指导,从而多途径全方位地有效解决民事纠纷。各级法院要从中得到启示,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进一步解放思想,关注民生,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扩大“诉调对接”的新领域,探索“诉调对接”的新模式,拓展“诉调对接”的新途径,借助社会各方面力量,合力解决社会矛盾,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效的司法保障。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尤其在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形态不断变化,利益格局重新调整,社会矛盾多发性、多样性、复杂性,甚至比较激烈。因此,在新形势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将大量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在实践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以“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为特点的人民调解工作,是加强社区依法治理、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力量。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律需求日益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及工作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变化,出现了新的矛盾纠纷,而且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各种矛盾纠纷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原有的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组织形式、队伍素质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总结成功经验,健全新的机制,解决新的问题,必须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秩序,增强法律效力。这样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都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群众性和自治性。
人民调解委员会遍布全国;人民调解员人数众多,全国调解员有上千万人;人民调解员来自人民群众,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有的是直接选举、有的是从群众中聘请的。他的自治性表现在既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国家行政机关,而是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管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时运用说服教育、民主讨论、协商的办法。三是自愿性。人民调解必须依靠当事人自愿,不得强制调解。表现在:(1)纠纷当事人自愿提起,当事人没有申请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2)调解是否达成协议以及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有当事人双方自愿决定。(3)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当前我市基层民间纠纷主要特点及原因分析
以前的纠纷多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发生,现在出现许多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纠纷。传统的纠纷大多是婚姻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以及土地纠纷等,而现在类型日益扩张。其中债权债务纠纷、征地拆迁安置纠纷、边界纠纷、农村财务纠纷、土地承包和计生纠纷等已成了常见纠纷。以往的纠纷搀杂的感情因素比较多,多是因为咽不下这口气,而现在的纠纷多是利益之争。 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增多,并且情形复杂,对抗性强,处置难度大,甚至在规模上还有由小到大发展的趋势,过去纠纷引发上访通常仅一人或几人,现在几十、上百人,影响了社会安定。
从客观上来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经济生活中深层次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极需相应的政策进行调整。由于某些方面,某些层次、某些环节的政策措施不配套、完善,使社会某些成员、某些问题处于“断层”之中。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下岗、失业人数增多;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土地资源的日趋紧张;社会成员之间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各种思想、观念和利益的冲突频频发生,基层各类社会矛盾纠纷错综复杂。这些错综复杂日趋增多的矛盾纠纷涉及群体性和深层次的利益关系,由于没有相应政策及时调整,就很容易为群体性事件的形成酿造内外因相结合的环境和条件。
一些执法人员素质较差,法制观念不强,群众观念淡薄,工作方法简单,作风态度粗暴,在执法过程中,屡有违背法律、违背政策的行为发生。弄虚作假,虚假浮夸,瞒上骗下,搞花架子,伤害了当事人感情;吃拿卡要,贪财占利,滥用权力,谋取私利,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激怒了群众,造成了纠纷,引发了群体性事件。
三、现行人民调解制度的必然性和优越性
(一) 封建统治和自然经济,以及儒家思想文化的长期影响,使大多数中国人,尤其是在农民的思想中,非常看重“和气”、“情面”,孔子的“中庸之道”正是民间调解工作的精髓、折衷调和的根源。多数的农民将在一个相对熟悉的环境生活下,整日“低头不见抬头见”,在“伤和气”的诉讼与“留情面”的调解之间,他们无疑会选择较为温和的后者。
(二)人民调解能够及时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恶化,有利于社会稳定。矛盾纠纷虽多因小事引起,但又有着易激性的特点,如果不及时控制解决,可能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三)人民调解制度极大地节约了社会成本,同时也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中国人尤其是中国农民之所以“厌讼”,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无法负担过高的诉讼费用。他们认为打官司是“惹不起,拖不起,耗不起”的事情。中国是人口多、民族多的大国,民间纠纷也多,如果都全部涌到法院打官司的话,不仅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势必会造成法院工作压力过大的后果。
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稳定和谐社会环境的对策与措施
(一)加强人民内部矛盾的调处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
正确及时有效地调处各类矛盾纠纷,使得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符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经济发展也需要有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特别是近几年来,重点工程的兴建和大型企业的运营,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而且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许多矛盾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或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引起群体性上访,有的甚至激化为刑事案件,严重干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要充分认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及时有效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有助于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促进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1、随着形势的发展,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综合素质也需要进一步提高。在政治素质教育方面,要强化群众意识教育,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一致性,认真处理好每一件矛盾纠纷。在工作中应做到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倾听群众的呼声。在工作艺术和水平上,坚持耐心说服、教育和疏导,使矛盾向积极方面发展。强化业务培训工作,除了定期的以会代训形式外,还将人民调解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政策、法律问题、先进调解案例进行系统地讲解和分析,以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2、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
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各部门每月排查,及时互通信息,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快速反应机制。充分发挥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作用,形成合力。由于社会的发展,新矛盾、新问题层出不穷,往往一个矛盾涉及好几部法律问题,好几个部门,这就需要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商讨处理方案,联合调解,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一些不能当场履行的协议,调委会做到及时跟踪回访,杜绝矛盾纠纷复发和转化。
3、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作用,提高矛盾纠纷的调处效率。
对不宜调处的和确实难以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注意及时引导帮助当事人到司法和行政机关反映,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特别是法律关系非常清楚的纠纷,建议通过诉讼解决,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以防矛盾激化。
目前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中,当事人属于政策、法律知识匮乏的较多,特别是一些疑难矛盾纠纷中,当事人打官司认的是“理”,他们需要法律专业人员帮助为他们分析案情,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参与调处矛盾纠纷,免费为群众提供法律帮助,一方面解决了群众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聘请律师的问题,另一方面又容易贴近群众。因为援助律师的社会职业性质,使得群众对他们的答疑解惑,更具有信任感,更有利于及时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4、加强法制和社会公德教育,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通过加强法制和社会公德教育,一方面能够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增强广大群众的思想道德情操,推进社会风气的改善。
另一方面,也使各级组织能够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是加强民主法治和社会公德宣传,能够促进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如现在全面开展的“民主法制示范社区”建设,就是通过法制和社会公德教育,扩大社区基层民主,完善居民自治,增加居委会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为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作者单位:内蒙古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社会和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需要。社会正处于变革与转型时期,面对诸多的矛盾和冲突,单纯依靠司法手段,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通过裁判解决涉诉纠纷,有时难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甚至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复杂化和激化。和谐司法是人民法院有效解决纠纷的机制、方式和过程的总和。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民事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实现对纠纷的法律调控与非法律调控,诉讼解决与诉外解决的联动与协调。要发挥社会主体和当事人的自主性,不断探索与诉讼途径相补充、相衔接、相配合的纠纷解决渠道,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人民调解工作是和谐司法的一大创举。法院设立人民调解既有利于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互为衔接补充,也有利于法院在诉讼调解中就地就案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指导,从而多途径全方位地有效解决民事纠纷。各级法院要从中得到启示,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进一步解放思想,关注民生,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扩大“诉调对接”的新领域,探索“诉调对接”的新模式,拓展“诉调对接”的新途径,借助社会各方面力量,合力解决社会矛盾,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效的司法保障。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尤其在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形态不断变化,利益格局重新调整,社会矛盾多发性、多样性、复杂性,甚至比较激烈。因此,在新形势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将大量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在实践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以“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为特点的人民调解工作,是加强社区依法治理、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力量。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律需求日益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及工作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变化,出现了新的矛盾纠纷,而且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各种矛盾纠纷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原有的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组织形式、队伍素质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总结成功经验,健全新的机制,解决新的问题,必须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秩序,增强法律效力。这样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都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群众性和自治性。
人民调解委员会遍布全国;人民调解员人数众多,全国调解员有上千万人;人民调解员来自人民群众,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有的是直接选举、有的是从群众中聘请的。他的自治性表现在既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国家行政机关,而是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管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时运用说服教育、民主讨论、协商的办法。三是自愿性。人民调解必须依靠当事人自愿,不得强制调解。表现在:(1)纠纷当事人自愿提起,当事人没有申请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2)调解是否达成协议以及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有当事人双方自愿决定。(3)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当前我市基层民间纠纷主要特点及原因分析
以前的纠纷多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发生,现在出现许多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纠纷。传统的纠纷大多是婚姻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以及土地纠纷等,而现在类型日益扩张。其中债权债务纠纷、征地拆迁安置纠纷、边界纠纷、农村财务纠纷、土地承包和计生纠纷等已成了常见纠纷。以往的纠纷搀杂的感情因素比较多,多是因为咽不下这口气,而现在的纠纷多是利益之争。 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增多,并且情形复杂,对抗性强,处置难度大,甚至在规模上还有由小到大发展的趋势,过去纠纷引发上访通常仅一人或几人,现在几十、上百人,影响了社会安定。
从客观上来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经济生活中深层次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极需相应的政策进行调整。由于某些方面,某些层次、某些环节的政策措施不配套、完善,使社会某些成员、某些问题处于“断层”之中。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下岗、失业人数增多;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土地资源的日趋紧张;社会成员之间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各种思想、观念和利益的冲突频频发生,基层各类社会矛盾纠纷错综复杂。这些错综复杂日趋增多的矛盾纠纷涉及群体性和深层次的利益关系,由于没有相应政策及时调整,就很容易为群体性事件的形成酿造内外因相结合的环境和条件。
一些执法人员素质较差,法制观念不强,群众观念淡薄,工作方法简单,作风态度粗暴,在执法过程中,屡有违背法律、违背政策的行为发生。弄虚作假,虚假浮夸,瞒上骗下,搞花架子,伤害了当事人感情;吃拿卡要,贪财占利,滥用权力,谋取私利,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激怒了群众,造成了纠纷,引发了群体性事件。
三、现行人民调解制度的必然性和优越性
(一) 封建统治和自然经济,以及儒家思想文化的长期影响,使大多数中国人,尤其是在农民的思想中,非常看重“和气”、“情面”,孔子的“中庸之道”正是民间调解工作的精髓、折衷调和的根源。多数的农民将在一个相对熟悉的环境生活下,整日“低头不见抬头见”,在“伤和气”的诉讼与“留情面”的调解之间,他们无疑会选择较为温和的后者。
(二)人民调解能够及时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恶化,有利于社会稳定。矛盾纠纷虽多因小事引起,但又有着易激性的特点,如果不及时控制解决,可能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三)人民调解制度极大地节约了社会成本,同时也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中国人尤其是中国农民之所以“厌讼”,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无法负担过高的诉讼费用。他们认为打官司是“惹不起,拖不起,耗不起”的事情。中国是人口多、民族多的大国,民间纠纷也多,如果都全部涌到法院打官司的话,不仅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势必会造成法院工作压力过大的后果。
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稳定和谐社会环境的对策与措施
(一)加强人民内部矛盾的调处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
正确及时有效地调处各类矛盾纠纷,使得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符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经济发展也需要有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特别是近几年来,重点工程的兴建和大型企业的运营,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而且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许多矛盾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或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引起群体性上访,有的甚至激化为刑事案件,严重干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要充分认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及时有效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有助于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促进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1、随着形势的发展,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综合素质也需要进一步提高。在政治素质教育方面,要强化群众意识教育,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一致性,认真处理好每一件矛盾纠纷。在工作中应做到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倾听群众的呼声。在工作艺术和水平上,坚持耐心说服、教育和疏导,使矛盾向积极方面发展。强化业务培训工作,除了定期的以会代训形式外,还将人民调解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政策、法律问题、先进调解案例进行系统地讲解和分析,以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2、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
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各部门每月排查,及时互通信息,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快速反应机制。充分发挥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作用,形成合力。由于社会的发展,新矛盾、新问题层出不穷,往往一个矛盾涉及好几部法律问题,好几个部门,这就需要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商讨处理方案,联合调解,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一些不能当场履行的协议,调委会做到及时跟踪回访,杜绝矛盾纠纷复发和转化。
3、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作用,提高矛盾纠纷的调处效率。
对不宜调处的和确实难以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注意及时引导帮助当事人到司法和行政机关反映,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特别是法律关系非常清楚的纠纷,建议通过诉讼解决,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以防矛盾激化。
目前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中,当事人属于政策、法律知识匮乏的较多,特别是一些疑难矛盾纠纷中,当事人打官司认的是“理”,他们需要法律专业人员帮助为他们分析案情,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参与调处矛盾纠纷,免费为群众提供法律帮助,一方面解决了群众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聘请律师的问题,另一方面又容易贴近群众。因为援助律师的社会职业性质,使得群众对他们的答疑解惑,更具有信任感,更有利于及时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4、加强法制和社会公德教育,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通过加强法制和社会公德教育,一方面能够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增强广大群众的思想道德情操,推进社会风气的改善。
另一方面,也使各级组织能够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是加强民主法治和社会公德宣传,能够促进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如现在全面开展的“民主法制示范社区”建设,就是通过法制和社会公德教育,扩大社区基层民主,完善居民自治,增加居委会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为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作者单位:内蒙古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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