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对执行案件每一个环节下达“期限令”
2008-11-28 09:30:01
中国法院网讯 (许方) 为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实现执行案件快执快结的目标,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快得到实现,近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结合本院工作特点,出台了《新沂市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期限的规定》,对办理执行案件的期限进一步规范,对一些期限予以不同程度缩短。
规范立案审查期限。立案庭应在收到执行当日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当日立案,复杂、疑难案件不得超过7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3天内裁定不予受理。
规范分案期限。立案庭在收到执行案件后2日内,负责将案件信息输入案件管理系统,并进行分案,将案件送与执行机构承办人。
规范送达期限。承办人在接案之日起2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规范紧急措施的处理。承办人接案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执行机构在获悉后应当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至迟不得超过8个小时。
规范财产调查期限。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之日起2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至迟不得超过8个小时。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之日起5日内启动调查程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20日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确需延长期限的,可报主管院长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10日。
规范执行措施实施期限。对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拘传、罚款、拘留等决定,应当在作出裁决7日内执行完毕。
规范异议的审查处理。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之日起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之日起3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执行机构一般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报主管院长批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0日。
规范委托签定、评估、拍卖、变卖期限。执行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在决定之日起5日内完成向本院司法技术部门移送有关材料工作。
规范文书的制作与审批期限。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报经审批时,执行机构负责人和主管院长应当在收到之日起2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明确执结期限。执行案件应在六个月内执结,无正当理由未在六个月内执结的,追究相关执行人员的法律责任。
规范立案审查期限。立案庭应在收到执行当日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当日立案,复杂、疑难案件不得超过7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3天内裁定不予受理。
规范分案期限。立案庭在收到执行案件后2日内,负责将案件信息输入案件管理系统,并进行分案,将案件送与执行机构承办人。
规范送达期限。承办人在接案之日起2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规范紧急措施的处理。承办人接案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执行机构在获悉后应当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至迟不得超过8个小时。
规范财产调查期限。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之日起2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至迟不得超过8个小时。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之日起5日内启动调查程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20日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确需延长期限的,可报主管院长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10日。
规范执行措施实施期限。对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拘传、罚款、拘留等决定,应当在作出裁决7日内执行完毕。
规范异议的审查处理。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之日起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之日起3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执行机构一般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报主管院长批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0日。
规范委托签定、评估、拍卖、变卖期限。执行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在决定之日起5日内完成向本院司法技术部门移送有关材料工作。
规范文书的制作与审批期限。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报经审批时,执行机构负责人和主管院长应当在收到之日起2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明确执结期限。执行案件应在六个月内执结,无正当理由未在六个月内执结的,追究相关执行人员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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