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时期如何开展林区法院的执行工作
2008-12-03 11:31: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长 徐庆文
  内容提要:

  执行难是人民法院在依法强制执行过程中,各种外部制约因素共同作用而对执行工作产生的消极影响,其形成因素及相关主体具有多样性特点。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就目前形势而言可能尚不具备条件,但我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千方百计缓解执行难的不利局面,把针对执行工作的各种消极影响力降至最低点。

  作为跨世纪的一道司法难题,“执行难”对于我们而言,已不再是一个新话题,党中央从1999年开始就对该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并把“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写入党的十六大报告。全国各级法院近些年来也一直为破解“执行难”不断进行改革与探索,使“执行难”的问题虽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本人在林区法院从事执行工作多年,对“执行难”深有体会,特别是对林区法院的“执行难”更是体会至深,因为林区法院的“执行难”不仅涵盖了地方法院执行中遇到的难处,同时更难在林区法院由林业企业主管人、才、物的体制上,难在经费无保障、设施不完备、执行员老化断层上,难在点多、面广、线长的地理环境上,难在被执行人除了是主管你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还有法律观念淡薄、传统观念束缚较深。

  党的第十七次代表大会刚刚落下帷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再一次给审判和执行工作指明了方向,那就是中国的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只有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才能真正体现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才能真正体现党的领导。

  为此,执行人员在工作中首先要端正思想,不断摸索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总结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实践经验,使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真正发挥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作用。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也是全面加快小康社会建设历史进程中的关键一年,在这新的历史时期,林区法院的执行工作应如何开展呢?

  一、必须坚持党对执行工作的绝对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共产党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也是由政法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

  我们党从建党伊始就确定了它的奋斗目标,并为之不懈的努力。在各个历史时期,党始终正确的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从胜利走向胜利,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和指导着审判、执行工作不断成长,特别是近年来,党又把解决法院的“执行难”提到突出位置,当然“执行难”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彻底根除的,因为执行难问题的成因错综复杂,若对其根本解决必然涉及到人民群众的观念和现行体制等各个层面,甚至直接涉及到对某些权力运行的利益的调整,而解决这些问题又关键在党。事实证明,在社会主义建设、抗击洪涝灾害、抗击非典疫情和抗击冰雪灾害及抗击刚刚过去的汶川重大地震灾害,我们党都能带领人民战胜困难,取得胜利。为此,我们坚信,党最终能带领我们彻底摆脱“执行难”的困绕。事实上,凡是党委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都会有很大起色,目前,各级党委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强弱不同,应尽量做到少指责、多支持,少做短期行为、多做长远规划,因为执行难作为社会问题仅凭法院自身努力是根本无法完成破解的,为此,必须要紧紧依靠党的正确领导,形成全党全社会共同关注执行、支持执行的良好局面,同时执行人员要在执行的实际工作中,自觉地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利益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自觉地把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严格执法有机的结合起来,增强党的观念,贯彻执行党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多方配合。时下因执行问题引起上访的案件占涉诉上访的比重较大,林区法院管辖的退耕还林、取供暖案件及下岗职工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往往会引发一些群体事件,例如前不久柴河林业公安局因依法收缴林地遭受到附近农民集体围攻,这些都已成为影响林区稳定的突出问题,对于这一类案件的执行更需要党委的支持,法院应及时主动向党委汇报,在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

  二、必须坚持执法为民的宗旨

  执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执法领域的集中体现,也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体现。执法为民重点在“执法”、核心在“为民”,而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执法为民的核心,这就要求执行法官要把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做为执行工作的根本宗旨,一切从人民出发,一切依靠人民,取得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摒弃以往就案办案,只注重执法效果,而不注重社会效果和当事人双方的感受。我们偏远林区法院的执行工作更应该注重耐心细致地思想教育和法律宣传工作,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对待当事人要有耐心、细心、诚心及关爱之心,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权保护意识,用努力和尽职的工作化解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克服过去那种居高临下、简单粗暴、敷衍唐塞、恶语相加的不当行为,避免乱扣押、乱查封、乱冻结现象的出现,强制措施尽量少用或者不用,保证易激化的案件平稳顺利执结。工作中做到“人性化”执行,尤其对下岗林业职工、残疾人、占用林地的农民等弱势群体要给予人文关怀,对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被执行人,要向申请人作好解释工作,不能把被执行人仅供维持生存的生活资料执行走,使其生活无着落,由此产生绝望心理,出现不良后果。当然对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在说服教育后仍不履行的,坚决采取强制措施并力争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必须用先进的执法理念指导执行工作

  除旧立新、树立现代执行理念是时代的要求。新的历史时期执行人员不但要用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指导执行工作,同时在具体工作中,还要用先进的执法理念去完成个案的执行工作,正如省院佟局长所讲的那样:作为执行工作而言,为党实现“三个代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其神圣职责和历史使命。贯彻“三个代表”,就必须要服从服务于这种先进性。而要服从服务于这种先进性,就必须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通过改革来不断优化执行工作。为此我们必须时刻踞于理论与实践的制高点上,针对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借鉴现代法治文明的成果,大胆探索先进的执行理论和先进做法,勇于对不符合“三个代表”先进性要求和不利于发挥《民事诉讼法》立法目的或立法精神,对制约执行工作开展的传统观念、传统体制、传统机制以及传统做法进行积极变革和创新。

  四、积极促进执行和解,努力推动林区社会的和谐

  促进执行和解是构建林区和谐社会的需要。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和谐社会要靠全社会共同建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林区法院的执行法官是林区和谐社会建设的排头兵,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推动林区社会的和谐。

   1、首先从思想上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要以维护和谐、平安、愉快的林区社会生活环境为已任,以服务大局为出发点,彻底改变过去执行中形成的教条主义和形而上学的观点,不要追求只要严格依法办案就可以了的片面观念,不能简单的、机械的套用法律和孤立执行,更不能用格式来固定每一个案件的执行,这样是不利于案件的执行,更不利于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相反只能使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更难的境地。

  2、其次重视维护林区社会的稳定

  稳定是当前压倒一切工作的重要任务,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林业企业从贫穷走上了富裕,这是党的富民强企的好政策带来的,我们应倍加珍惜。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新的矛盾和多样化的纠纷不断产生,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时有发生,接访和息访成为当前各部门的首要任务。前不久,省高院组织召开的“保稳定”视频会议,传达了最高院王胜俊院长给各高级法院院长的一封信,信中指出:奥运会即将开幕,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国家安全是各级法院当前的重要任务,同时省高院南英院长提出:各地法院要认清当前的严峻形势,树立法院一盘棋思想,充分发挥审判和执行的职能作用,确保北京奥运会胜利举办,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为此,作为林区法院的执行人员,应胸怀全局,在这新的特定时期,从每一起案件着手,从每一个不稳定因素着眼,通过多种渠道(如尽快设立执行救济基金等方式对确有困难的申请人进行有效救济)。努力促进执行和解,力争将各种矛盾冲突降低到最小限度。

  3、讲究执行方法,追求执行艺术,保障和促进林区和谐社会的建设

  大家都清楚,进入到执行环节的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都是比较激烈的,为此①在执行综合部门(审查立案后转来材料的审查处所)张贴或悬挂关于申请人应当知晓的法律规定,同时让申请人明白,他所申请执行的案件能否得到履行,关键是看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一个最优秀的执行法官面对身无分文的被执行人,也只能中止执行。这样一来,就需要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和线索,使申请人逐渐冷静,从而也避免因被执行人无履行债务能力,使申请人对法院有怨气。②建立“执行工作室”,把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应如何处罚的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张贴或悬挂上墙,同时将相关的自动履行及和解履行能使被执行人得到益处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张贴和悬挂上墙,从而使被执行人彻底放弃侥幸和对抗思想,促成执行和解。③充分发挥执行法官说理的艺术和技巧。以理服人,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的美德,我国自古就是礼仪之邦,曹操在《礼让令》中说到“礼让一寸,得礼一尺”。由此在执行的具体操作中做为办案法官不但要会“说理”,同时还要会“表礼”,进而带动双方当事人都能在“理和礼”的氛围中和平的解决纠纷。

  总之,新的历史时期要求执行工作,特别是林区法院的执行工作要耐心细致的做好当事人的说服工作,不要轻易放弃促使双方和解的努力,在具体的执行案件上采取灵活的方式,刚柔相济,以柔为主,以刚为辅,努力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沟通的渠道和平台,使他们能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达成和解。

   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奋斗目标需要全党上下各行各业都要共同努力,都要“深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法院的执行工作亦是如此,因为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为此,我们要按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执行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体现“三个至上”的思想,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林区加快小康社会建设做出贡献。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