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耳盗铃食苦果
——马平及妻沈建萍受贿案始末
2008-11-24 16:36: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魏杰
  2007年7月10日,对很多人来说是再普通不过的一天,但是,对关注重庆市铜梁县原县委书记马平和其妻沈建萍受贿案的人来说,这一天绝对不同寻常。随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的下达,沸沸扬扬的马平一案终于尘埃落定:马平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其妻沈建萍也因共同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马平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8.06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对马平、沈建萍共同受贿赃物折合人民币205.5763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从马平及沈建萍收受贿赂的金额和实质来说,这不过是一起普通的受贿案;但从其收受贿赂的手段来说,这又带给人们很多思考。

          美其名曰 拿“奖金”

  在全国关注的彭水诗案中,这诗中的“马儿跑远”的“马儿”就是暗指马平。马平从1974年5月参加工作以来仕途一路平坦,历任黔江县副县长、县长,彭水县委书记,铜梁县委书记。其妻沈建萍也曾是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平任铜梁县委书记期间,也曾做了不少工作,特别是他提出的“新官要理旧事,还债也是政绩”的理念,受到广泛赞扬,但几乎与此同时,国家权力在马平手中逐渐沦为他个人的摇钱树,马平也就此走上了一条穷途末路。

  2003年3月,时任铜梁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的熊泽亮(另案处理)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时任重庆市委组织部副处长的刘宁。熊泽亮即对刘宁表示自己对现在的职位并不满意,请她帮忙为自己的职务升迁疏通关系。于是,刘宁联系了马平,并专程驱车到铜梁,请马平到铜梁温泉度假村吃饭,熊泽亮夫妇亦在场。在席间,刘宁告诉马平,熊泽亮是她丈夫的远亲,想请马平安排一个位置,并说事成后熊泽亮会予以感谢,马平满口答应。一个月后,铜梁县财政局局长外调,经民主推荐等程序,铜梁县组织部提出两套方案,但这两套方案都没有考虑由熊泽亮作为财政局长人选。而与此同时,熊泽亮向马平表示,希望出任财政局局长。随后,组织部就按马平的意见制作了熊泽亮任财政局长的方案,在由马平主持召开的县委书记办公会和县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由熊泽亮出任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2003年6月,熊泽亮被任命为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案发后已被免职)。

  事实证明马平是极其狡诈的。为答谢马平的“知遇之恩”,2004年春节熊泽亮和妻子准备了5000元美金及两瓶酒给马平拜年,被马平夫妇拒收。因为马平知道,这种明显收受贿赂的方式风险性太大了。被拒绝的熊泽亮夫妇又想到其他“感谢”马平的办法:以有奖励性文件为借口,通过发奖金的形式,分批送钱给马平,他们认为这种方法更隐蔽,更容易被接受。果然,马平收下了以这种方式给的钱。从2004年3月至2006年1月,熊泽亮以铜梁县财政局获得各种奖励为借口,分19次送给马平共计12.36万元。

  在一审庭审中,面对指控,马平辩称对熊泽亮的任免是按照程序下达的组织决定,熊泽亮送的钱是“应得的奖金”。马平的辩护律师认为,马平在收取熊泽亮的所谓“奖金”时,对于每笔奖金是否该得并没有严格审查,多得的奖金部分只能认定为不当得利性质,马平的行为是放任型的间接故意,并不能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出示了多名证人的证言。其中,熊泽亮的证言为:“我们以奖励性文件为借口,通过发奖金的形式,分批送钱给马平,其目的就是马平能收下感谢费。”2004年3月的一天,熊泽亮带着3份表彰奖励文件的复印件及8000元现金,来到马平办公室,说:“春节给你送点美金拜年你不要,这次拿了上级奖励文件和这些钱,你看这样行不行?”马平看了一下文件,说只要有上级的奖励文件和来源就可以,便将8000元钱收下了。

  熊泽亮说:“这是我第一次用这种方式送钱给马平,以后基本上是每月一次,分19次送给马平共计12.36万元,其中有几次是我先把钱垫付给马平,然后叫司机找来发票回单位报销的。”熊泽亮坦承:“以发奖金的形式送钱给马平对他表示感谢,马平是清楚的。作为县委书记,马平知道县里奖金发放的正常程序,马平所领取这些‘奖金’,没有任何领导同意发放的签字,也没有研究记录,马平也没有在文件上签过任何字领取;马平如果看了他复印后送去的所有奖励性文件,就知道自己不是受领对象;马平作为县委书记,知道县里不可能每个月连续发放奖金的。我每次附带的奖励性文件他几乎看都不看。”

  2004年6月,熊泽亮准备了6700元现金装入信封,到马平办公室后,由于他忘记了复印奖励性文件,马平没有收,并对熊泽亮进行了批评。过了几天,熊泽亮在办公室准备了两份奖励性文件复印件,连同信封原封不动地送到马平办公室,这次马平没看奖励性文件即把钱收下。

  马平并不直接收取熊泽亮送的钱,只是借奖励性文件收受熊泽亮的“感谢费”,他以为有了如此高明的伪装和掩护,收受的金钱就可以冠冕堂皇。孰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再高明的伪装,只要其实质触犯了法律,就不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在证据面前,马平也不得不承认:“熊泽亮之所以通过发奖金的方式送钱给我,主要是为了感谢我在他担任财政局长上对他的关照,他是为了兑现感谢承诺才这样做的。”

            遮遮掩掩 揣红包

  轻而易举得到的金钱,像一枝散放着浓郁罂粟香的毒剂,诱惑着马平一步步踏上了犯罪的不归路。2002年春节,原任铜梁县安溪镇镇长的刘久伦,为了在人事调整中得到马平的关照调进县城工作,便通过熟人约马平在南坪的天天渔港吃饭,觥筹交错的席间,刘久伦将装有1万元的红包递给马平,马平简单推辞后即收下了。这是马平第一次收受刘久伦给的钱。

  2002年8月,刘久伦又约马平在南坪扬子岛饭店吃饭,提到工作调动的事情时,刘久伦将装有2万元钱的信封取出递给马平,马平收下钱称人事调整的事情正在考虑,到时候知道该怎么做。此后,在重庆渝都大酒店旋转餐厅、解放碑重百商场和马平的办公室等地,刘久伦又多次送钱给马平。经审理查明,从2002年春节至2006年1月期间,刘久伦先后9次,送给马平人民币共计5.7万元。

            伪造合同 骗纪委

  2001年2月,马平夫妇以其女儿的名义,用每平方米1万元的价格,购买1套天龙公司开发的商铺,总价27.5万元。当时沈建萍支付24万元,另外3.5万元写了欠条。此后,与天龙公司签订期限为三年的返租合同,按月收取租金。2003年6月,天龙公司在铜梁县投资兴建重庆金江水泥有限公司。为争取马平对该项目的支持,公司决定单独返购马平夫妇购买的商铺,并与其约定返购价格为每平方米2万元。同年7月,天龙公司支付沈建萍返购款54.68万元,在这低买高回购的过程中,马平夫妇二人非法收受天龙公司贿赂27.18万元。

  马平夫妇及其律师辩称,以2万元的高价返购,是马平、沈建萍受骗所致。另外,马平也主动向市纪委汇报并主动做了纠正,退还了高价返购款。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马平察觉重庆市纪委正在对其进行调查,便向市纪委汇报天龙公司的商铺是他妻子沈建萍购买的,称他本人并不知情。而关于马平向市纪委送材料的情况说明,证实马平向市纪委报送材料的虚假性。2007年2月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沈建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二被告人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共计223.6363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天网恢恢 必受罚

  二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依照贿赂犯罪的立法原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利并不仅仅体现为本人具体实施的为行贿人谋利的行为,也包括利用职务影响让他人为行贿人谋利的行为。马平利用其作为县委书记具备的决策、指挥权力,通过命令、指示等方式,让其下属部门或工作人员为行贿人谋利。他不仅安排副县长、国土局局长办理金江水泥项目的用地审批手续,还亲自为行贿人到市经委、市信用联社协调批文、贷款事宜,为行贿人疏通关系,谋取利益。按照立法精神,受贿罪的本质就在于“权钱交易”,为他人谋利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且“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时间是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还是之前或者之后,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本案中,关于马平夫妇与天龙公司的低价买房以及买房回购房交易,虽然在金江水泥项目开始之前,当时天龙公司对马平虽无具体请托事项,但正是看中了马平作为县委书记所具有的权力和地位有可能为其公司谋取利益,才多次送给二上诉人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日后谋取利益进行“先期投资”。刘栋华、叶显军的证言证实了其主观动机,马平、沈建萍主观上亦是明知的,对此,沈建萍曾多次、明确地进行了供述。在金江水泥项目开始之前逐次、长期接受天龙公司的“感情投资”的过程中,马平明确作出过承诺“以后有什么事找我,能帮的一定帮”,在金江水泥项目工程开始后,马平则直接利用其职务的便利为天龙公司谋取利益。因此,二上诉人与天龙公司的行为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鉴于在共同受贿犯罪中沈建萍并未利用其本身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而是其丈夫马平利用县委书记的身份受贿,沈建萍在原判刑罚的基础上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时间是法律公正最好的见证者。就在二审判决的前两天——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其中第一条就规定了向请托人“低买高卖”房屋汽车属于受贿。虽然重庆市一中院在2007年2月一审此案时,该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但其中的司法精神已贯穿于整个案件的判决中。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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